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obismeok (冰火)
看板THU_Talk
標題[生活] 誹謗罪的生活小常識
時間Thu Dec 12 06:31:31 2013
鑒於諸位同學們對法律的朦朧,其實有些事情可以避免的,還是可以避免。
先講個大學生最常犯的罪,我想莫過於誹謗罪以及公然侮辱,
今天先講誹謗罪,按照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與理由書
節錄相關重點如下: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第一段的意思是對於誹謗的事情,能證明其是真的,就不會被罰,這段很淺顯易懂。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第二段前半的意思是你能證明自己有足夠理由相信,言論的真實性,
譬如,小明說小美關係複雜,結果被小美提告誹謗。
但小明能舉證看到小美常常跟男友以外的人摟摟抱抱,甚至KISS
這基本上就足以證明其有"確信其為真實者"。(也許有些人比較開放)
第二段後段,則是進法院之後的舉證責任,這是個很關鍵的地方,
因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譬如今天,王大明要告張三誹謗,
法院是不能要求被告張三,舉證自己是清白的,而是提告者王大明要提出。
所以簡單來講,要告人而且要告得成,也必須先負舉證責任。
以上,幾點小常識讓各位知道。
了解法律其實是出社會的基本常識,先懂一些概念,以後比較不怕被人挖坑。
如有問題就多多提問!!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法律是最後的手段,
大家還是要以和為貴,贏了官司卻讓自己顧人怨,這在法院中比比皆是,
當然,甚至是告贏了還拿不到錢,最後只好把勝訴判決當獎狀裱起來
--
萬物都是為了達到最好的結果而存在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91.233
1F:推 GGwellplay:基本上就無罪推定原則啦 你要有證據證明他違法才會判 12/12 08:20
是的,GG大大,但是講無罪推定,怕大家不懂,我還是解釋一下好了,
所謂無罪推定就是法院經刑事程序下判決確定前,你都是無罪的
,被告頂多是犯罪嫌疑人。
反過來說,提告的人(原告)他本身就要提出證據,證明你有罪,
而且這證據還需要法官認定。
就是這樣,喵!
※ 編輯: noobismeok 來自: 112.105.91.234 (12/12 10:25)
※ 編輯: noobismeok 來自: 112.105.91.234 (12/12 10:28)
2F:推 kao2829581:喵! 12/12 17:40
3F:推 rwest:功夫為什你要拿小美舉例... 12/15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