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t704 ()
看板consumer
標題[問題] 消保法第19條第3項
時間Tue Mar 1 13:16:16 2011
我在Y拍買了一個包包 使用兩天拉鍊就壞掉 我要求退貨
然後現在賣家跟我說若要退貨,依民法第259條,我還要支付他使用兩次的費用,
(他說他打1950去基隆市的消基會問的)
請問這有道理嗎?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
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
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
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
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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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02.229
※ 編輯: fit704 來自: 114.42.102.229 (03/01 13:29)
1F:→ magicgreet:很難斷定是原本就有問題還是你弄壞的. 03/01 14:14
2F:→ magicgreet:依照我之前打電話問消保官的經驗是先跟賣方協調. 03/01 14:15
3F:→ magicgreet:太貴你在去申訴,不然你要舉證是商品瑕疵 03/01 14:15
4F:推 nnnavy:妳可以把你貼在ES版的對話記錄也PO過來 03/01 15:48
5F:→ nnnavy:看完之後我覺得賣家已經有誠意要解決了,而妳態度不太好耶 03/01 15:49
6F:→ magicgreet:剛去爬一下是e-shop版,態度不是很好.. 03/01 16:10
7F:→ magicgreet:你想退還是不要硬碰硬 03/01 16:10
8F:→ fit704:好我知道了 我會注意我的態度 我只是第一次碰到這種賣家 03/01 16:44
9F:→ fit704:謝謝大家 03/01 16:44
10F:→ magicgreet:也不是要你委曲求全 就事論事 03/01 16:59
11F:→ fit704:好 那運費應該怎麼算呢?我還在猶豫要不要叫他出我寄回去 03/01 17:35
12F:→ fit704:的運費 還是他願意幫我出寄過來的運費就不錯了...? 03/01 17:36
13F:→ magicgreet:看你是要退還是要請他修理 你可以跟他問問看 03/01 17:40
14F:→ fit704:我覺得那個包包的設計有問題 我不願意再使用 我想退貨 03/01 17:48
15F:→ magicgreet:那你要把他修理好在退回去..或者讓業者報價修理囉 03/01 18:50
16F:→ fit704:事情解決了 他要幫我出寄回去的費用..謝謝大家 03/02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