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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台北地院民事一審判決 : http://tinyurl.com/ywk4xd : http://210.69.124.223/FJUD/FJUDQRY02_1.aspx?v_court=TPD&v_sys=V&jud_year=95&jud_case=%e9%86%ab&jud_no=5&id=&jud_title=&keyword=&sdate=&edate=&page=&searchkw= 先感謝熱心的hahawow大 常常辛苦的轉判決書來 讓我們從一些case report 了解目前台灣醫療訴訟的現況 '............................... ' 本院之判斷如下:: ' (一)被告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為不完全給付:: 猡 ' 被告違反從給付義務: '............因此被告有義務在對原告麻醉之前,先了解原告之情形, ' 擬定麻醉計畫,並解釋麻醉方式與風險,同時應確保原告於麻醉 ' 後能安全地甦醒,沒有不可挽回之合併症發生。 '...................... 關於這段話, 身為法律外行人, 小弟我的解讀是: 今天醫病的的契約成立了 醫方拿錢辦事 就應該100%成功; 如果沒有成功 就只有三種可能: 1) 醫師兩光 2)醫師失誤 3)醫師惡搞病人 你就挑一種認了吧! '..........從而據此足證被告於94年4月1日本件事發當時,應得知悉 ' 原告為妊娠後2個月之婦女。 '.............................. 請問板上各位牙醫背景的先進 生產內兩個月是拔牙的contraindication?! '............. '則就本件民事訴訟而言,被告就其不完全給付之無可歸責性,應舉證證明 '被告並未將系爭麻醉注射劑注入原告之血管,其注射時間長短與劑量多寡 '並無不當,且原告雖為妊娠後2個月之婦女,但就系爭麻醉注射劑並無強烈 '反應。惟被告就上開待證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本院無從產生信 '其為真實之蓋然心證,因此該等待證事實不明之不利益,即應歸屬於被告 :,本院自不能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小弟我兩光的解讀是: 阿舉證責任在你阿 你舉不出來 我只好認定你應該有罪啦! 小弟知道舉證責任常常落在醫方 所以老師們一直諄諄教誨 病歷要好好寫 認真寫 可是這種證據-->沒打到血管的證據-->是要怎麼舉?? 有醫師舉的出來嗎? 回抽沒有血 就能證明沒打到血管嗎??! 我有想到一個方法 就是當下立刻抽血 驗xylocaine濃度 以推算norepinephrine 的量, 不知可行否? 但我也想好法官的回答了: 經查, 不同個體間藥物代謝速度之變異甚鉅, 且原告為妊娠兩個月後之婦女 (?!), 藥物代謝速度應與常人有異, 因此 原告所云, norepinephrine進入身體循環之量, 不足以造成明顯血壓變化 , 本院認定"不足採信". 所以, 本席(偽)的結論: 有舉證責任-->實務上又無法舉證--> 恭喜你 這樣就代表你有罪了! 我們可以開始研究怎麼處罰你了 ......................................... ' 明原則。此外被告本於其專業知識,應得以輕易舉出相反事 ' 證以動搖本院之心證,因此原告舉證責任之減輕,對被告而 ' 言,應無不公平可言。 ....................................... 小弟無知的解讀: 阿你醫師耶! "醫師"耶! 怎麼弱成這樣? 教你舉個証你也舉不出來 到底行不行啊? 下次可不可以換 一個強一點的醫師來啊? 一點反抗能力都沒有 .......................................... ' 血」,則本院認為,雖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施打系爭麻醉 ' 注射劑時,有何種特定行為未妥適進行,亦即雖無證據證明 ' 被告將系爭麻醉注射劑注入原告之血管、其注射時間與劑量 ' 不當、原告於妊娠後2個月就系爭麻醉注射劑有強烈反應; ' 但因麻醉之目的在於輔助拔牙之實施,並應確保原告於麻醉 ' 後能安全地甦醒,沒有不可挽回之合併症發生,而被告之麻 ' 醉行為明顯未達成目的,且原告年輕健康,在被告不具可歸 ' 責性時,應不致於發生中風之傷害,因此應認為原告之損害 ' ,與被告之義務違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被告並未舉 ' 證證明原告損害之發生,係因其他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 ' 致,是被告辯稱無因果關係云云,並不足採。 ...................................................... 小弟杜蘭的解讀是: 就說過了嘛 你舉不出證來就是你的罪嘛! 天底下哪有這麼剛好的事? 你剛打針他馬上中風? (OS1: 法官, 你去拔牙血壓都不會高喔) (OS2: 那樹下躲雨被閃電打到的人是怎樣? 是有這麼剛好喔? 阿被電擊的人可以覺得種樹的人表他, 然後告他嗎?) (OS3: 法官都很猛耶, 我是說醫學知識這方面, 每次醫方說法 , 不管是被告還是第三方的鑑識單位, 都可以輕易的被他們 電翻, 真的狠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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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4.247.100
1F:推 Kupffer:含Epinephrine的Xylocaine以後別用了.... 08/11 20:35
2F:推 FLEA:不舉要看泌尿科... 08/11 20:39
3F:推 yamatai:腦殘法官,機車判例 08/12 16:23
4F:推 hahawow:個人主觀感覺這樣的法官數量似乎在增加中 08/12 17:10
5F:推 hahawow:不過BPH開到肺癌那個和這個判例是同一個法官判的 08/12 17:13
6F:→ hahawow:不要哪天該資料庫連法官都變"壬○○"了 08/12 17:14
7F:→ mimicx:唉 google的一下邱法官 發現她是民法專家 然後不小心看到 08/13 01:05
8F:→ mimicx:她判的某件殺人案的賠償 750萬......... 08/13 01:07
9F:推 bathape:無言 04/22 13:20
10F:→ bathape:法界對實務的無知怎麼沒有大老願意出面力抗呢? 04/2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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