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en (天呀阿尼被掛掉了)
看板WarringState
標題信玄的考據 part2(甲州法度)
時間Thu Nov 15 15:51:31 2001
標題:信玄的考據 part2(甲州法度)
作者:dk12345 (同上)
日期:2001 / 9 / 13 14:21
本來是想等<第四點,信玄執政後的甲信>完成後,再一併發表的,但…算了,還事先發
表吧,等「信玄執政後的甲信」完成後再貼上來吧。至於<第五點,信玄的戰略規劃>可
能還要等更久了,沒辦法keyin不夠快…*_*b
<第三點,甲州法度>
在日本小學生看的【日本歷史人物傳】中,信玄在政治方面的能力備受推舉,其中以他的
兩項成就最為人所稱道—甲州法度(安定甲信)、信玄堤(開發甲信)。關於信玄堤建造一事
,個人先前已經提出說明,於此茲不贅述,而備受讚揚的甲州法度亦為許多描述信玄事蹟
的小說或書籍中,把甲信的安定歸功於此。但甲州法度的內容究竟為何呢?為什麼它可以
把紛擾多時的甲信安定呢?
根據瀧川政次郎大師於其1928年發行之【日本法制史】一書中提到,甲州法度公佈於1547
年,詳細規定了上與下的關係,對下屬的義務和日常生活也作了詳細規定,其中最重要的
是連坐法與保安法的施行,信玄以此箝制所有家臣暨百姓的所作所為,於甲信施行密告統
治。創文社出版的【日本法制史講義】中提到,甲州法度中的連坐法與保安法為日本法制
史上的第一遭,施行的結果,在甲信逼死的百姓不計其數,眾家臣在此家法之下亦被剝奪
許多權力,乃是日本史上四大惡法之一;書中又提到,甲州法度次第與戰國時代最出名的
分國法如今川假名目錄、塵芥集(伊達家)、相良氏法度、朝倉孝景諸條、壁書(大內家)、
大友義長諸條、百箇條(長曾我部元親)、早雲寺殿二十一個條等等相較下,甲州法度中的
律例法條使上下的關係更為不平衡,家康擷取其中管制家臣的眾多手段並去其酷法的一面
,成為「武家諸法度」與「公事方禦定書」的基礎,終建立一個長達兩百餘年嚴格上下體
制的幕府。
但個人在看過「甲州法度次第」47條條文後,卻不覺得其中有像瀧川大師或【日本法制史
講義】一書中所提到的,那樣嚴苛的條文。雖然其中有所謂的「下對上絕對的服從」或是
「知情而不告知領主,同罪」的字眼,但這在其他的分國法中亦是相當常見的字眼,所以
當時個人對瀧川大師或【日本法制史講義】並不信服。後來個人在看過砂川和義教授的
【古日本法制研究】後才恍然大悟,為什麼「甲州法度次第」會被視為惡法的原因了。
在談「甲州法度次第」為什麼為惡法之前,先要討論一下分國法形成的原因暨其意義。
所謂的分國法,是日本融合法時代的一種法律形式,介於式目時代跟定書時代之間
(抱歉,這裡用了許多日本法制的專有名詞,若大家有興趣的話,就自行解決了,沒興趣
的話,那也沒關係,看看就好)。其最大的特色在於,諸國的守護不再遵守將軍制定的律令
,而是各自於其分國內,頒布其自己的法制,儼然使之成為獨立國。對於一般守護大名來
說,當然是可以依靠室町幕府所訂定的法條,然而對於想變成戰國大名或取將軍地位而
代之的守護來說,這些既有法條的performance and
scalability明顯不足,?追求獨立性和生存空間,整頓法律勢必為不可少的動作,所以
才會有大量的分國法產生。但無論這些分國法如何設定,基本上都是以明令上下關係,
生活義務為主,無論是獨裁統治的,或是採取由一族或由家臣共同參與的合議制,大抵
上內容都是如此。甲州法度次第的內容亦是如此,雖說在其中有多了一些關於密告跟
連坐的條文記述,但仍不足使甲州法度次第淪為四大惡法之一,而是另有其他要素。
所以在個人研究了相關書籍後,發現在雖然甲州法度次第在條文面沒有問題,但在執法
面上卻有很大的問題。
日本在執法上向來極為寬鬆,這點從唐律引進日本後的情形可窺一二。日本自大化革新
引進唐律後,「唐律五刑」,在日本改稱為「五罪」,也就是笞、杖、徒、流、死五種。
其中的死刑在日本執行的甚少,從奈良時代末期開始,就很少執行死刑,尤其是從822年
開始直至1156年(另有一說是1158年),約有三百多年沒有執行死刑之記錄(個人以為這
可以列入金氏世界記錄了)。沒有死刑的真正原因是由於,日本從遠古開始就認為「死」
與「血」是一種可怕的「汙穢」,所以在施行法制後,除非不得已,否則極少施行死刑,
這些觀念即使是到了戰國時代仍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ꄊ所以各國分國法在議定懲處上,多用於笞、杖、徒、流四罪加於家臣身上。但信玄卻相反
,信玄在執行甲州法度次第的時候,卻以「死」罪當成主要懲處的手段,不但只殺犯罪者
,連跟犯罪者有關的人,在知情不報或不知情但有血親關係的情形下,也殺,光【惠林寺
日記】中的記載就有好幾件戮殺牽及無辜的紀錄,正因為有這樣的紀錄,甲州法度次第會
被視為惡法就不難理解了,畢竟當時的日本可是不喜歡「死」這一種刑罰。在【北?五代記】
中,氏康曾對其子氏政說信玄:『晴信公其人,求近利而無信,立新制而殘民,
長造勢而寡恩,非等同於謙信公….(後略)』,並要其子氏政要小心以對了。這樣的評語
或許點出了信玄殘暴施法的一面,也正因為信玄在執行上用了最殘忍的方式,所以才使或
許本是立意良好的甲州法度次第淪為惡法之一吧。
至於信玄之所以制定甲州法度的原因,根據砂川和義教授的論點,主要源自於信玄權力的
得來方式與治國不力有關。可惜的是砂川和義教授並沒有再進一步解釋其理由,所以無法
進一步了解這些說法的來由。
但個人以為,信玄權力得來的方式乃是藉由串通家臣之力,逼著其父信虎下台所篡得,所
以為預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信玄會編訂甲州法度以鞏固其權力是理所當然的。至於信玄
編訂甲州法度的想法從何而來?在談這之前,先談談日本史上第一次利用法條來強化統治
權的鐮倉幕府的做法。眾所皆知的,鐮倉幕府雖然一統日本,但其統治力並不強固,幕府
為強化其統治權,乃將平安京時代末年所通行的「明法勘文」以及「檢非違使廳」中的流
例與廳例彙整成「貞永式目」一書通行全日本,藉此明訂統治者與被統者的上下關係。自
「貞永式目」公佈並施行後,鐮倉幕府才算真正的擁有行使幕府治權。
由這段歷史來看,個人以為信玄應該是參考鐮倉幕府的做法,擷取當時最有名的幾種分國
法,如早雲寺殿二十一個條(制定年不詳)、今川假名目錄(1526年,大永六年四月)、塵芥
集(1536年,天文五年四月十四日)的內容,設法編出類似「貞永式目」的律令--甲州法度
次第,藉由明令上下關係,以達到削減家臣的權力、確保自身的安全的目的。除此之外,
信玄還將當時國內權力上的第二把交椅--武田信繁強迫改姓為典廄信繁(典廄一詞於日本
為殺豬者、操賤業人的意思),其目的應該是要將信繁的政治地位貶低至一般武將或更低
的地位,使信繁不再為武田家的第二把交椅,以降低家臣擁戴信繁為君的風險性,建立
信玄在家中的最高地位。若讓【銀英傳】中的奧貝斯坦來看此事的話,或許他會說「尚稱
健全的政治組織」吧(笑)。
削減家臣權力跟貶低親人政治地位的做法,這跟北宋的趙匡胤以「杯酒釋兵權」保全北宋
安全的做法有異曲同工之妙,只是趙匡胤的做法相當仁慈而信玄卻做的相當不仁罷了。
除此之外,信玄為破壞家臣間的橫向連結,信玄就將連坐法與保安法套用於家臣之間,
以確保家臣間的忠心,並以「擴殺」為其驚赫家臣的手段,逼家臣不得不互相監視。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1565年(永祿八年)的義信叛變,義信邀其師傅飯富虎昌共同叛變,
虎昌其弟昌景為保自身的安泰,乃去密告信玄兄長有意叛亂。連親兄弟尚且如此,信玄
的密告統治可謂相當的成功。
關於砂川和義教授所提信玄治國不力一事,個人以為在信玄治國期間,整個甲信的發展
倒退許多,如自古以來的貿易線中斷、不限制金堀人口而導致水田荒廢、過重的稅賦與
軍役(上述這些事情,擬於第四點在詳述)等,其所引發民眾的不悅是可以想見的,信玄
為預防大亂爆發,乃編定保安法與連坐法於甲州法度中,利用密告與「死」罪來制衡
民心叛離,並以此消弭亂事,可謂”高明”之至。可見甲州法度在控管方法上確有其高明
的一套,甲信的”安定”確實該歸功於甲州法度的保安與連坐,造成所謂無亂事的假象。
最後僅聲明一下,本考據僅自娛娛人罷了,絕非支持特定之某人(如信長)而keyin本文,
如被誤會認定支持特定之某人,個人概不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1.75.15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