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 (喔...)
看板medache
標題Re: [問題] 病人需要轉院,但沒有家屬,找誰跟救護車?
時間Fri Aug 9 09:49:03 2013
※ 引述《mrnr (險惡的社會)》之銘言:
: 工作上為這個問題吵了好多次,想知道有沒有人知道規定及明確的做法
: 1. 民間救護車轉診需要有人跟車,依據是?
: 2. 之前找過3種人,一種是社工,一種是本院護理師,一種是請轄區警察
: 都有跟車過,但都會說這不是他們的責任~
: 我也找不到相關的法律規定
: 3. 跟車可以騎車後跟在救護車後面嗎?還是一定要在車上?
https://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39&t=86210
第17樓, 施肇榮醫師的回覆
有爭議及不明確的條文出在第16條的<委託>與<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緊急醫療救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16日
第16條(救護車之設置登記及設置單位)
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
一、消防機關。
二、衛生機關。
三、軍事機關。
四、醫療機構。
五、護理機構。
六、救護車營業機構。
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
醫療或護理機構<委託>前項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應<與受託人負連
帶責任>。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其申請設置救護車之許可條件與程
序、跨直轄市、縣(市)營運之管理、許可之期限與展延之條件、廢止許可之情形與
救護車營業機構之設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但軍事
機關之軍用救護車設置及管理,依國防部之規定。
第18條(救護車隨車人員出勤之最低標準)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
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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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樓, 施肇榮醫師的回覆
醫療或護理機構<委託>前項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
任>。
還有一種方式就是
不由醫療或護理機構來<委託>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
而是
由傷病患,或家屬或路人來<委託>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
或者是
由傷病患,或家屬<委託>醫療或護理機構來<代為電洽>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
傷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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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63.36
※ 編輯: mk 來自: 114.47.63.36 (08/09 09:49)
1F:推 Tosca:最後一段是正解阿 把病人拖到馬路邊打119就對了XD 08/09 09:52
2F:→ Tosca:如果你是家屬和民眾就會覺得: 幹 太扯了吧!! 08/09 09:54
3F:→ Tosca:但現行制度確實是把病人推去路邊叫119 最符合規定~~ 08/09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