作者evangelion45 (太陽與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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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認真] "捍衛言論自由,反對名嘴條款"行政大樓ꬠ…
時間Thu May 8 09:14:17 2008
言論自由,可從表達的形式、表達的內容兩方面來談。
表達的形式,意味我們「用什麼方法」、「在什麼地方」
表達我們的意見。
例如,我們可以使用 一般的言詞、詩歌、行動劇、小說、
電影....等方法傳達我們的意見。我們也可以透過報紙、
網路、論文、政論性節目....等場域傳達我們的意見。
不同的表達形式,有不同的條件與效果。因此,沒有任何
表達形式,可取代另一種表達形式。
表達形式的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當我們承認「一個人有
表達他思想的權利」,我們就不能不連帶的承認「一個人有
依據他的條件,選擇表達方式的權利」。
要而言之,言論自由要保障的是「每個人都有權表達他的想法」
這件事。「表達」,意味某個人的言論出現在眾人面前,成為
認知、檢討、批評的對象。對「表達內容」或「表達形式」作限
制,都可能使這過程(說出、被認知、被檢討、被批評)更難以發生。
我想,學校用審核的方式,限制教授在外的言行,是錯誤的。作為
大學,我們最起碼該肯定這種「說出、認知、檢討、批評」的過程。
面對任何言論,大學該堅守的底限是:「一方面承認那些言論有權
透過任何形式表達,一方面要求那些言論被清楚的檢視。」
今天,如果學校在面對外界壓力(抗議電話、不願捐款)的情況下,
棄守此一底限,通過審核制,限制教授上證論性節目的次數,限制
他們用某種形式表達自己想法的次數。我覺得,那會是學校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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