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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全帽被偷學長的同學 以下作幾點說明 1.安全帽原價$2500並非$2400,使用半年,請教我提折舊 2.最後雖然和解金額為$3000,但已把安全帽給兩位學弟 3.momo說他同學家境清寒,導致最近沒有錢吃飯,希望我們歸還部分金額,但和解當天 該學弟還說要去唱歌,有錢唱歌沒錢吃飯是那招? 4.嚴格說來,學弟並沒有歸還我們安全帽,他放在別台車上,好在有被我們看到 5.三個學長像蠢蛋一樣,盯著監視器看了兩個小時,隔天還有考試, 卻還要等學弟溜搭回來,這又是那招? 請不要將過錯合理化,不要搞到最後拿人家安全帽的人是無辜的, 安全帽被拿的人就活該倒楣! 請 不 要 破 壞 城 中 地 停 的 良 好 風 氣 !!! 請 不 要 破 壞 城 中 地 停 的 良 好 風 氣 !!! 請 不 要 破 壞 城 中 地 停 的 良 好 風 氣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4.81.41
1F:推 super2008:對~肯和解已經是佛心來的~若別人拿裡東西去暫用,當事人 11/17 17:11
2F:→ super2008:不知道找半天~~你會爽嗎XD..這應該很小就要知道的禮儀吧 11/17 17:12
3F:推 zxc95: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11/17 17:19
4F:推 cobeycobey:現在犯人人權比較大啦.被偷的店店 11/17 17:53
5F:推 frank123ya:犯人比較衰好不好 被告又不會留案底>.0 11/17 19:06
6F:→ mansion:"大家應該很小就要知道這種禮儀" 11/17 21:26
7F:推 cobeycobey:大家應該從小就知道.偷東西在被抓前還.不會留案底 11/17 21:30
8F:→ Dickma:大推最後一句!!!這樣大家才放心~~~ 11/17 22:31
9F:推 DAKOU:你搞錯重點了,我從頭到尾並沒有要把偷東西這個行為正當化 11/17 22:52
10F:→ DAKOU:要不是大家的反應那麼大,我也不會專門寫那段。 11/17 22:52
11F:→ DAKOU:我的重點是在於不能"溢額"求償。 11/17 22:52
12F:→ DAKOU:至於要付多少錢,老實跟你說,我不知道。但絕不會是三千 11/17 22:53
13F:→ DAKOU:理由我在上一篇有寫了,至於你們接不接受,我想那是另話 11/17 22:53
14F:推 bugler1989:推 11/17 23:41
15F:→ kvan:帽子2500 多的500付給3人當做看監視器的薪水 時薪還不到85勒 11/18 00:04
16F:→ kvan:帽子都給小偷 我不覺得3000哪裡超過 11/18 00:05
17F:→ kvan:"我"認為 拿3000可是帽子沒給人家才算溢額求償 11/18 00:10
18F:推 littlesafe:DAKOU的重點是 小偷很可憐 所以被偷的人不算啥 11/18 00:22
19F:推 zxc95:DAKOU的重點是 小偷很可憐 所以不能"溢額"求償 11/18 00:52
20F:→ zxc95:不接受賠償金怎不走法律途徑?? DAKOU著重的點好怪 11/18 00:53
21F:→ initialdark:我覺得D大是幫我們長知識 至於這個個案是不重要的 11/18 01:14
22F:推 DAKOU:因為當時對方說不給錢就告刑事,所以該同學不走法律徒徑 11/18 08:36
23F:→ DAKOU:之前就有說了。所以我才在那邊說使用竊盜的法律效果。 11/18 08:37
24F:→ DAKOU:順便回應一下k同學,在民法上基本上被害人是不能要求對方付 11/18 08:41
25F:→ DAKOU:全額但自己把物塞給人家。 11/18 08:42
26F:推 DAKOU:至於看監視器,基本上民法是不算這一塊的 11/18 08:45
27F:→ DAKOU:雖然要是我在期中考燃眉之急還要搞這種鳥事我也會很火 11/18 08:45
28F:推 DAKOU:順便也講一下好了,利用刑事索取民事賠償,也是我們的commen 11/18 08:48
29F:→ DAKOU:sense,一般實務上稱作以刑逼民 11/18 08:48
30F:→ DAKOU:但重點還是同一句。我相信這個案子在要錢時也是在氣頭上 11/18 08:50
31F:→ DAKOU:本身應該也不知道有此規範。但一樣的是,知道後接不接受 11/18 08:50
32F:→ DAKOU:那就不是我能決定的了 11/18 08:51
33F:推 elfwayne:嗯,那真的很瞎...不過我最賭爛的是他那句話,安全帽放在自 11/18 10:02
34F:→ elfwayne:自己車上也有錯...這真的是哪招 = =? 11/18 10:02
35F:→ elfwayne:話說我昨天才知道被偷的是我學弟...真的是...阿~槓! 11/18 10:03
36F:→ roken1987:你會說濫價是因為對方告訴你價錢了,是我就直接開5000 11/18 10:40
37F:→ roken1987:跟你要4500你是不是感激呤悌感動的要死 11/18 10:41
38F:→ roken1987:沒必要在價錢上爭執,你去商店人家寫偷者賠償500倍 11/18 10:42
39F:→ roken1987:你是不是也要說:我偷東西為什麼要賠這麼多我很可憐耶 11/18 10:43
40F:→ roken1987:人家先請你去警察局泡茶還比較有可能 11/18 10:48
41F:推 ernie0523:店家不管寫多少倍 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11/18 11:44
42F:→ kvan:只能說 台灣法律還真爛... 11/18 12:23
43F:→ kvan:還有當場被店家抓到偷竊 不想賠10倍20倍去警察局 的確可以不 11/18 12:30
44F:→ kvan:用陪那麼多 但沒記錯是"公訴罪"會留案底 11/18 12:31
45F:→ kvan:所以自己衡量賠10倍 還是留案底摟^.< 11/18 12:32
46F:→ kvan:詢問D同學 看監視器不屬於民法 但應該算是精神賠償吧? 11/18 12:35
47F:→ BGlala:樓上!!我法律才疏學淺 我翻遍了刑訴 都沒有看到"公訴罪" 11/18 13:03
48F:→ BGlala:可以告訴我"公訴""罪"的規定在哪嗎? 刑分我也沒看到耶 11/18 13:03
49F:推 cobeycobey:像偷竊被現行抓到這樣可以告到什麼程度? 11/18 13:06
50F:→ cobeycobey:只是想問問~ 11/18 13:06
51F:→ BGlala:五個月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 五百元以下罰金 11/18 13:07
52F:→ BGlala:五年以上 11/18 13:07
53F:→ BGlala:五百元是銀元 不是新台票 11/18 13:07
54F:推 cobeycobey:喔~銀元是什麼東西? 11/18 13:10
55F:→ ernie0523:其實在批評台灣法律前 可以先去比較看看外國法律 11/18 13:13
56F:→ ernie0523:如果希望人治色彩多 大陸跟北韓 或許是個不錯的選擇 11/18 13:13
57F:推 cobeycobey:太平洋沒加蓋的理論又來了Orz 11/18 13:17
58F:→ cobeycobey:相信絕對是有進步空間..但是討論討論應該不過份吧 11/18 13:17
59F:→ cobeycobey:畢竟沒學法律的真的很難理解.而你當初又花多少時間理解 11/18 13:18
60F:推 ernie0523:我是說可以去比較看看 沒有要人搬家 11/18 13:18
61F:→ cobeycobey:體諒一下吧.而不是拿專業智識咄咄逼人 11/18 13:18
62F:→ ernie0523:可是D大講給大家理解後 看來接受度不高 還會被酸 11/18 13:19
63F:→ ernie0523:專業的講勒被非專業的酸 再解釋 就說咄咄逼人 11/18 13:20
64F:推 s207555:然後還會被扭曲意思 說是偷竊無罪 都幾歲了 還這麼幼稚Zzz 11/18 13:22
65F:推 cobeycobey:D大做的很好阿 11/18 13:22
66F:→ s207555:然後再三強調什麼賠10倍和留案底? 前者天方夜譚 後者不會 11/18 13:23
67F:推 ernie0523:D大講的是針對這件事個案解釋 就被說竊盜無罪 11/18 13:25
68F:→ s207555:kvan大 法律的東西 不是個人的一廂情願 要了解 11/18 13:25
69F:推 cobeycobey:像是D大後來解釋的文章我就大致了解法律為何這樣設定 11/18 13:27
70F:→ cobeycobey:但是應該還是有進步空間吧 11/18 13:30
71F:→ cobeycobey:常常有人會說.有意見就去當委員修法阿 11/18 13:30
72F:→ cobeycobey:但是有多少球評是拿冠軍戒才說話的... 11/18 13:30
73F:推 cobeycobey:另外我查到銀元*3=新台幣.對吧?但05年後似乎又改了 11/18 13:34
74F:推 ernie0523:http://www.wretch.cc/blog/ak23/16501789 11/18 13:40
75F:→ ernie0523:上面網址給覺得D大解釋太多直接end的人看 比較簡潔 11/18 13:41
76F:推 simonyam123:專業的講被非專業的酸 推! 11/18 14:46
77F:→ kvan:我哪裡一廂情願= = 被店家抓到偷竊報警不管有沒有和解都碼會 11/18 14:47
78F:→ simonyam123:D大保護的是法律 不是那個沒錢吃飯去唱歌的小偷 11/18 14:47
79F:→ kvan:留案底 賠10倍是看你要不要私下和解好嗎 11/18 14:48
80F:→ kvan:還有 s同學 你自己說 我推文從頭到尾我有推說 偷竊無罪嘛? 11/18 14:49
81F:→ kvan:再者我說的賠10倍 是推文提到被店家抓到的 不是這次安全帽的 11/18 14:51
82F:→ kvan:回BG同學 公訴罪就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罪是一般俗稱嘛 11/18 14:58
83F:推 s207555:誤會了喔 我是傻眼這句:DAKOU的重點是 小偷很可憐... 11/18 18:32
84F:→ s207555:當然那句話不是你說的 說真的 這種東西都直接合解 檢察官 11/18 18:35
85F:→ s207555:還會很不耐煩的說~快啦快啦(如果真的上法院的話 11/18 18:36
86F:→ kvan:恩恩 我也誤會你了 抱歉 11/18 19:21
87F:推 DAKOU:看監視器不算精神賠償啊= =" 我倒是很想知道你為什麼覺得算 11/18 19:46
88F:推 kvan:因為多花了那個時間和精神在這上面嘛 11/18 19:47
89F:推 DAKOU:反正結論是不算 精神賠償不是這樣用的 11/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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