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micx (>.<)
看板medache
标题Re: [新闻/判决]拔智齿拔成植物人 牙医师判赔千万
时间Sat Aug 11 11:59:21 2007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铭言:
: 台北地院民事一审判决
: http://tinyurl.com/ywk4xd
: http://210.69.124.223/FJUD/FJUDQRY02_1.aspx?v_court=TPD&v_sys=V&jud_year=95&jud_case=%e9%86%ab&jud_no=5&id=&jud_title=&keyword=&sdate=&edate=&page=&searchkw=
先感谢热心的hahawow大 常常辛苦的转判决书来
让我们从一些case report 了解目前台湾医疗诉讼的现况
'...............................
' 本院之判断如下::
' (一)被告因可归责於己之事由而为不完全给付:: 猡
' 被告违反从给付义务:
'............因此被告有义务在对原告麻醉之前,先了解原告之情形,
' 拟定麻醉计画,并解释麻醉方式与风险,同时应确保原告於麻醉
' 後能安全地苏醒,没有不可挽回之合并症发生。
'......................
关於这段话, 身为法律外行人, 小弟我的解读是:
今天医病的的契约成立了 医方拿钱办事 就应该100%成功;
如果没有成功 就只有三种可能:
1) 医师两光 2)医师失误 3)医师恶搞病人
你就挑一种认了吧!
'..........从而据此足证被告於94年4月1日本件事发当时,应得知悉
' 原告为妊娠後2个月之妇女。
'..............................
请问板上各位牙医背景的先进 生产内两个月是拔牙的contraindication?!
'.............
'则就本件民事诉讼而言,被告就其不完全给付之无可归责性,应举证证明
'被告并未将系争麻醉注射剂注入原告之血管,其注射时间长短与剂量多寡
'并无不当,且原告虽为妊娠後2个月之妇女,但就系争麻醉注射剂并无强烈
'反应。惟被告就上开待证事实并未提出任何证据以资证明,本院无从产生信
'其为真实之盖然心证,因此该等待证事实不明之不利益,即应归属於被告
:,本院自不能有利於被告之认定。
小弟我两光的解读是:
阿举证责任在你阿 你举不出来 我只好认定你应该有罪啦!
小弟知道举证责任常常落在医方 所以老师们一直谆谆教诲
病历要好好写 认真写
可是这种证据-->没打到血管的证据-->是要怎麽举??
有医师举的出来吗?
回抽没有血 就能证明没打到血管吗??!
我有想到一个方法 就是当下立刻抽血 验xylocaine浓度
以推算norepinephrine 的量, 不知可行否?
但我也想好法官的回答了: 经查, 不同个体间药物代谢速度之变异甚钜,
且原告为妊娠两个月後之妇女 (?!), 药物代谢速度应与常人有异, 因此
原告所云, norepinephrine进入身体循环之量, 不足以造成明显血压变化
, 本院认定"不足采信".
所以, 本席(伪)的结论: 有举证责任-->实务上又无法举证-->
恭喜你 这样就代表你有罪了! 我们可以开始研究怎麽处罚你了
.........................................
' 明原则。此外被告本於其专业知识,应得以轻易举出相反事
' 证以动摇本院之心证,因此原告举证责任之减轻,对被告而
' 言,应无不公平可言。
.......................................
小弟无知的解读: 阿你医师耶! "医师"耶! 怎麽弱成这样?
教你举个证你也举不出来 到底行不行啊? 下次可不可以换
一个强一点的医师来啊? 一点反抗能力都没有
..........................................
' 血」,则本院认为,虽然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於施打系争麻醉
' 注射剂时,有何种特定行为未妥适进行,亦即虽无证据证明
' 被告将系争麻醉注射剂注入原告之血管、其注射时间与剂量
' 不当、原告於妊娠後2个月就系争麻醉注射剂有强烈反应;
' 但因麻醉之目的在於辅助拔牙之实施,并应确保原告於麻醉
' 後能安全地苏醒,没有不可挽回之合并症发生,而被告之麻
' 醉行为明显未达成目的,且原告年轻健康,在被告不具可归
' 责性时,应不致於发生中风之伤害,因此应认为原告之损害
' ,与被告之义务违反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此外被告并未举
' 证证明原告损害之发生,系因其他不可归责於被告之事由所
' 致,是被告辩称无因果关系云云,并不足采。
......................................................
小弟杜兰的解读是: 就说过了嘛 你举不出证来就是你的罪嘛!
天底下哪有这麽刚好的事? 你刚打针他马上中风?
(OS1: 法官, 你去拔牙血压都不会高喔)
(OS2: 那树下躲雨被闪电打到的人是怎样? 是有这麽刚好喔?
阿被电击的人可以觉得种树的人表他, 然後告他吗?)
(OS3: 法官都很猛耶, 我是说医学知识这方面, 每次医方说法
, 不管是被告还是第三方的监识单位, 都可以轻易的被他们
电翻, 真的狠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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