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ick (葛立客)
看板Salary
標題[問題] 未滿足月薪資計算方式
時間Mon Jun 2 13:06:41 2025
如題
小弟在HR部門服務
近期公司的新人都跑來問我公司計薪的問題
因我是人事部門,所以請薪酬部門幫他們解惑
後來才知道原來公司未滿足月的薪資是看大小月計算
(5月日薪:總薪資/31;四月日薪:總薪資/30)
事病假的話就是一律÷30去算
兩者日薪算法邏輯不一致
得知後有點訝異,我一直以來都以為日薪一律÷ 30去算
翻了一下N年前我另一家公司到職的薪資紀錄才發現大月也是÷ 31天
想請問版上各專業的先進
為什麼不少公司給新人報到未滿足月的薪資會特意用大小月去算?如果是為了省錢,那也省
不多,反而可能會有勞資爭議,得不償失吧?
況且事病假以30天算,這樣又不一致,感覺會有問題吧?但目前也沒看過有人提出來
先謝謝大家的回應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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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113.22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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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lick (27.51.113.226 臺灣), 06/02/2025 13:07:57
※ 編輯: Glick (27.51.113.226 臺灣), 06/02/2025 13:15:56
※ 編輯: Glick (27.51.113.226 臺灣), 06/02/2025 13:16:39
1F:→ cityhunter04: 這會有啥糾紛?當月幾天就除幾…而且你HR上來版問 06/02 13:20
2F:→ cityhunter04: 這個?你們都沒教育訓練的嗎? 06/02 13:20
3F:→ pujos: 你小心被告 06/02 13:58
4F:→ pujos: 事病假除30,未足月除當月日數這件事不合法 06/02 13:59
5F:→ pujos: 函釋寫的是雙方協商即可,但需確立是統一除30,或是依曆日 06/02 14:00
6F:→ pujos: 計算,不是自助餐什麼有利選哪個 06/02 14:00
7F:→ Glick: 我不是薪酬部門所以不了解,我的理解也跟樓上大大一樣。 06/02 14:25
8F:推 fim: 民法有規定是除以30 06/02 14:32
9F:→ your0207: 法律是說公司沒規定的話算30,先查人事規定吧 06/02 17:06
10F:推 fim: 公司內規可以凌駕法律嗎??? 06/02 21:45
11F:推 gamer: 因為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而民法的精神是契約精神,除非契 06/02 23:17
12F:→ gamer: 約違背法律或善良風俗。因此如果有內部規範以日曆天計算則 06/02 23:18
13F:→ gamer: 先於民法的每月天數規定。然勞動部有函釋計假與計薪的規定 06/02 23:19
14F:→ gamer: 需一致,如果不一致是違法的 06/02 23:19
15F:→ your0207: 法律就說公司有規定就用,哪來凌駕問題... 06/03 00:58
16F:推 fim: 所以公司假如入職的時候,合約上寫:不足月就當送給公司,你簽 06/03 13:23
17F:→ fim: 了,那就合法囉??? 06/03 13:23
18F:→ dong531: 民法是定義月為30日、年為365日,和勞基法無關 06/03 14:15
19F:→ dong531: 勞基法是說可以事先約定計算方式,計算方式只有兩種,不 06/03 14:15
20F:→ dong531: 要自己亂舉例 06/03 14:15
22F:→ dong531: 原文分兩種方式應該是不行的,計算方式應該要統一 06/03 14:17
23F:推 fim: 好,雖然我沒遇過這種問題 但祝各位順利 06/03 14:19
24F:推 gamer: @fim 民法 247-1條 第三項 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 06/04 22:09
25F:→ gamer: 制其行使權利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所以你說的例子並不合法 06/04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