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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承辦委託方案之機構為委托行使公權力之人
時間Wed Nov 9 00:10:33 2016
承辦委託方案之機構為委托行使公權力之人民團體,不當裁員可否救濟
近日在研讀行政法 依行政組織而言 許多受委辦業務之單位 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人民團體,因此受雇之社工員應為廣義之公務員,少部分單位主管因私人因素
逼走社工員。
如:主管不喜歡社工員的個性(太活潑或太內向)、被跟主管私交良好的同事盯上
之類等私人因素)而將一年期的定期契約改為只有2-3個月的短期契約
此部分的確是對相對人有「重大影響」或「身份改變」
(如果有在讀行政法的人應該都知道....我在說什麼)
這部分是否向原委托單位提起訴願-->逕行行政訴訟,亦走向國賠等救濟方式?
研讀國賠法若國賠成功-行政機關最後會向受委託請求返還賠償金額
有人曾經想走向這類救濟管道嗎?對於議題有興趣的人~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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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glovesu: 就行政法角度法理好像是可以說的過去,但實務上到法院大 11/09 06:53
2F:→ aglovesu: 概是贏不了,這種官司也太累… 11/09 06:53
3F:推 aquarius212: 可是這樣怎麼舉證呢? 11/09 08:43
4F:→ aglovesu: 不是已經有契約可以舉證了嘛..但主管可以有不同的說詞 11/09 12:36
5F:推 leonids711: 委託民間機構的委託契約,應該是私法關係 11/09 20:16
6F:推 leonids711: 也就是說,政府透過政府採購法,購買民間機構的人力 11/09 20:20
7F:→ leonids711: 等,來服務個案,有錯請高手高抬貴手 11/09 20:20
8F:推 leonids711: 所以民間機構不是受托行使公權力的私人 11/09 20:22
9F:推 pigwannafly: 推樓上 11/11 06:59
10F:→ aglovesu: 某些委託確實是有公務人員身分適用問題,但這個題目並沒 11/11 21:58
11F:→ aglovesu: 有說清楚,一年改三個月是甚麼意思?單純就勞基法也可以 11/11 21:59
12F:→ aglovesu: 討論,無須討論公務員議題 11/11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