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l4 (mol4)
看板TPC_Police
標題Re: [閒聊] 自己的尊嚴,自己去爭取
時間Sun Oct 31 19:50:44 2010
※ 引述《EasonInTc (聖)》之銘言:
: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 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
: 規定在哪??
: 又是內規??
: 還真是帝王條款
: 沒錄音就記申誡??
: 身為督察體系的長官不該自己去發掘真相?
: 還是真相就是.....
: 哈!沒錄音!我又賺到一支嘉獎了!
這位學長,
督察人員處理民眾投訴案件或是簽處分,
是沒有相對獎勵的....
怎麼會認為督察人員處分同仁是賺嘉獎呢?
(另,我們公司是沒依規定錄音,記劣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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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35.189
1F:推 Ouiful:他說的應該是機關駐地的那個吧... 台北縣另有蠢規定 10/31 20:17
2F:推 ak7788:SO?? 10/31 22:59
3F:→ iv80804:沒有規定錄音記劣績應該是你公司還沒學到吧 10/31 23:59
4F:→ P1986625:新北市沒錄音申誡乙次,只要是用E聯網開案的都要。 11/01 08:26
5F:→ wayne5000:台中市沒錄音 也是申誡一次 11/01 10:30
6F:推 mingly:未依規定,規定寫在哪? 11/02 03:45
7F:推 UponSunrise: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11/02 06:56
8F:→ UponSunrise:這就是規定科科 11/02 06:56
9F:推 cowterry:臺北市某分局沒錄音就是申誡 11/02 23:45
10F:推 breeze2007:宜蘭也是沒錄音 申誡 11/04 00:04
11F:→ gn7722:也是我沒有錄音筆ˊˋ 11/10 12:09
12F:→ tyzzz:我們分公司現在要求錄影(有影像跟聲音) 只用錄音筆不行 11/11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