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ke (當不成孩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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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個人條目
時間Sun Dec 23 14:20:46 2012
我覺得這其中有些矛盾,想見教。
※ 引述《cobrachen (mustang)》之銘言:
: 剛剛把英文版有關傳記的一些規定看了兩次,覺得在有些規定上,維基是相當
: 的不友善,甚至是直接可能把問題導向需要以法律來解決。雖然看起來有點棘手,
: 但是還是有一些可以argue的空間。
: 其中一點就是知名度。在這方面可以採去出了中文維基,知名度上KJ是非常
: 非常的有限。也可以說,對維基沒有甚麼接觸的大多數人,根本就不知道KJ,
: 也不會認為這個條目的重要性有多高。
: 離題一下,這是中文維基裡面,尤其是關於動漫和演藝界的編輯愛好者的一個
: 普遍現象:他們知道的事情其他人理所當然的也要重視。在維基活動認識的人
: 不代表即使接受訪問就有高知名度。
: → cobrachen:我所質疑的就是知名度的認定和自認定 12/23 12:
: → cobrachen:不能把自己熟知的也認為是他人應該知道的 12/23 12:
1.哪些次領域不是「出了這個圈子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東西」?
以我熟悉的電影為例,李安,夠有名了,這個大部分人都熟,可講起他成名的
「父親三部曲」也還有人沒聽過;甚至《臥虎藏龍》都快被人淡忘。就別說什
麼《冰風暴》之流。
國際大導猶然如此,國內常有新聞露臉的「大導」如吳念真、魏德聖、戴立忍
等等,知道的人大概就再少了一半。然後至少還有一部電影(在當時算)賣座的
像易智言、鄭芬芬再打上三折。剩下其實業內算滿有名的新銳像傅天余、鄭有
傑之流就算電影愛好者都未必熟悉了,照這樣說來是否都「不值得收錄」?
「關注度」的指引裡說:「維基百科中,某一主題的關注度並不一定依賴於該
主題的知名度、重要性或流行度—儘管它們通常會有助於我們判斷。」 (英文
版:Determining notability does not necessarily depend on things such
as fame, importance, or popularity—although those may enhance the
acceptability of a subject that meets the guidelines explained below.)
很明確地說明了不能靠知名度來決定一個條目的重要與否。一個只有小圈子裡
的人才認識的人物,其重要性不見得亞於紅極一時的名人,除非你真的覺得「
法拉利姊」比起「明驥」更重要、更適合收入百科中。
2.您質疑「知名度的認定和自認定」,但是回過頭來卻用了個很不科學的方式給
與了另一個自認定。您說「不能把自己熟知的也認為是他人應該知道的」,言
下之意頗有因為你不熟知,所以認為他人不是那麼應該知道的意味。然而這只
是另一種個人式的判斷罷了,並不能夠做為客觀的標準。
再者不是只有「他人應該知道的」東西才有被收入百科的價值。我相信絕大部
分的人不認識Oscar Wilde 都能活得很快樂,同時在漢文化圈裡也不會有什麼
文化基礎上的不足。但是一部夠大的百科全書裡不收Oscar Wilde 其實非常地
瞎。再更進一步說,百科全書裡的條目本來大多數就不是他人「應該」知道的
東西,用這個做為判斷標準不但主觀而且不合理。
通用的關注度指引為什麼說「如果一個主題得到了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而且
這些來源獨立於主題實體,則可假定該主題或符合獨立條目的收錄標準。」就
是要用較可判準、不會囿於人自身專長領域而任意評價條目的去與留。您質疑
維基的規定之餘卻用了更不客觀的個人判斷來取代,是否有所矛盾?
3.跟上面引文無關,但順便一提。隱私權或肖像權的問題固然應該重視,但是媒
體已公開且不是違法公開的資料,就跟隱私無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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