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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Pbaby (蔡小璐)》之銘言: : ※ 引述《ChienFong (阿宅準備好了╰( ̄□ ̄ ))》之銘言: : : 噓 PPbaby:原來立法後可以規範立法前行為? : : 來點歷史回顧 : : 咱們來認識一下一直強調著法規法規的這位 : : 她的行為標準為何? : : 即使夸克大判決已定 : : 若有需要仍作為參考 : : 以下 留意 判決刑期 和 時間 : : 作者 PPbaby (小P)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adyson123黃牌一張 : : 時間 Mon Dec 4 09:10:20 2006 : : ─────────────────────────────────────── : : 作者 PPbaby (小P)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killer0927 紅牌出場 : : 時間 Thu Dec 7 00:44:56 2006 : : ─────────────────────────────────────── : : (killer0927 水桶一周。) : : 作者 PPbaby (小P)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kuntrymyself黃牌一張 : : 時間 Fri Dec 22 12:10:15 2006 : : ─────────────────────────────────────── : : 作者 PPbaby (小P)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警察生涯板板規 : : 時間 Sat Jan 13 04:24:30 2007 : : ─────────────────────────────────────── : : 原來板規公告之前那個被警告/被水桶的 是冤死的 要不就是幻覺 : 所以呢?再這裡的時間切點是沒有版規的,所以一切按照版主會議作成決議, : 您要看紀錄歡迎找我調閱,不過看來這些東西根本與本案無關。 有板規 照板規 沒有板規 自我判斷? 怎麼不覺得有哪裡不妥? 要說板規沒提到累犯加重 從頭到尾就是在強調這個板規的問題 妳要認為判決不公所以申訴 難不成組長的判決不具任何效力? 還是說 你根本不尊重組長? : : 作者 asita (炎心)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gn7722警告一次 : : 時間 Thu Feb 21 14:29:17 2008 : : ─────────────────────────────────────── : : 惟綜觀本版法例並無言詞過當之處份,為避免激烈言語衝突日漸增長, : : 依照此一判例,版主會議決議增版規,禁止發表使用不當言詞,違者處 : : 警告至觀眾席兩天不等之處分,詳細法條待修法後公布, : : 作者 PPbaby (蔡小璐)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darkmanx2 警告一次 : : 時間 Sat Mar 1 23:37:35 2008 : : ─────────────────────────────────────── : : darkmanx2記警告一次,援用 3001 asita □ [公告] gn7722警告一次 判例,請版友注意 : : 發文是否適當。 : 如果你仔細看會看到關鍵字叫做判例。 : : 作者 PPbaby (蔡小璐)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版規增訂公告 : : 時間 Sun Mar 2 20:56:22 2008 : : ─────────────────────────────────────── : : 經版主會議後決議增訂版規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請版友特別注意,發言不當部分, : : 往後將不再援用以下判例 : : 文章代碼(AID): #17lHf5Qo (PoliceLive) [ptt.cc] [公告] gn7722警告一次 : : 特此公告,請各位版友勿觸版規。 : : 第三十條 禁止發表使用不當言詞違者初犯黃牌一張,再犯觀眾席三天。 : : 惟綜觀本版法例並無言詞過當之處份 : : 惟綜觀本版法例並無言詞過當之處份 : : 惟綜觀本版法例並無言詞過當之處份 : : 還是要給警告(舉牌) : : 沒有板規就判 這對妳來說不是大忌? : 所以呢?其他版主作的裁判並沒有逾越法條的裁量權限,當然可以援用為判例, : 我不知道你是沒唸過法律還是法緒被當掉= =? 不好意思 讀生物的 法律這東西真要說起來妳要比較專門 咱們這些沒學法律的還不敢亂來 學法律難不成會讓人有想挑戰板規的舉動?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可以說妳在板上的言行是故意的也不為過? 回頭看看 該收錄的板主有留下紀錄 回頭看看裡面那個人是怎麼回應板主 去問問看其他人 看他們怎麼想 判例? 判例為裁判之先例,原非法律,法官既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不受判例之拘束,特別是在 採大陸法系成文法之我國民法法制下,更是如此。此外,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 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係就民法法源所為之基本規定。其中亦未明白提 到判例是否得作為民法法源。惟就相同性質之案件,下級審之見解若與上級審有異,常於上 訴中被廢棄。因此判例於事實上多具有拘束力。此外,最高法院更於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 ○四五號判例中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 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者,不得 指為用法錯誤。」此判例將判例自身提昇至與「法律」相同位階之法源,使判例在我國民法 上之地位相當於法律,惟仍有學者質疑之。 判例沒有和板規衝突 不是嗎? "下級審之見解若與上級審有異,常於上訴中被廢棄" 這不就是在說如果組長認定和板主有異 板主的判例就會被廢棄 但是 組長的看法和板主無異 這個判例說不定能被繼續沿用 甚至正式列入板規 難道不是這樣? : : 作者 PPbaby (蔡小璐)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topsniper 觀眾席一周 : : 時間 Wed Mar 26 21:03:41 2008 : : ─────────────────────────────────────── : : 3251 + 3/26 topsniper □ [轉錄]事實是這樣的1(很長的文喔) : : 3252 + 3/26 topsniper □ [轉錄]事實是這樣的2 : : 3253 + 3 3/26 topsniper □ [轉錄]事實是這樣的3 : : 3254 + 6 3/26 topsniper □ [轉錄][問題] 要怎麼開口啊= =a : : 第二十四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 權。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 四篇 觀眾席一周 時間到請自行來信領票入場 : : 從篇數來看 擺明了一次轉了四篇 : : 原來這樣算 警告X4=紅牌 阿 : : 那麼瑪奇板上一次事件的紀錄裡 您可是發了三篇文章 : 版規有沒有寫? 而且你算數有問題三張黃排就一周了,原來這裡我判的還輕了(笑) 四篇轉錄文是同一事件 這還是頭一次聽說可以這樣計算所有篇數直接乘上去 : : 1. ◇ Re: [發問] 關於帳號借人使用.. aova [03/23/08] : : ● 2. ◇ [發問] 請問A版主為何砍我文章 aova [03/23/08] : : 3. ◇ [發問] 引戰? aova [03/23/08] : : 需不需要乘以三 水桶一周*3=水桶三週? : 版規當下有寫就判阿。 : : 作者 PPbaby (蔡小璐)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sdhpipt 觀眾席 : : 時間 Tue Apr 8 20:38:44 2008 : : ─────────────────────────────────────── : : 第三十一條 嚴禁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 : : 他版事務指個人恩怨與本版無關之事務,可引述例恨版有關警察的文彰如何 : : 如何等等,但是不可以出現ppbaby在恨版每次都發表反警言論巴拉巴拉這類 : : 就違規,即處罰對象。 : : 初犯黃牌一張,再犯觀眾席三週。 : : 3週*3 9週 掰 : : 3*3? 怎麼乘的? : : 板規不是講明了? 再犯觀眾席三週 : 要轉文要轉對暴力貼刪除自己有利的是很不道德的行為,這篇判決是 : 第二十四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權。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不符看板討論主題文,考試問題有國考版,帥哥美女有表特版,徵友有歐 : 兔版。初犯黃牌一張,文章刪除,積三張黃牌,紅牌出場一週。 : 第三十一條 嚴禁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 : 他版事務指個人恩怨與本版無關之事務,可引述例恨版有關警察的文彰如何 : 如何等等,但是不可以出現ppbaby在恨版每次都發表反警言論巴拉巴拉這類 : 就違規,即處罰對象。 : 初犯黃牌一張,再犯觀眾席三週。 : 依三十一條 3週*3 9週 掰 : 以最重處刑*違規 請列出這次事件加重刑期的乘法公式在哪? 難不成(1+1+3)*1.5 = 9 並非唯一解!? 哪邊生出來的加重標準? 如果要說犯了兩項以上違規條件 第二十六條 一篇文章具備兩項以上違規條件者直接設劣文並紅牌四週。 這一條又是什麼? : : 作者 asita (炎心)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finchtw、freaky555警告一次 : : 時間 Sat Apr 19 17:12:53 2008 : : ───────────────────────────────────────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 : 紅牌出場一週 : : 作者 asita (炎心)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freaky555撤消判決 : : 時間 Sat Apr 19 17:57:39 2008 : : ─────────────────────────────────────── : : 經與原發文者確認後,確定freaky555已有經原PO同意轉文, : : 故撤銷判決。 : : 這難道就是傳說中的 "先斬後奏"? : 警察生活版有嚴謹的轉文制度一切要轉入轉出的文章都不需檢附轉文同意到版主信箱。 : 該篇是轉文者先斬後奏才是,先轉了沒附轉文同意被砍,後續補齊才撤銷。 第二十二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權。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試問板規哪邊有寫轉錄文需要先通過板主審核? 砍文就因為它是轉錄文 就這樣? 就板規上妳連問當事人都沒問 是有什麼資格先砍? : : 作者 PPbaby (蔡小璐)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有關轉錄文章 : : 時間 Sun Apr 20 15:53:52 2008 : : ─────────────────────────────────────── : : 推 freaky555:我轉來這前 我早就丟水球徵求過他的同意了 04/19 17:41 : : → freaky555:我私下丟水球徵求同意 一定要在推文出現 才算嗎?? 04/19 17:43 : : → freaky555:還是我要付我跟他的水球證明??? 04/19 17:44 : : 本版轉錄規矩嚴謹,你要的答案我告訴你,對,請檢付水球到版主信箱,不然我看到還是 : : 一樣刪除,檢附文章轉錄同意或同意轉錄同意水球部分是本版既有之規定,請遵守。 : : 以上 判決不變。 : : 回顧一下板規 : : 第二十四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 權。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 這規矩可是嚴謹到先砍了文再來判定 : : 怎麼板規沒提到轉錄文先砍了再說? : : "轉錄之前要先有板主同意"還是您自個添上去的 : 所以我是不是解釋了這項法條? : 從開版至今所有轉文都需要檢附,你要看我可以轉給你看, : 不過這又與本案就又背離更遠了。 麻煩請妳貼出板規來 要說你和誰討論這一點根據也沒有 : : 作者 PPbaby (蔡小璐) 看板 PoliceLive : : 標題 [公告] MartinLK、skyirisation 永久水桶 : : 時間 Sun Apr 20 22:15:38 2008 : : ─────────────────────────────────────── : : 第二十四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 權。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 扣除她自己的之後還有七篇,且為暴力轉貼(複製貼上) 加重為永久水桶 : : 第二十四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 權。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這篇的公告是 請貼完全一點=__= : 第十三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處罰者,併合處罰之。 : 第二十四條 轉錄他人文章前務必徵求原發文者同意(刪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財產 : 權。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刪除該文,黃牌警告一次,累積三張黃牌, 紅牌出場一週 : 。(新聞轉貼不在此限) : : 比照前面那篇很神奇的 警告*4=紅牌=水桶一週 : 警告*3才是一周 轉文是一次行為 跟篇數有何關係? 從來沒聽說過原來可以這樣四篇=四倍 : : 所以這回就是警告*7 換算下來判兩週都嫌多 : 本版版規總則偏我會建議你去詳閱=__= : : 您自個回想一下您那完美的板規裡面 : : 哪一條提到過累犯是可以加重到永久水桶? : 過兩個月就會加重到永久水桶了。 : 而且skyirisation有依照 : 分身累犯加重又加重累積到無期徒刑。 skyirisation可是初犯不是嗎? 結果好幾個判決都是 "我認定兩篇就是1+1=累犯 三篇就是1+1+1=重大違規" 還加重累積到無期徒刑 這種算法是寫在板規的哪邊? 難不成是寫著 本板板規有分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警告 界定是:我爽? 怎麼不說罵一句 = 違反一次 罵兩句 = 違反兩次 : : 您自個板上的板規如此 : : 知法犯法 再三質疑板規 : : 所以版規是裝飾品囉? : 是你沒貼文全判決喔,所有的法條排除法規尚未成型的判例之外皆有法律依據。 : : 所以版規是裝飾品囉? : : 所以版規是裝飾品囉? : : 我了解,在您眼中版規不算什麼。 : 我怎麼敢跟瑪奇的版主搶。 多少判決當事人是初犯 卻被當作累犯看待? 馬上加重 一次就永久水桶 真要比較過去其他判決來說 您的判決還更顯得有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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