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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大閒聊小組 109 年申字第 1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不服板主水桶及退文處分 申 訴 人 tontontonni 被申訴人 NTU 板板主 ( tonyflu/FXW11314 ) 申訴人因自身發表之文章,於板主主動巡查看板時,認該發表文章有違反板規之 事實,處申訴人水桶及退文處分。申訴人不服,經與板主溝通後仍維持原判決, 遂提出申訴,組務判決如下: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事實及理由 一、緣申訴人 tontontonni 於 Tue May 12 19:23:27 2020 在 HatePolitics 看 板發表 [討論] 陳其邁剽竊學術成果,掛名內幕曝光 一文,內容為影片所提 提及對可得特定人之指控。申訴人認為與台大相關,並於 Tue May 12 20:04:31 2020 轉載至 NTU 板。經 tonyflu 板主巡視看板,認 該文章內容與事實不符,依 NTU 板規 1-11G 所規定關於不實內容,處申訴人 水桶兩週、文章退回之處分。申訴人不服,於同日與板主溝通,板主審議後仍 維持原判決,遂於次日至組務板提出申訴。 本案因涉及板主對看板板規之制定權與解釋權,組務亦提出相關疑問。參照 #1UlfRCoD (Talk_Service)#1UnzZEEP (Talk_Service) 說明,於 5/24 前 申訴人及板主至本板提出之意見,均已納入此次判決之參考,於程序部分併予 說明。 二、申訴人之主張略以:「所轉載之文章,係節錄自影片內容。板主所提認為申訴 人文章不實之反證,並非最新資料。影片所質疑內容,目前未經調查證明其不 實,不得據以認定為不實訊息。於發表文章前,已有所查證,認為該質疑內容 有可信度。並主張:案件無嚴重到需退文。」 三、板主答辯之主張略以:「板規 1-11-G 規定不得散播不實訊息。被質疑之學術 研究,並非由具公信力之第一手新聞報導,亦非具名可靠之訊息來源。學術研 究發表之期刊,其可信度大於談話性節目之匿名爆料,爆料卻有與學術研究結 果不符之論述。故認定該論述為不實消息,申訴人未善盡查證義務,即轉錄不 實訊息,違反板規 1-11-G 規定。學術倫理問題需由相關單位認定,在未經調 查之前,應以現階段之認定為主。被處分文章之不實言論具傷害性,情節較重 ,文章有退回之必要。」 四、板規 1-11-G 範圍界定 NTU 板規 #1QchDzhK (NTU) 1-11-G 現規定:「 1-11 禁止發表引戰或鬧板之文章。 與其他板友意見不同也請私信解決勿發文或推文攻擊、引戰。 違反者經由板主群從嚴判定後,給予水桶兩周處分,文章刪除,視情節輕 重退回文章。 註:文章裡使用挑釁、輕視等方式刻意引發筆戰,得認定為引戰文。 文章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且明顯為惡意者,得認定為鬧板文: G.文章有不實或謊報等欺瞞其他板友之內容。」 由上述規定可知板規將含有不實內容之文章,認定為鬧板文章。而不實內容 範圍,屬於板主對板規整體解釋之權力。參照板主於 #1UmVC24n (Talk_Service) 說明,包含使用者所引述、轉載之內容。由於 板規規範所有於看板發表之言論,板主上開解釋與站規並無不合。 所謂不實內容,首先需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不同,前者具有可 證明性,後者則為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惟兩者 區分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 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 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1805 號民事判決參 照) 至於使用者於發表事實陳述前應負何種查證責任,參照板主說明,由於板規 1-11 規定:「違反者經由板主群從嚴判定後...(下略)」,認為應採取行為 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為認定其是否已盡查證義務之標準。組務認為, 板規對於看板事務,除以法律為最低界線外,亦可進一步針對特定事務,為 更嚴謹之規範。在未超出板規文義「預測可能性」之射程範圍之情形下,組 務不宜過度干涉板主之審查權。是板主以此標準認定文章是否為不實文章, ,尚非使用者所不能預見,亦無過度解釋之疑慮。 五、被刪除文章屬不實內容之論斷 本站各看板板規,與現實法律有別,各看板板風亦有所不同。使用者於看板 發表之言論,受該看板板規及上級法規規範,然此不因文章符合其他看板或 上級法規之規範,據此認定文章亦符合發表看板之規定。 本案申訴人以「[討論] 陳其邁剽竊學術成果,掛名內幕曝光」為標題,既 已將「剽竊」、「掛名內幕曝光」置於標題中,客觀上足認申訴人係以肯定 語氣做事實陳述,惟文章內容除引述影片之消息來源外,並無其他客觀之事 實支持申述人論點。雖申訴人於 #1Ume0DvI (Talk_Service) 陳述意見時, 說明其於發表文章前,曾查閱:1.陳其邁碩士論文,認為其碩士畢業迄今約 20 年未發表學術研究,突然發表一篇第一作者研究絕不可能;2.於 HatePolitics、Gossiping 看板相關文章,認為不僅申訴人個人質疑,亦有 其他文章及新聞媒體報導,同時以申訴人認知,認為影片爆料者身為台大新 聞所所長(按:目前爆料者並未擔任該職務)、長期媒體人,其爆料內容應 有相當可信度、論述具有說服力。然上述僅申訴人主觀臆測,申訴人未查閱 該學術研究已於 Authors' Contributions 欄位中提及「C-MC and C-CC contributed to the study and design. H-WJ, S-CC, P-CL, C-FL, Y-TY, and M-YC contributed to the acquisition of data. H-HJ and C-YH contributed to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L-SC and H-HC contributed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results. C-MC drafted the manuscript. All authors gave final approval for the manuscript.」之內容,忽略上述 事實,即逕自認定陳其邁回應記者「與台大共同完成」為迴避說詞,且既選 擇討論為分類,卻未將自己已查閱之資料於文章中做概述,僅片面取用爆料 者之單方面言詞,亦未就原文章推文或其他文章相反論述做查證,即逕自轉 錄至 NTU 看板,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重大過失。又該學術研究 經同儕審查後公開發表,客觀上應可認陳其邁對研究有所貢獻,與申訴人所 指「剽竊」之實情不符,亦無「掛名」一事,且該研究期刊尚未收到學術倫 理審查之請求,足認被刪除文章之內容,屬於不實言論,板主依板規 1-11-G 論處,並無違誤。 申訴人雖於 #1UmqMpgv (Talk_Service) 主張以 [討論] 為分類,可以容許 討論,且標題為 HatePolitics 看板常見之標題敘述法。組務認為,誇飾性 標題甚至內容在本站看板雖然常見,然 NTU 看板隸屬於臺灣大學群組,性 質仍偏向學術討論,自與其他群組之風氣有所不同。縱然文章符合其他看板 及上級法規之規範,亦不影響其他各看板對文章有不同之審查標準。 申訴人及板主另於陳述意見中,爭執報導及期刊研究之可信度問題。一般而 言,學術研究相較媒體報導更具可信度,媒體報導亦因查證時間、費用成本 高低,在客觀可信程度上有所不同。雖無絕對是非之分,然申訴人主觀上既 已信任可信度較低之報導及臆測,亦有義務應注意其他客觀上可信程度較高 之內容。 六、退文處分並未過當 NTU 板規 1-11 規定禁止鬧板文章,違反者經由板主群從嚴判定後,給予水 桶兩周處分,文章刪除,視情節輕重退回文章。可見違反板規 1-11 之規定 ,板主得依情節輕重,行使站規退文之權力,符合站規 #13eKiG_T (SYSOP) 意旨。 本案板主於陳述意見時,已於 #1UmVC24n (Talk_Service) 詳細說明本案退 文認定標準,認申訴人之文章,屬具傷害性之不實言論,並參過往對不具傷 害性不實言論之處分標準進行裁量。案經兩位板主共同討論後做成退文處分 ,程序上並無明顯瑕疵,理由亦屬合理。 申訴人於此部分仍一再爭執爆料者可信度、陳其邁為公眾人物,其學術倫理 可被討論、申訴人僅合理懷疑而非陳述事實云云,無非執以個人主觀之見解 ,就板主裁量權適法之行使,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板主裁決之情形,判決如主文。 七、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併予敘明。 八、申訴人如不服此判決,得依群組規申訴規定,檢附特殊事由至群組組務板申 訴。 退文部分不得上訴。 臺大閒聊小組 小組長 littlebike. 備註:本判決文一併轉知申訴人及 NTU 板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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