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_GMobil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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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secundus 被申诉人:jschenlemn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诉诉求:1. 请版主依照版规3-1 及过往判例, 予以当事人superLM应有之处置 2. 对jschenlemn版主有 未循以往判例, 判决标准不一 之疑虑 申诉内容: 以下检附 [证一] [公告] #1LKmpNcM一案说明 #1LL43-ow (PuzzleDragon) [证二] [公告] 违规行为水桶判决 (cokaka、panbie) #1LKmpNcM (PuzzleDragon) [证三] [公告] 2015年5月公告板规 暨推荐检举区 #1LHaQX9l (PuzzleDragon) [证四] R: [通告] 对於#1LL43-ow文章判决申诉 ============================================================================== 案由 : 一. superLM於[证一]中有以下发言 [证一] 第 282~348 行
1F:→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决非常合理 当事人都没上诉了 旁观者很激动05/14 14:56
2F:→ superLM: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05/14 14:58
3F:→ superLM: 当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4F:→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05/14 15:01
5F:→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还开分身在那边闹 省省力气去上诉吧05/14 15:02
二. 依据jschenlemn版主於[证一][证二]中之逻辑与理由 ---- [证一] 2. 当事人认定问题 cokaka君与panbie君虽然没有明确针对特定版友攻击, 然而从前後文对话、隐喻影射之对象 足见两人对於「某一特定群体」之攻讦嘲讽 (详见3. 违规认定) 对於特定群体之攻击,当事人之认定会变得较为模糊,变成不特定的当事人 只要版友认为自己属於该群体之成员,都可能是当事人 且认为某些言论已对该群体之身分、人格、名誉有所影响 自然可以提出检举。 [证二] 2.b. 经查该文中,cokaka君与panbie君使用具挑逗性之文字与嘲讽特定群体 其中「耳机肥宅」与「废物」两字,就该段推文而言,均具有贬抑他人之意涵 虽推文中,未见明确两人所指称之对象与形容之对象。然已有其他板友检举, 足见其推文已造成他人不悦,具引战之事实。因此依据版规3-1,予以水桶三日。 ---- 敝人因 1. 莫名被挂上 "旁观者很激动" 之名牌 2. 被认为我不应对判决有所质疑, 要质疑就得先去选版主 3. 无端被指称为CO之分身, 还被指称这样很难看 对此感到相当不愉快, 认为此推文有挑衅, 引战, 人身攻击之意 故於[证三]中以当事人之身份, 提出对superLM之检举 ---- [证三] 第 942~957 行
6F:嘘 secundus: #1LL43-ow superLM 3-1 挑衅, 引战05/14 19:24
7F:→ secundus: 证一 : http://i.imgur.com/vTN80jJ.jpg05/14 19:24
8F:→ secundus: 证二 : http://i.imgur.com/l1G3Z38.jpg05/14 19:25
9F:→ secundus: 1.由证一 - 我是旁观者, 该推文中所言 "旁观者很激动"05/14 19:26
10F:→ secundus: 令属於旁观者群体的我感到不悦, 有挑衅, 引战之意图05/14 19:28
11F:→ secundus: 2.证一 - 另条推文曰"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05/14 19:29
12F:→ secundus: 该推文中之"你"可视为在指定同页中有推文的我05/14 19:31
13F:→ secundus: 又, 该言论认为我不应对判决有所质疑, 令我感到不悦05/14 19:33
14F:→ secundus: 同样有挑衅, 引战之意图05/14 19:33
15F:→ secundus: 3.同证二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 05/14 19:39
16F:→ secundus: 很难看", 我在该篇有推文, 而此推文有暗讽我为05/14 19:40
17F:→ secundus: cokaka分身之嫌, 令我感到不悦, 同有挑衅, 引战之意05/14 19:41
18F:→ secundus: 以上, 陈述完毕, 烦请j版主照 #1LKmpNcM 标准处理, 谢谢05/14 19:42
---- 三. jschenlemn版主於[证三]中回应为, superLM之言词不到受理标准, 不予受理 [证三] 第 999~1172 行
19F:推 jschenlemn: superLM使用之词汇并未达引战标准05/15 00:28
20F:推 jschenlemn: 因此不判罚05/15 00:30
21F:推 jschenlemn: 这我无法明确回答,需要依照当时情况与个案判断05/15 00:35
22F:→ jschenlemn: 但是大原则是不变的05/15 00:35
23F:推 jschenlemn: 你们只有说不悦,却没有指出被检举人具体违规项目05/15 00:40
24F:→ jschenlemn: 单纯依靠你们的感受可能无法视为引战 05/15 00:40
25F:→ jschenlemn: 关於本检举案就结案 05/15 01:16
26F:→ jschenlemn: 因为经判定没有违规呀,阿不就可以结案了05/15 01:23
於[证三]中之讨论过长, 节录部分无法表达全意 为免误判, 烦请组务参照[证三]第 999~1172 行 敝人早已於[证三]中明确列出被检举人之三项具体违规项目 jschenlemn版主却认定没有指出 且於[证二]中, jschenlemn版主明确指称 "然已有其他板友检举,足见其推文已造成他人不悦,具引战之事实。" 令人不由得对jschenlemn版主是否有以相同标准处理此检举案, 感到疑虑 四. 依据过往判例 #1LFWd0L3 (PuzzleDragon) #1LF11zu7 (Sub_GMobile) #1LBdFSUs (PuzzleDragon) [证一] [证二] 以上判例中 吕龙, 护吱大将, 烂草莓, 废物, 意淫王, 高端群, 烂群 等名词, 均被视为对特定族群/个人之挑衅、贬损 在superLM 之言论中, 将推文者(包括我)视为 1. 凑热闹的 <= 由[证一] "旁观者很激动" 推出 2. 判了就别质疑, 不满意就出来选版主 <= 由[证一]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推出 3. 他人之分身, 且说别再推文了很难看云云 <= 由[证一]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推出 又由 #1LFWd0L3 (PuzzleDragon) #1LF11zu7 (Sub_GMobile)
27F:→ caca5566: 反正吕龙玩久了脑袋也变傻了 不意外03/27 04:46
比对
28F:→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05/14 15:01
两者皆指向特定群体 (吕龙玩家 / 推文者) 两者皆有贬抑用词 (脑袋也变傻了 / 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两者皆造成该篇之推文言词激烈化, 有引战之实 ( #1L5HCVxy (Sub_GMobile) 第 90~247 行 / [证一] 第 282~437 行 ) 而superLM之言词更有诬指推文者为他人分身之意 再由 #1LBdFSUs (PuzzleDragon)
29F:→ Gravity113: 挑衅?这点程度对台泥战神来说根本是耳边风吧04/15 15:01
30F:嘘 TinyMaster: 所以他有受理吗?04/15 15:02
31F:→ Gravity113: 玩吹牛的时候不就是要引导人家的认知吗04/15 15:02
32F:→ TinyMaster: 你们少付啥关我啥事 没受理是事实阿 ㄏㄏ04/15 15:03
33F:→ Gravity113: 光凭台泥大师这点应该都是战无不胜的吧04/15 15:03
34F:→ a24285293: 这群太不团结了 学学彼岸花好吗04/15 15:11
35F:→ Gravity113: 台泥还有甚麽快来爆啊,押这麽久就只有这样吗?04/15 15:14
36F:→ Gravity113: 还有可以爆吗,等你爆完04/15 15:13
37F:→ superLM: 不想看的人就不要看阿 什麽私信处理 还有版友想知道阿04/15 15:18
以上均被Gravity113版主判定为引战 *仅节录部分内容 比对
38F:→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决非常合理 当事人都没上诉了 旁观者很激动05/14 14:56
39F:→ superLM: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05/14 14:58
40F:→ superLM: 当这版主很倒楣05/14 14:59
41F:→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05/14 15:01
42F:→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还开分身在那边闹 省省力气去上诉吧05/14 15:02
但jschenlemn版主认定superLM之言论, 不到引战之标准 =============================================================================== 总结 综上所述, 敝人认为 1. jschenlemn版主并未以与 [证一], [证二] 判例 #1LFWd0L3 (PuzzleDragon) 判例 #1LBdFSUs (PuzzleDragon) 判例 #1LF11zu7 (Sub_GMobile) 相同之标准 处理[证三]中, 敝人所提之检举 2. 依过往判例 superLM之言词, 与其造成之後续影响, 应已达到引战之标准 但在敝人之检举中, jschenlemn版主认定superLM之推文并未达到引战之程度 3. 版规 7-1-4 明订水桶处置後禁止开分身发推文 因此, 被视为某被水桶者之分身 对敝人来说, 无疑是指控我违反版规, 明显有伤害名誉, 人身攻击之实 4. 根据 #1L5HCfA3 (Sub_GMobile) 第 2304~2326 行 #1LF11zu7 (Sub_GMobile) 即便caca5566有道歉之实, 但仍旧被判违反版规 3-1 又根据 #1L6Bf-EG (Sub_GMobile) 即使当时之版主群认定caca5566之吕龙言论并非指向检举人jschenlemn 未达 3-1 标准, 但最後仍旧判定违规 承上, 当时之检举人jschenlemn并未接受版主对 吕龙玩家 之解说 因此, 敝人认为现时亦不需接受superLM对其推文中 cokaka分身的指称对象 之解说 [证三] 第 1102~1188 行 还请组务比照过往判例处理 根据以上推论, 敝人认为 jschenlemn版主有 未循以往判例, 判决标准不一 之疑虑 望组务明察, 并各自予以适当之处置 以上, 感谢 --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後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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