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bike (小摺)
看板Talk_Service
标题[判决] tontontonni 不服 NTU 板水桶及退文处分(109,申,1)
时间Tue May 26 23:16:33 2020
裁判字号:台大闲聊小组 109 年申字第 1 号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09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不服板主水桶及退文处分
申 诉 人 tontontonni
被申诉人 NTU 板板主 ( tonyflu/FXW11314 )
申诉人因自身发表之文章,於板主主动巡查看板时,认该发表文章有违反板规之
事实,处申诉人水桶及退文处分。申诉人不服,经与板主沟通後仍维持原判决,
遂提出申诉,组务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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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诉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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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一、缘申诉人 tontontonni 於 Tue May 12 19:23:27 2020 在 HatePolitics 看
板发表 [讨论] 陈其迈剽窃学术成果,挂名内幕曝光 一文,内容为影片所提
提及对可得特定人之指控。申诉人认为与台大相关,并於
Tue May 12 20:04:31 2020 转载至 NTU 板。经 tonyflu 板主巡视看板,认
该文章内容与事实不符,依 NTU 板规 1-11G 所规定关於不实内容,处申诉人
水桶两周、文章退回之处分。申诉人不服,於同日与板主沟通,板主审议後仍
维持原判决,遂於次日至组务板提出申诉。
本案因涉及板主对看板板规之制定权与解释权,组务亦提出相关疑问。参照
#1UlfRCoD (Talk_Service)、
#1UnzZEEP (Talk_Service) 说明,於 5/24 前
申诉人及板主至本板提出之意见,均已纳入此次判决之参考,於程序部分并予
说明。
二、申诉人之主张略以:「所转载之文章,系节录自影片内容。板主所提认为申诉
人文章不实之反证,并非最新资料。影片所质疑内容,目前未经调查证明其不
实,不得据以认定为不实讯息。於发表文章前,已有所查证,认为该质疑内容
有可信度。并主张:案件无严重到需退文。」
三、板主答辩之主张略以:「板规 1-11-G 规定不得散播不实讯息。被质疑之学术
研究,并非由具公信力之第一手新闻报导,亦非具名可靠之讯息来源。学术研
究发表之期刊,其可信度大於谈话性节目之匿名爆料,爆料却有与学术研究结
果不符之论述。故认定该论述为不实消息,申诉人未善尽查证义务,即转录不
实讯息,违反板规 1-11-G 规定。学术伦理问题需由相关单位认定,在未经调
查之前,应以现阶段之认定为主。被处分文章之不实言论具伤害性,情节较重
,文章有退回之必要。」
四、板规 1-11-G 范围界定
NTU 板规
#1QchDzhK (NTU) 1-11-G 现规定:「
1-11 禁止发表引战或闹板之文章。
与其他板友意见不同也请私信解决勿发文或推文攻击、引战。
违反者经由板主群从严判定後,给予
水桶两周处分,文章删除,视情节轻
重退回文章。
注:文章里使用挑衅、轻视等方式刻意引发笔战,得认定为引战文。
文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明显为恶意者,得认定为闹板文:
G.文章有不实或谎报等欺瞒其他板友之内容。」
由上述规定可知板规将含有不实内容之文章,认定为闹板文章。而不实内容
范围,属於板主对板规整体解释之权力。参照板主於
#1UmVC24n (Talk_Service) 说明,包含使用者所引述、转载之内容。由於
板规规范所有於看板发表之言论,板主上开解释与站规并无不合。
所谓不实内容,首先需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不同,前者具有可
证明性,後者则为行为人表示自己之见解或立场,无所谓真实与否。惟两者
区分有时难期泾渭分明,若言论系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发言过程中夹论夹
叙,将事实叙述与评论混为一谈,在评价言论自由与保障个人名誉权之考量
上,仍应考虑事实之真伪。(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1805 号民事判决参
照)
至於使用者於发表事实陈述前应负何种查证责任,参照板主说明,由於板规
1-11 规定:「违反者经由板主群从严判定後...(下略)」,认为应采取行为
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为认定其是否已尽查证义务之标准。组务认为,
板规对於看板事务,除以法律为最低界线外,亦可进一步针对特定事务,为
更严谨之规范。在未超出板规文义「预测可能性」之射程范围之情形下,组
务不宜过度干涉板主之审查权。是板主以此标准认定文章是否为不实文章,
,尚非使用者所不能预见,亦无过度解释之疑虑。
五、被删除文章属不实内容之论断
本站各看板板规,与现实法律有别,各看板板风亦有所不同。使用者於看板
发表之言论,受该看板板规及上级法规规范,然此不因文章符合其他看板或
上级法规之规范,据此认定文章亦符合发表看板之规定。
本案申诉人以「[讨论] 陈其迈剽窃学术成果,挂名内幕曝光」为标题,既
已将「剽窃」、「挂名内幕曝光」置於标题中,客观上足认申诉人系以肯定
语气做事实陈述,惟文章内容除引述影片之消息来源外,并无其他客观之事
实支持申述人论点。虽申诉人於
#1Ume0DvI (Talk_Service) 陈述意见时,
说明其於发表文章前,曾查阅:1.陈其迈硕士论文,认为其硕士毕业迄今约
20 年未发表学术研究,突然发表一篇第一作者研究绝不可能;2.於
HatePolitics、Gossiping 看板相关文章,认为不仅申诉人个人质疑,亦有
其他文章及新闻媒体报导,同时以申诉人认知,认为影片爆料者身为台大新
闻所所长(按:目前爆料者并未担任该职务)、长期媒体人,其爆料内容应
有相当可信度、论述具有说服力。然上述仅申诉人主观臆测,申诉人未查阅
该学术研究已於 Authors' Contributions 栏位中提及「C-MC and C-CC
contributed to the study and design. H-WJ, S-CC, P-CL, C-FL, Y-TY,
and M-YC contributed to the acquisition of data. H-HJ and C-YH
contributed to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L-SC and H-HC contributed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results. C-MC drafted the manuscript. All
authors gave final approval for the manuscript.」之内容,忽略上述
事实,即迳自认定陈其迈回应记者「与台大共同完成」为回避说词,且既选
择讨论为分类,却未将自己已查阅之资料於文章中做概述,仅片面取用爆料
者之单方面言词,亦未就原文章推文或其他文章相反论述做查证,即迳自转
录至 NTU 看板,有应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重大过失。又该学术研究
经同侪审查後公开发表,客观上应可认陈其迈对研究有所贡献,与申诉人所
指「剽窃」之实情不符,亦无「挂名」一事,且该研究期刊尚未收到学术伦
理审查之请求,足认被删除文章之内容,属於不实言论,板主依板规
1-11-G 论处,并无违误。
申诉人虽於
#1UmqMpgv (Talk_Service) 主张以 [讨论] 为分类,可以容许
讨论,且标题为 HatePolitics 看板常见之标题叙述法。组务认为,夸饰性
标题甚至内容在本站看板虽然常见,然 NTU 看板隶属於台湾大学群组,性
质仍偏向学术讨论,自与其他群组之风气有所不同。纵然文章符合其他看板
及上级法规之规范,亦不影响其他各看板对文章有不同之审查标准。
申诉人及板主另於陈述意见中,争执报导及期刊研究之可信度问题。一般而
言,学术研究相较媒体报导更具可信度,媒体报导亦因查证时间、费用成本
高低,在客观可信程度上有所不同。虽无绝对是非之分,然申诉人主观上既
已信任可信度较低之报导及臆测,亦有义务应注意其他客观上可信程度较高
之内容。
六、退文处分并未过当
NTU 板规 1-11 规定禁止闹板文章,违反者经由板主群从严判定後,给予水
桶两周处分,文章删除,视情节轻重退回文章。可见违反板规 1-11 之规定
,板主得依情节轻重,行使站规退文之权力,符合站规
#13eKiG_T (SYSOP)
意旨。
本案板主於陈述意见时,已於
#1UmVC24n (Talk_Service) 详细说明本案退
文认定标准,认申诉人之文章,属具伤害性之不实言论,并参过往对不具伤
害性不实言论之处分标准进行裁量。案经两位板主共同讨论後做成退文处分
,程序上并无明显瑕疵,理由亦属合理。
申诉人於此部分仍一再争执爆料者可信度、陈其迈为公众人物,其学术伦理
可被讨论、申诉人仅合理怀疑而非陈述事实云云,无非执以个人主观之见解
,就板主裁量权适法之行使,任意指摘原判决不当,并无理由,应予驳回。
爰依板主裁决之情形,判决如主文。
七、两造其余攻击及防御方法,经核均与本件判决结果不生影响,爰不一一论驳
,并予叙明。
八、申诉人如不服此判决,得依群组规申诉规定,检附特殊事由至群组组务板申
诉。
退文部分不得上诉。
台大闲聊小组 小组长 littlebike.
备注:本判决文一并转知申诉人及 NTU 板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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