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cundus (Silence)
看板Sub_GMobile
標題[申訴]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決標準不一
時間Sat May 16 23:44:11 2015
申訴人:secundus
被申訴人:jschenlemn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訴訴求:1. 請版主依照版規3-1 及過往判例, 予以當事人superLM應有之處置
2. 對jschenlemn版主有 未循以往判例, 判決標準不一 之疑慮
申訴內容:
以下檢附 [證一] [公告]
#1LKmpNcM一案說明
#1LL43-ow (PuzzleDragon)
[證二] [公告] 違規行為水桶判決 (cokaka、panbie)
#1LKmpNcM (PuzzleDragon)
[證三] [公告] 2015年5月公告板規 暨推薦檢舉區
#1LHaQX9l (PuzzleDragon)
[證四] R: [通告] 對於
#1LL43-ow文章判決申訴
==============================================================================
案由 :
一. superLM於[證一]中有以下發言
[證一] 第 282~348 行
1F:→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05/14 14:56
2F:→ superLM: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05/14 14:58
3F:→ superLM: 當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4F:→ superLM: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05/14 15:01
5F:→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05/14 15:02
二. 依據jschenlemn版主於[證一][證二]中之邏輯與理由
----
[證一]
2. 當事人認定問題
cokaka君與panbie君雖然沒有明確針對特定版友攻擊,
然而從前後文對話、隱喻影射之對象
足見兩人對於「某一特定群體」之攻訐嘲諷 (詳見3. 違規認定)
對於特定群體之攻擊,當事人之認定會變得較為模糊,變成不特定的當事人
只要版友認為自己屬於該群體之成員,都可能是當事人
且認為某些言論已對該群體之身分、人格、名譽有所影響
自然可以提出檢舉。
[證二]
2.b. 經查該文中,cokaka君與panbie君使用具挑逗性之文字與嘲諷特定群體
其中「耳機肥宅」與「廢物」兩字,就該段推文而言,均具有貶抑他人之意涵
雖推文中,未見明確兩人所指稱之對象與形容之對象。然已有其他板友檢舉,
足見其推文已造成他人不悅,具引戰之事實。因此依據版規3-1,予以水桶三日。
----
敝人因 1. 莫名被掛上 "旁觀者很激動" 之名牌
2. 被認為我不應對判決有所質疑, 要質疑就得先去選版主
3. 無端被指稱為CO之分身, 還被指稱這樣很難看
對此感到相當不愉快, 認為此推文有挑釁, 引戰, 人身攻擊之意
故於[證三]中以當事人之身份, 提出對superLM之檢舉
----
[證三] 第 942~957 行
6F:噓 secundus: #1LL43-ow superLM 3-1 挑釁, 引戰05/14 19:24
9F:→ secundus: 1.由證一 - 我是旁觀者, 該推文中所言 "旁觀者很激動"05/14 19:26
10F:→ secundus: 令屬於旁觀者群體的我感到不悅, 有挑釁, 引戰之意圖05/14 19:28
11F:→ secundus: 2.證一 - 另條推文曰"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05/14 19:29
12F:→ secundus: 該推文中之"你"可視為在指定同頁中有推文的我05/14 19:31
13F:→ secundus: 又, 該言論認為我不應對判決有所質疑, 令我感到不悅05/14 19:33
14F:→ secundus: 同樣有挑釁, 引戰之意圖05/14 19:33
15F:→ secundus: 3.同證二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 05/14 19:39
16F:→ secundus: 很難看", 我在該篇有推文, 而此推文有暗諷我為05/14 19:40
17F:→ secundus: cokaka分身之嫌, 令我感到不悅, 同有挑釁, 引戰之意05/14 19:41
18F:→ secundus: 以上, 陳述完畢, 煩請j版主照 #1LKmpNcM 標準處理, 謝謝05/14 19:42
----
三. jschenlemn版主於[證三]中回應為, superLM之言詞不到受理標準, 不予受理
[證三] 第 999~1172 行
19F:推 jschenlemn: 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05/15 00:28
20F:推 jschenlemn: 因此不判罰05/15 00:30
21F:推 jschenlemn: 這我無法明確回答,需要依照當時情況與個案判斷05/15 00:35
22F:→ jschenlemn: 但是大原則是不變的05/15 00:35
23F:推 jschenlemn: 你們只有說不悅,卻沒有指出被檢舉人具體違規項目05/15 00:40
24F:→ jschenlemn: 單純依靠你們的感受可能無法視為引戰 05/15 00:40
25F:→ jschenlemn: 關於本檢舉案就結案 05/15 01:16
26F:→ jschenlemn: 因為經判定沒有違規呀,阿不就可以結案了05/15 01:23
於[證三]中之討論過長, 節錄部分無法表達全意
為免誤判, 煩請組務參照[證三]第 999~1172 行
敝人早已於[證三]中明確列出被檢舉人之三項具體違規項目
jschenlemn版主卻認定沒有指出
且於[證二]中, jschenlemn版主
明確指稱
"
然已有其他板友檢舉,足見其推文已造成他人不悅,具引戰之事實。"
令人不由得對jschenlemn版主
是否有以相同標準處理此檢舉案, 感到疑慮
四. 依據過往判例
#1LFWd0L3 (PuzzleDragon)
#1LF11zu7 (Sub_GMobile)
#1LBdFSUs (PuzzleDragon)
[證一] [證二]
以上判例中
呂龍, 護吱大將, 爛草莓, 廢物, 意淫王, 高端群, 爛群
等名詞, 均被視為對特定族群/個人之挑釁、貶損
在superLM 之言論中, 將推文者(包括我)視為
1. 湊熱鬧的
<= 由[證一] "旁觀者很激動" 推出
2. 判了就別質疑, 不滿意就出來選版主
<= 由[證一]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推出
3. 他人之分身, 且說別再推文了
很難看云云
<= 由[證一]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推出
又由
#1LFWd0L3 (PuzzleDragon) #1LF11zu7 (Sub_GMobile)
27F:→ caca5566: 反正呂龍玩久了腦袋也變傻了 不意外03/27 04:46
比對
28F:→ superLM: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05/14 15:01
兩者皆指向特定群體 (
呂龍玩家 /
推文者)
兩者皆有貶抑用詞 (
腦袋也變傻了 /
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兩者皆造成該篇之推文言詞激烈化, 有引戰之實
(
#1L5HCVxy (Sub_GMobile) 第 90~247 行 /
[證一] 第 282~437 行 )
而superLM之言詞更有
誣指推文者為他人分身之意
再由
#1LBdFSUs (PuzzleDragon)
29F:→ Gravity113: 挑釁?這點程度對台泥戰神來說根本是耳邊風吧04/15 15:01
30F:噓 TinyMaster: 所以他有受理嗎?04/15 15:02
31F:→ Gravity113: 玩吹牛的時候不就是要引導人家的認知嗎04/15 15:02
32F:→ TinyMaster: 你們少付啥關我啥事 沒受理是事實阿 ㄏㄏ04/15 15:03
33F:→ Gravity113: 光憑台泥大師這點應該都是戰無不勝的吧04/15 15:03
34F:→ a24285293: 這群太不團結了 學學彼岸花好嗎04/15 15:11
35F:→ Gravity113: 台泥還有甚麼快來爆啊,押這麼久就只有這樣嗎?04/15 15:14
36F:→ Gravity113: 還有可以爆嗎,等你爆完04/15 15:13
37F:→ superLM: 不想看的人就不要看阿 什麼私信處理 還有版友想知道阿04/15 15:18
以上均被Gravity113版主判定為引戰
*僅節錄部分內容
比對
38F:→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05/14 14:56
39F:→ superLM: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05/14 14:58
40F:→ superLM: 當這版主很倒楣05/14 14:59
41F:→ superLM: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05/14 15:01
42F:→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05/14 15:02
但jschenlemn版主認定superLM之言論,
不到引戰之標準
===============================================================================
總結
綜上所述, 敝人認為
1. jschenlemn版主並未以與
[證一], [證二]
判例
#1LFWd0L3 (PuzzleDragon)
判例
#1LBdFSUs (PuzzleDragon)
判例
#1LF11zu7 (Sub_GMobile)
相同之標準
處理[證三]中, 敝人所提之檢舉
2. 依過往判例
superLM之言詞, 與其造成之後續影響, 應已達到引戰之標準
但在敝人之檢舉中, jschenlemn版主認定superLM之推文並未達到引戰之程度
3. 版規 7-1-4 明訂水桶處置後禁止開分身發推文
因此, 被視為某被水桶者之分身
對敝人來說,
無疑是指控我違反版規, 明顯有傷害名譽, 人身攻擊之實
4. 根據
#1L5HCfA3 (Sub_GMobile) 第 2304~2326 行
#1LF11zu7 (Sub_GMobile)
即便caca5566
有道歉之實, 但仍舊被判違反版規 3-1
又根據
#1L6Bf-EG (Sub_GMobile)
即使當時之版主群認定caca5566之呂龍言論
並非指向檢舉人jschenlemn
未達 3-1 標準, 但最後仍舊判定違規
承上, 當時之檢舉人jschenlemn並未接受版主對
呂龍玩家 之解說
因此, 敝人認為現時亦不需接受superLM對其推文中
cokaka分身的指稱對象 之解說
[證三] 第 1102~1188 行
還請組務比照過往判例處理
根據以上推論, 敝人認為 jschenlemn版主有 未循以往判例, 判決標準不一 之疑慮
望組務明察, 並各自予以適當之處置
以上, 感謝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04.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ub_GMobile/M.1431791055.A.E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