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情報] 預告訂定「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
時間Thu Nov 12 11:33:52 2009
整理大家的意見如下,已寄給主管機關:
理論上主管機關應該會開會討論,並邀請表示過意見的人與會,
收到回音時會po上來(上班時段我一定沒辦法去),
到時候如果有人有時間可以去,請跟我說一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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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之意見如下:
一、在第四點及第五點加入但書:
「但企業經營者已取得價金或已為給付者,視為接受消費者之訂購。」
理由:
(一)企業經營者在此行政命令給與之期間中,企業與消費者雙方倘意思表示尚未合致,
契約尚未成立,就沒有理由先取得價金。反之,業者要求消費者支付價金,應視為
已接受消費者之訂購。
(二)企業經營者一經得知、儲存或暫存消費者付款授權憑證,依現今銀行或金流業者之
慣例作法,消費者無法否認該筆交易之有效性,企業經營者依然可以向銀行請款,
亦視為經營者取得價金。
(三)網路購物有其時效特性,現今購物網站多有強調其到貨快速之服務,如24H到貨、
超商取貨等,若強與企業經營者兩日之期,則企業經營者在取得價金後,亦可於
貨到後檢附理由向消費者索回,恐造成消費爭議。因此要求企業經營者將「已為
給付」視為接受消費者之訂購,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企業經營者就其所求之價金進行核實確認之行為,應在刊登商品之後、出貨前或
取得消費者價金前。網路交易特性在於迅速,企業經營者就契約重要之點應投注
相當之注意。給予業者事後否認之權利,等同剝奪消費者權益,同時已對交易安
全有所危害,倘取得消費者個人扣款資訊後,仍得否認相關交易,將使消費者傳
輸不必要的交易授權資料與他人, 將其個資暴露於風險之中,嚴重違反本法保護
消費者之意旨。
二、第四點及第五點給予「二工作日」之否認期間過長,應縮短為自消費者訂購時
起十二小時。
理由:
(一)將業者人為錯誤之風險轉嫁予消費者,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第二款。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本定型化契約要點本應基於保護消費者之意旨,系爭規定卻將業者片面之錯誤(消
費者無法控制者)風險,轉嫁予消費者承擔,顯然與本法保護消費者之本意大相逕
庭。
(二)片面減輕業者責任,已違反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法令規範互相矛盾,
屆時恐增訟累,主管機關亦難辭其究。
三、減輕業者締約責任之同時,應課予相當之罰責,例如違約金。
理由:
網路交易無遠弗屆且十分迅速,倘業者藉標價錯誤之名,行不實廣告之實,本「零
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恰可為其合理化之藉口,惡質業
者濫用相關規定,將嚴重危害網路交易安全。為扼止此種現象,建議就業者主張標
價錯誤而否認消費者交易之情形,應課予業者相當之處罰。
以上,請 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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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5.186.253
1F:推 kaoru7568:推版主用心!! 11/12 12:15
2F:推 hoboks:推推 11/12 12:59
3F:推 eshew:推,但罰則之外似乎可進一步區分錯誤的可歸責與否 11/12 13:00
4F:→ eshew:我這樣好像有點窮追猛打 XD 11/12 13:05
5F:→ roura:這點我有想過,不過怕最後變成消費者要舉證 XD 11/12 13:50
6F:推 eshew:條款結構參考一下債務不履行或88條好了 XD 11/12 18:03
7F:推 e04dell:取得價金或已為給付者是否包括 錢拿了又退錢? 11/12 18:03
8F:→ eshew:經濟部好像是在躲契約定性跟可歸責事項,但好像躲不掉 11/12 18:03
9F:推 eshew:第五點最終還是會回到"到底第五點為要約引誘或保留撤回權之 11/12 18:06
10F:→ eshew:要約"?XDDD 11/12 18:07
11F:→ eshew:若為前者,那所謂2工作日後即受拘束,屬於意定默示意思表示 11/12 18:10
12F:→ eshew:若為後者,那就更好玩,因為問題會出在是否可援用222條 11/12 18:12
13F:→ eshew:可以援用222條的結果,第五點的操作方式與88條撤銷會大同小異 11/12 18:13
14F:→ eshew:最多是舉證責任的問題,約款結構改一下就OK~XD 11/12 18:15
15F:→ eshew:然後,12小時的理由可以追加一下 11/12 18:16
16F:→ eshew:業主有能力開放夜間或其他時間之網路交易,勢必可得預見關於 11/12 18:18
17F:→ eshew:夜間交易所生的網路風險 11/12 18:19
18F:→ eshew:將其契約責任由"營業時"限縮於"工作日",轉嫁締約風險予個別 11/12 18:22
19F:→ eshew:消費者,似有未當 11/12 18:22
20F:→ eshew:就是說,企業主也是經過風險評估才開放夜間商場,何以契約風險 11/12 18:23
21F:→ eshew:應由消費者承擔? 與其求諸消費者在瀏覽網頁時戰戰兢兢,不如 11/12 18:26
22F:→ eshew:讓製造風險的企業主做好網頁控管 11/12 18:27
23F:推 eshew:回歸第五點,經部再怎麼修若沒先解決定性與可歸責,最後還是要 11/12 18:30
24F:→ eshew:讓法院去作解釋,第五點沒搔到爭執處 我話真多 11/12 18:32
25F:→ psboy:樓上應該要回文才對 Or2 11/12 19:07
26F:→ roura:哪是!樓樓上應該直接mail給經濟部 11/12 19:29
27F:→ roura:不過對於eshew提到的問題,我想在以後的定型化契約裡應該 11/12 19:34
28F:→ roura:會被補起來。除非不得記載事項有增訂。 11/12 19:35
29F:推 eshew:v( ̄︶ ̄)y 11/13 01:23
30F:→ eshew:我是認為與其讓企業主自己在定型化契約裡補漏洞,不如對經濟 11/13 01:26
31F:→ eshew:部逼緊一點XDDDD不然哪天會在契約裡看到"本網站內容皆為要約 11/13 01:28
32F:→ eshew:引誘"都不知道 11/13 01:28
33F:→ roura:單純以消費者的立場,實在沒辦法push經濟部,看這件案子 11/13 07:35
34F:→ roura:在dell案後多久出現的(再加上內容) 大概就瞭了 11/13 07:36
35F:→ eshew:ˊ ˋ 唉唉~ 11/13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