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bike (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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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判决] QQKKQKQK 不服 NTU 板板主不为特定板务处分(108,申,6)
时间Sat Nov 2 19:27:58 2019
裁判字号:台大闲聊小组 108 年申字第 6 号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08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板主不为特定板务处分
申 诉 人 QQKKQKQK
被申诉人 NTU 板板主 ( stereopony/FXW11314 )
申诉人认看板文章有违反板规之可能,向 NTU 板板主群提出检举,经板主审议後
认无违反板规之事由,驳回申诉人之检举,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组务判决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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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诉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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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一、缘申诉人 QQKKQKQK 认为使用者 tontontonni 於今年 8 月 18 日发表之
[校园] 总图变旅馆了吗? 文章(代码为
#1TkP9cX4 (Talk_Service)),有违
反台大板板规
#1QchDzhK (NTU) 1-7 及 1-17 之可能,於同年 8 月 20 日向
时任 NTU 板板主群提出检举(参
#1TkOZ2dK (Talk_Service) 证据1)。
stereopony 板主审议後认为该文章所提及之内容,并未违反个资法(个人资料
保护法)规定,亦不违反台大板板规 1-7 ,於同年 8 月 27 日驳回申诉人检
举(参证据1至证据4)。
二、申诉人不服 NTU 板板主驳回检举案,遂於同年 9 月 16 日至组务板提出
#1TVrjdMr (Talk_Service) 申诉,并於同年 10 月 30 日补充说明及证据後
,经核符合组务受理申诉案相关规定,爰进行本次裁判。
三、申诉人主张略以:使用者 tontontonni 发表之文章,内容含有他人休息之照
片(以下简称系争照片),该照片系在未经他人同意下所拍摄,违反板规 1-7
关於禁止未经他人同意公布之个人资料部分。
四、被申诉人主张略以:该系争照片於图书馆拍摄,为个资法第 51 条第一项第二
款所规定之例外情形,且仅观看该照片亦无法辨识为特定个人,依板规 1-7
第二项之规定,不违反板规。
五、按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立法目的,旨在於保障个人之资讯,避免受到公务机关或
非公务机关之侵害,其前提必须在具备直接识别性之情形下,始有保护之必要
。倘资讯之本身根本无从或难以识别究系何人,纵使依客观方式进行推测,亦
无法确定究系何一特定之个人时,则对於该资讯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并未侵
害特定个人之资讯,自不在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之范围内。反之,若就资讯之
本身进行观察,已足以辨识、特定具体个人之资讯,亦即,资讯之内容与特定
个人间已具备「直接识别性」时,此时既涉及个人资料之保障,自有个人资料
保护法之适用。惟就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1 条之文义解释及其立法解释而言,
并非完全排除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对於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质言
之,若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本於使用最小侵害之方式
下,仍得在法律所宣示之「合理使用」范围内,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之资讯
。(台湾高等法院 105 年金上诉字第 5 号刑事判决参照)
六、次按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51 条规定,於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蒐集、处理或
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不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
七、检视被检举之文章内容,为讨论图书馆相关情形,所附上照片系公开场所蒐集
之资讯甚明。又观其照片显示之内容,无法直接识别或可间接识别特定个人,
难认该照片之发表,有何侵害他人之情形,亦无需当事人同意,始得利用。
八、申诉人虽主张使用者 tontontonni 发表之言论:「更有大叔脚打超开的,超
挑逗撩人 身为甲甲的我会受不了啊!!!」有违反板规之疑虑,惟申诉人於向板
主提出检举时,并未叙明该言论有何违反板规之处,又发表人已将该部分删除
,是否有处分之必要,应循一般申诉原则,与板主沟通後仍不服,方得申诉。
九、据上论结,申诉人申诉之内容,应无理由,爰依板主裁决之情形,判决如主文。
十、申诉人如不服此判决,应依群组规申诉规定,检附特殊事由至群组组务板申诉。
台大闲聊小组 实习小组长 littlebike.
备注:本判决文一并转知申诉人及 NTU 板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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