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玛丽有只咪咪咪~)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情报] 预告订定「零售业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
时间Thu Nov 12 11:33:52 2009
整理大家的意见如下,已寄给主管机关:
理论上主管机关应该会开会讨论,并邀请表示过意见的人与会,
收到回音时会po上来(上班时段我一定没办法去),
到时候如果有人有时间可以去,请跟我说一声。
----------------------------------
对「零售业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之意见如下:
一、在第四点及第五点加入但书:
「但企业经营者已取得价金或已为给付者,视为接受消费者之订购。」
理由:
(一)企业经营者在此行政命令给与之期间中,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倘意思表示尚未合致,
契约尚未成立,就没有理由先取得价金。反之,业者要求消费者支付价金,应视为
已接受消费者之订购。
(二)企业经营者一经得知、储存或暂存消费者付款授权凭证,依现今银行或金流业者之
惯例作法,消费者无法否认该笔交易之有效性,企业经营者依然可以向银行请款,
亦视为经营者取得价金。
(三)网路购物有其时效特性,现今购物网站多有强调其到货快速之服务,如24H到货、
超商取货等,若强与企业经营者两日之期,则企业经营者在取得价金後,亦可於
货到後检附理由向消费者索回,恐造成消费争议。因此要求企业经营者将「已为
给付」视为接受消费者之订购,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企业经营者就其所求之价金进行核实确认之行为,应在刊登商品之後、出货前或
取得消费者价金前。网路交易特性在於迅速,企业经营者就契约重要之点应投注
相当之注意。给予业者事後否认之权利,等同剥夺消费者权益,同时已对交易安
全有所危害,倘取得消费者个人扣款资讯後,仍得否认相关交易,将使消费者传
输不必要的交易授权资料与他人, 将其个资暴露於风险之中,严重违反本法保护
消费者之意旨。
二、第四点及第五点给予「二工作日」之否认期间过长,应缩短为自消费者订购时
起十二小时。
理由:
(一)将业者人为错误之风险转嫁予消费者,明显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第二款。按消保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定型化契约条款,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为违反平等互惠原则:...二、消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者。...」,
本定型化契约要点本应基於保护消费者之意旨,系争规定却将业者片面之错误(消
费者无法控制者)风险,转嫁予消费者承担,显然与本法保护消费者之本意大相迳
庭。
(二)片面减轻业者责任,已违反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法令规范互相矛盾,
届时恐增讼累,主管机关亦难辞其究。
三、减轻业者缔约责任之同时,应课予相当之罚责,例如违约金。
理由:
网路交易无远弗届且十分迅速,倘业者藉标价错误之名,行不实广告之实,本「零
售业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恰可为其合理化之藉口,恶质业
者滥用相关规定,将严重危害网路交易安全。为扼止此种现象,建议就业者主张标
价错误而否认消费者交易之情形,应课予业者相当之处罚。
以上,请 卓参。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5.186.253
1F:推 kaoru7568:推版主用心!! 11/12 12:15
2F:推 hoboks:推推 11/12 12:59
3F:推 eshew:推,但罚则之外似乎可进一步区分错误的可归责与否 11/12 13:00
4F:→ eshew:我这样好像有点穷追猛打 XD 11/12 13:05
5F:→ roura:这点我有想过,不过怕最後变成消费者要举证 XD 11/12 13:50
6F:推 eshew:条款结构参考一下债务不履行或88条好了 XD 11/12 18:03
7F:推 e04dell:取得价金或已为给付者是否包括 钱拿了又退钱? 11/12 18:03
8F:→ eshew:经济部好像是在躲契约定性跟可归责事项,但好像躲不掉 11/12 18:03
9F:推 eshew:第五点最终还是会回到"到底第五点为要约引诱或保留撤回权之 11/12 18:06
10F:→ eshew:要约"?XDDD 11/12 18:07
11F:→ eshew:若为前者,那所谓2工作日後即受拘束,属於意定默示意思表示 11/12 18:10
12F:→ eshew:若为後者,那就更好玩,因为问题会出在是否可援用222条 11/12 18:12
13F:→ eshew:可以援用222条的结果,第五点的操作方式与88条撤销会大同小异 11/12 18:13
14F:→ eshew:最多是举证责任的问题,约款结构改一下就OK~XD 11/12 18:15
15F:→ eshew:然後,12小时的理由可以追加一下 11/12 18:16
16F:→ eshew:业主有能力开放夜间或其他时间之网路交易,势必可得预见关於 11/12 18:18
17F:→ eshew:夜间交易所生的网路风险 11/12 18:19
18F:→ eshew:将其契约责任由"营业时"限缩於"工作日",转嫁缔约风险予个别 11/12 18:22
19F:→ eshew:消费者,似有未当 11/12 18:22
20F:→ eshew:就是说,企业主也是经过风险评估才开放夜间商场,何以契约风险 11/12 18:23
21F:→ eshew:应由消费者承担? 与其求诸消费者在浏览网页时战战兢兢,不如 11/12 18:26
22F:→ eshew:让制造风险的企业主做好网页控管 11/12 18:27
23F:推 eshew:回归第五点,经部再怎麽修若没先解决定性与可归责,最後还是要 11/12 18:30
24F:→ eshew:让法院去作解释,第五点没搔到争执处 我话真多 11/12 18:32
25F:→ psboy:楼上应该要回文才对 Or2 11/12 19:07
26F:→ roura:哪是!楼楼上应该直接mail给经济部 11/12 19:29
27F:→ roura:不过对於eshew提到的问题,我想在以後的定型化契约里应该 11/12 19:34
28F:→ roura:会被补起来。除非不得记载事项有增订。 11/12 19:35
29F:推 eshew:v( ̄︶ ̄)y 11/13 01:23
30F:→ eshew:我是认为与其让企业主自己在定型化契约里补漏洞,不如对经济 11/13 01:26
31F:→ eshew:部逼紧一点XDDDD不然哪天会在契约里看到"本网站内容皆为要约 11/13 01:28
32F:→ eshew:引诱"都不知道 11/13 01:28
33F:→ roura:单纯以消费者的立场,实在没办法push经济部,看这件案子 11/13 07:35
34F:→ roura:在dell案後多久出现的(再加上内容) 大概就了了 11/13 07:36
35F:→ eshew:ˊ ˋ 唉唉~ 11/13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