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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aing (汪汪禹)》之銘言: : 標題: [心得] dell之高雄團 : 時間: Mon Feb 8 20:35:35 2010 : → davidlhs:我比較在乎的是, 以後會不會都來這招~ 感覺很X 02/09 22:28 : 推 melisma:以後有人藉著判例故意這樣搞 法官自然也會有不同判決 02/09 22:54 所以您應該是認同喬台大的判決? : 推 hoboks:喬台大已經說 往後即使有類似的案例 縱然是Y拍個人賣家 02/10 04:30 : → hoboks:他都會做一樣的判決喔 02/10 04:30 : 推 melisma:非專業的個人賣家當然更是這樣啊 價格不小心輸入錯誤 02/10 15:13 : → melisma:就要強迫出貨 豈不是太恐怖了 02/10 15:14 : 推 melisma:告個人賣家比告DELL還理虧多了 除非你有辦法證明是故意 02/10 15:17 您的意思是 要證明Dell故意標錯價嘛? : → melisma:就像DELL提出證據指鄉民是惡意下標一樣 02/10 15:18 基本上依照喬台大的判決 即使戴爾是故意標錯價 甚至是沒標錯價 只要戴爾想反悔不賣 就可以不賣 原因是 在法律上而言 戴爾根本不算反悔 要不要給承諾的決定權在戴爾身上 就算鄉民匯了錢 也只是鄉民提出要約 承諾與否還是看戴爾爽不爽 我特地發這篇文章只是稍微澄清m兄發言的一些謬思 喬台大在判決書裡面已經把話說死了 只要是他當法官 都會一視同仁 有人藉著他的判決這樣搞 又如何? 真的像m兄講的會有不同判決? 詐欺犯故意開Y拍騙人下標匯錢 匯錢後契約依舊沒有成立 在法律上而言 詐欺犯還是保留出貨與否的權利 這樣受害者要告屁? 這是喬台大賦予詐欺犯的權利 賣家爽了才可以出貨 何來傳遞錯誤的資訊構成要件該當? 原本詐欺犯意就極難證明 若套用喬台大的思維 我看要定詐欺犯的罪難上加難 我曾經跟其他法官討論過這個問題 法官是覺得 套用以前pchome事件判決 用民88意思表示錯誤解決比較好 他也很不能理解喬台大要自己寫一個判決 要將已匯錢的這種情況解釋成要約 甚至是戴爾當時還對鄉民說 要不要匯錢你們自己看著辦 戴爾有強烈阻止鄉民匯錢的意願嘛? 這個判決保護了戴爾 保護了賣家 會不會對於交易市場 交易安全造成混亂 不無疑問 --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推 blueicewing:2010年1月 網路交易詐欺犯 成為歷史名詞 02/10 16:09
2F:→ sindyevil: 雖然不少人知道喬台大是誰 但他是以本名做裁判下 02/10 16:20
3F:→ sindyevil:為何不直接以姓名職稱說明? 02/10 16:21
4F:推 melisma:我是一個網拍業餘賣家 把價錢2000和數量10搞錯 互調了 02/10 17:42
5F:→ melisma:我希望退錢不出貨 所以我是詐欺犯 應該被判詐欺罪? 02/10 17:42
A則B 只能推出非B則非A 不能推出B則A 舉例 某甲的媽媽是女生 只能推出 不是女生則不是某甲的媽媽 (男的 或是人妖絕對不可能是某甲的媽媽) 不能推出 不是某甲的媽媽就不是女生(某乙的媽媽也是女生啊) 也不能推出 女生都是某甲的媽媽(很明顯某甲的馬子就不是某甲的媽媽) 詐欺犯(A)可以利用林呈樵法官的判決來鑽漏洞(B) 不代表 故意鑽漏洞 或是過失 無過失鑽到漏洞的 都是詐欺犯
6F:→ melisma:交易糾紛不盡相同 這次DELL標錯價跟詐欺根本是兩回事 02/10 17:42
7F:→ melisma:不必要一再無限上綱成"詐欺無罪" 不用太牽強 真的! 02/10 17:42
8F:推 alstonfju:樓上 要定罪不光只是看你所說的客觀事實阿 02/10 17:44
9F:→ psboy:但這事件D3//公司本身就很惡意 拖延時間還態度強硬 02/10 18:08
10F:→ psboy:老是拿業餘賣家跟大企業比幹嘛?D3//收到錢是事實 不出貨 02/10 18:10
11F:→ psboy:又拖延 鄉民認定是不當得利 惡意詐欺不為過 02/10 18:11
12F:推 melisma:我也覺得不能拿來比啊 要把判決扯到網拍詐欺我也沒辦法 02/10 18:13
13F:→ melisma:我只是回應原PO的邏輯而已... 02/10 18:16
14F:→ roura:請問樓上m大了不了解人家在講詐欺犯是什麼意思? 02/10 19:04
15F:→ roura:看起來m大你誤解得很嚴重。 02/10 19:04
16F:推 melisma:話別說一半嘛 在下孤陋寡聞還請板主大人指點迷津 02/10 20:26
17F:→ blueicewing:M大若出錯 會退錢 但DE11連叫你別匯都沒有 02/10 20:40
18F:→ blueicewing:別把 DE11 想的跟你一樣 02/10 20:41
19F:推 oodin:有人鬼擋牆? 如果網拍出包 你會不會跟買家說明? 會不會叫買 02/10 21:22
20F:→ oodin:家別轉帳? 會不會馬上修正? 如果一個網拍賣家能把自己搞的跟 02/10 21:22
21F:→ oodin:呆耳一樣, 那以上眾多網友的說明可以當作屁 02/10 21:23
22F:推 melisma:請先看清楚文章 謝謝 是原文扯到網拍詐欺無罪 02/10 21:25
23F:→ melisma:網拍賣家和DELL完全不能拿來相提並論 當然判決也是 02/10 21:26
24F:→ oodin:講白點的, 就是一般人會先止血, 連血都不止, 不是詐欺是啥? 02/10 21:28
25F:推 blueicewing:原文是有說到網拍詐欺 但M大似乎誤解原PO意思 02/10 22:59
26F:推 melisma:奇怪 今天怎麼一直被人說我誤解 但又沒說出個所以然來 XD 02/10 23:51
27F:推 melisma:"無論故意或過失都是詐欺犯"...我只覺得好險法官不是h大 02/11 01:26
詐欺犯(A)可以利用林呈樵法官的判決來鑽漏洞(B) 不代表 故意鑽漏洞 或是過失 無過失鑽到漏洞的 都是詐欺犯 都已經特地舉例 還以白話解釋法律中很基本的邏輯問題了 m大還能將我的話做完全相反的解釋 個人實在敬佩...Orz 我想我自己該回家閉門深思表達能力太差 乖乖念書去好了 上網打嘴砲別人也無法了解我寫啥 沒實益
28F:→ melisma:不然Y拍和露拍已經死一大票賣家了 02/11 01:27
29F:→ eshew:或者說,喬台大的判決讓刑庭更難證明詐欺犯的故意 02/11 01:28
30F:→ eshew:原文只是要表達這個 02/11 01:29
31F:→ melisma:這次法官認為鄉民是惡意下標DELL不須履約 我的確認同 02/11 01:29
32F:→ melisma:至於說好的"對於交易市場、安全造成混亂" 看何時會實現吧 02/11 01:30
33F:→ eshew:履約風險由企業主轉嫁到已付款的消費者,是還滿混亂的呀 02/11 01:32
34F:推 melisma:原告覺得亂也不是不能理解 反正可以再上訴嘛 加油 02/11 01:38
35F:→ eshew:0.0樓上放大決了 02/11 01:46
36F:→ eshew:解釋這麼多卻等到一句"不高興那你再告呀",那這篇也不用PO了 02/11 01:49
37F:推 melisma:我要講的都講完啦 也表明我認同法官判決 可以上訴是事實 02/11 01:55
38F:→ melisma:不然你還要我講啥 原PO也沒講話 樓上倒是挺忿忿不平的XD 02/11 01:56
39F:→ eshew:或者說,既然誤解嚴重,M大要不要發個文? 02/11 03:10
40F:→ eshew:我是還滿不平的呀,我看了這麼多你的推文卻只等到你放大決 02/11 03:13
41F:→ eshew:這像是看完小說只得到一個不看也知的結局同樣令讀者難過~ 02/11 03:17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2/11 03:23)
42F:推 melisma:不好意思 原PO我看到了 那邊是我眼殘= =" 抱歉 02/11 03:26
43F:→ melisma:那我們的看法應該就是一致了 重點在於法官如何判斷故意 02/11 03:27
44F:→ melisma:或是過失 針對這次林法官對於DELL的判決我認為合理 02/11 03:28
45F:推 melisma:原來e大這麼關注我啊 真是開心 那我來澄清一下好了 02/11 03:39
46F:→ melisma:我根本沒興趣幫呆鵝護航(當天的黑特文都拿去被呆鵝劃線當 02/11 03:40
47F:→ melisma:備證了 我還幫他護航?又不是瘋了) 02/11 03:41
48F:→ melisma:只覺得這不過就是個判決 不必如此擴大解釋成為詐欺解套 02/11 03:42
49F:→ melisma:我是真的期待原告們再上訴 搞不好會出現革命性的判決 02/11 03:45
50F:→ melisma:何來大絕之有? 02/11 03:46
51F:→ melisma:e大的推文也偏離主題 只是在"關注"我而已 我就回應到這 02/11 03:49
52F:→ eshew:別老想著誰有意電你,我只是期待一篇系統化的不同意見卻等到 02/11 04:10
53F:→ eshew:一句老生常談的結論,有些許失落感而已 02/11 04:12
54F:推 melisma:那真是對不起 我實在不知道期待原告上訴是這麼強人所難 02/11 04:16
55F:→ melisma:我們討論再多 判決也不會改變 結論當然是再上訴 02/11 04:17
56F:→ melisma:而不是您口口聲聲說的"大決"作為結論 釋懷了嗎 02/11 04:18
57F:→ eshew:你若開頭就直接明講交付法院處理,似乎我會更早"釋懷" 02/11 14:18
58F:→ eshew:就像小說開頭封頁直接跟我說結局是萬年梗我就不會花時間看內 02/11 14:21
59F:→ eshew:容的文理推演一樣~ 02/11 14:21
60F:推 roura: XD 同感 02/11 14:26
61F:推 oodin:就跟某法官判一判後, 再補上一句"我也是鄉民" 一樣的囧 02/11 15:32
62F:→ psboy:我不能同意樓上更多了 (握 02/11 15:34
63F:推 liaing:我是有想要上訴~~不過要有證據力指出判決違背法令呀@@ 02/11 18:10
64F:→ liaing:不然看看有那位大大指點迷津一下~~ 02/11 18:11
65F:→ davidlhs:會不會有其他法官看到這個判決, 也覺得對公司保護太多? 02/12 02:05
66F:→ davidlhs:雖然現在是站在圍觀的角色, 但是很期待能夠再上訴 02/12 02:05
67F:→ davidlhs:也許不是得到所有消費者都滿意, 但至少希望會是兩邊都拿 02/12 02:06
68F:→ davidlhs:來鞭一下,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 好像都是消費者的錯 >///< 02/12 02:07
69F:→ psboy:目前這樣判看來完全是消費者的錯 D3//一點問題都沒有 _A_ 02/1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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