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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承办委托方案之机构为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人
时间Wed Nov 9 00:10:33 2016
承办委托方案之机构为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人民团体,不当裁员可否救济
近日在研读行政法 依行政组织而言 许多受委办业务之单位 为受委托行使公权力
之人民团体,因此受雇之社工员应为广义之公务员,少部分单位主管因私人因素
逼走社工员。
如:主管不喜欢社工员的个性(太活泼或太内向)、被跟主管私交良好的同事盯上
之类等私人因素)而将一年期的定期契约改为只有2-3个月的短期契约
此部分的确是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身份改变」
(如果有在读行政法的人应该都知道....我在说什麽)
这部分是否向原委托单位提起诉愿-->迳行行政诉讼,亦走向国赔等救济方式?
研读国赔法若国赔成功-行政机关最後会向受委托请求返还赔偿金额
有人曾经想走向这类救济管道吗?对於议题有兴趣的人~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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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glovesu: 就行政法角度法理好像是可以说的过去,但实务上到法院大 11/09 06:53
2F:→ aglovesu: 概是赢不了,这种官司也太累… 11/09 06:53
3F:推 aquarius212: 可是这样怎麽举证呢? 11/09 08:43
4F:→ aglovesu: 不是已经有契约可以举证了嘛..但主管可以有不同的说词 11/09 12:36
5F:推 leonids711: 委托民间机构的委托契约,应该是私法关系 11/09 20:16
6F:推 leonids711: 也就是说,政府透过政府采购法,购买民间机构的人力 11/09 20:20
7F:→ leonids711: 等,来服务个案,有错请高手高抬贵手 11/09 20:20
8F:推 leonids711: 所以民间机构不是受托行使公权力的私人 11/09 20:22
9F:推 pigwannafly: 推楼上 11/11 06:59
10F:→ aglovesu: 某些委托确实是有公务人员身分适用问题,但这个题目并没 11/11 21:58
11F:→ aglovesu: 有说清楚,一年改三个月是甚麽意思?单纯就劳基法也可以 11/11 21:59
12F:→ aglovesu: 讨论,无须讨论公务员议题 11/11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