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bike (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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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判決] QQKKQKQK 不服 NTU 板板主不為特定板務處分(108,申,6)
時間Sat Nov 2 19:27:58 2019
裁判字號:臺大閒聊小組 108 年申字第 6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板主不為特定板務處分
申 訴 人 QQKKQKQK
被申訴人 NTU 板板主 ( stereopony/FXW11314 )
申訴人認看板文章有違反板規之可能,向 NTU 板板主群提出檢舉,經板主審議後
認無違反板規之事由,駁回申訴人之檢舉,申訴人不服,提出申訴,組務判決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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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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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
一、緣申訴人 QQKKQKQK 認為使用者 tontontonni 於今年 8 月 18 日發表之
[校園] 總圖變旅館了嗎? 文章(代碼為
#1TkP9cX4 (Talk_Service)),有違
反臺大板板規
#1QchDzhK (NTU) 1-7 及 1-17 之可能,於同年 8 月 20 日向
時任 NTU 板板主群提出檢舉(參
#1TkOZ2dK (Talk_Service) 證據1)。
stereopony 板主審議後認為該文章所提及之內容,並未違反個資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亦不違反臺大板板規 1-7 ,於同年 8 月 27 日駁回申訴人檢
舉(參證據1至證據4)。
二、申訴人不服 NTU 板板主駁回檢舉案,遂於同年 9 月 16 日至組務板提出
#1TVrjdMr (Talk_Service) 申訴,並於同年 10 月 30 日補充說明及證據後
,經核符合組務受理申訴案相關規定,爰進行本次裁判。
三、申訴人主張略以:使用者 tontontonni 發表之文章,內容含有他人休息之照
片(以下簡稱系爭照片),該照片係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所拍攝,違反板規 1-7
關於禁止未經他人同意公布之個人資料部分。
四、被申訴人主張略以:該系爭照片於圖書館拍攝,為個資法第 51 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規定之例外情形,且僅觀看該照片亦無法辨識為特定個人,依板規 1-7
第二項之規定,不違反板規。
五、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於保障個人之資訊,避免受到公務機關或
非公務機關之侵害,其前提必須在具備直接識別性之情形下,始有保護之必要
。倘資訊之本身根本無從或難以識別究係何人,縱使依客觀方式進行推測,亦
無法確定究係何一特定之個人時,則對於該資訊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未侵
害特定個人之資訊,自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範圍內。反之,若就資訊之
本身進行觀察,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之資訊,亦即,資訊之內容與特定
個人間已具備「直接識別性」時,此時既涉及個人資料之保障,自有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適用。惟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之文義解釋及其立法解釋而言,
並非完全排除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質言
之,若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本於使用最小侵害之方式
下,仍得在法律所宣示之「合理使用」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之資訊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金上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參照)
六、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
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七、檢視被檢舉之文章內容,為討論圖書館相關情形,所附上照片係公開場所蒐集
之資訊甚明。又觀其照片顯示之內容,無法直接識別或可間接識別特定個人,
難認該照片之發表,有何侵害他人之情形,亦無需當事人同意,始得利用。
八、申訴人雖主張使用者 tontontonni 發表之言論:「更有大叔腳打超開的,超
挑逗撩人 身為甲甲的我會受不了啊!!!」有違反板規之疑慮,惟申訴人於向板
主提出檢舉時,並未敘明該言論有何違反板規之處,又發表人已將該部分刪除
,是否有處分之必要,應循一般申訴原則,與板主溝通後仍不服,方得申訴。
九、據上論結,申訴人申訴之內容,應無理由,爰依板主裁決之情形,判決如主文。
十、申訴人如不服此判決,應依群組規申訴規定,檢附特殊事由至群組組務板申訴。
臺大閒聊小組 實習小組長 littlebike.
備註:本判決文一併轉知申訴人及 NTU 板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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