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dmayday (夜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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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便服交警開單 法官裁定免罰
時間Sat Oct 23 14:20:57 2010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袁姓女車主不滿交警未穿制服就對她開出「併排
停車」的罰單,遂向高雄地院聲明異議,法官調查,認定交警未穿制服、取締有瑕疵,裁
定不罰。
併排停車挨罰 女車主不滿
去年10月9日下午,袁女開著自小客車途經高雄市青年一路、廣州一街,因違規併排停車
,被交通大隊文姓警員開單處罰1200元,袁女接到罰單後不服而打官司;她說,當天只是
暫停路邊,等友人拿東西,當時她坐在駕駛座、友人在副駕駛座。
她指出,當時察覺有人拍照,但對方騎私人機車到場,「未騎警車、未穿警服、未戴警帽
」,拿著相機在她車前,因見他朝上拍,她還以為是民眾舉發違規招牌,事後卻接到罰單
,她質疑交警究竟以什麼身分取締?況且,她一直在車上,根本沒有違規,警方執行不當
,要求撤銷原處分。
取締的文姓警員則辯稱,他曾停留5分鐘,站在車旁,確認車內無人;他坦承,當天沒有
騎警車,但有穿制服,只是「外面套了公家發的外套」。
法官指未穿制服 開單有瑕疵
法官指出,依規定,若違規當時,汽車駕駛人仍在車內,交警不得逕行舉發;經查,當時
文員未能再靠近往車內拍,車內有沒有人,不無疑問,且袁女和友人的證詞相符,故認定
當時車內有人。
此外,警方曾去函法院指「員警值勤時,未著制服或騎乘警車,固然違反勤務規定,屬內
部行政懲處問題,但不動搖外部行政處分的效力,民眾並可檢舉」;但法官卻認為「警察
舉發與民眾檢舉不能同等看待,尤其警員執行勤務,自應遵守相關規定,不是單純內部行
政懲處,更已影響外部舉發的效力」,袁女申訴有理,裁定不罰。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23/78/2fifz.html
另問...
聽說100年以後,我們上交通庭身分是"被告",是真的嗎?
還是不同地院會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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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6.122.240
1F:推 superdamn:代表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列為被告?除非未依法行政吧 10/23 15:05
2F:→ chihchung:袁女和友人的證詞相符<---這是廢話? 這樣就相信XD 10/23 15:07
3F:→ ultramanleon:以後民眾舉發的算不算?? 10/23 16:05
4F:→ blackskyz:民眾拍警察卻馬上被開加處分... 10/23 16:30
5F:推 rosae:最好列被告...只要聲明異議沒過的,全部都可反告誣告了 10/23 18:56
6F:推 WiiSports:這法官恐怕收了不少的衛生紙吧!? 10/23 19:55
7F:推 chiling0107:好像有聽說交聲庭要改成行政訴訟的說法~ 10/23 23:46
8F:→ jerry198912:所以民眾檢舉!!也可以不用繳錢得意思瞜???反正便服~ 10/24 18:58
9F:→ g243536:講太多才會輸~立場站好,當時違規確實、有穿制服~不就好了 10/24 22:02
10F:→ g243536:還多講什麼穿公發外套...打自己嘴巴~說重點不要亂牽~ 10/24 22:03
11F:推 tumb:列被告是想省500? 10/25 15:16
12F:→ knightking:所以民眾檢舉以後不用舉發了....是這樣嘛???? 10/25 15:30
13F:→ wubiecow:哪一國法律...那自動照相的可以廢了 不是人工操作 10/31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