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l4 (mol4)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闲聊] 自己的尊严,自己去争取
时间Sun Oct 31 19:50:44 2010
※ 引述《EasonInTc (圣)》之铭言:
: 警察人员奖惩标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诫:
: 一、不遵规定执行职务或执行公务不力,情节轻微。
: 不遵规定执行职务或执行公务不力
: 规定在哪??
: 又是内规??
: 还真是帝王条款
: 没录音就记申诫??
: 身为督察体系的长官不该自己去发掘真相?
: 还是真相就是.....
: 哈!没录音!我又赚到一支嘉奖了!
这位学长,
督察人员处理民众投诉案件或是签处分,
是没有相对奖励的....
怎麽会认为督察人员处分同仁是赚嘉奖呢?
(另,我们公司是没依规定录音,记劣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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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4.135.189
1F:推 Ouiful:他说的应该是机关驻地的那个吧... 台北县另有蠢规定 10/31 20:17
2F:推 ak7788:SO?? 10/31 22:59
3F:→ iv80804:没有规定录音记劣绩应该是你公司还没学到吧 10/31 23:59
4F:→ P1986625:新北市没录音申诫乙次,只要是用E联网开案的都要。 11/01 08:26
5F:→ wayne5000:台中市没录音 也是申诫一次 11/01 10:30
6F:推 mingly:未依规定,规定写在哪? 11/02 03:45
7F:推 UponSunrise:一、不遵规定执行职务或执行公务不力,情节轻微。 11/02 06:56
8F:→ UponSunrise:这就是规定科科 11/02 06:56
9F:推 cowterry:台北市某分局没录音就是申诫 11/02 23:45
10F:推 breeze2007:宜兰也是没录音 申诫 11/04 00:04
11F:→ gn7722:也是我没有录音笔ˊˋ 11/10 12:09
12F:→ tyzzz:我们分公司现在要求录影(有影像跟声音) 只用录音笔不行 11/11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