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 (喔...)
看板medache
标题Re: [问题] 病人需要转院,但没有家属,找谁跟救护车?
时间Fri Aug 9 09:49:03 2013
※ 引述《mrnr (险恶的社会)》之铭言:
: 工作上为这个问题吵了好多次,想知道有没有人知道规定及明确的做法
: 1. 民间救护车转诊需要有人跟车,依据是?
: 2. 之前找过3种人,一种是社工,一种是本院护理师,一种是请辖区警察
: 都有跟车过,但都会说这不是他们的责任~
: 我也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规定
: 3. 跟车可以骑车後跟在救护车後面吗?还是一定要在车上?
https://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39&t=86210
第17楼, 施肇荣医师的回覆
有争议及不明确的条文出在第16条的<委托>与<与受托人负连带责任>
紧急医疗救护法
【修正日期】民国101年12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国102年1月16日
第16条(救护车之设置登记及设置单位)
救护车之设置,应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登记,并向
所在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特属救护车车辆牌照;其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时,亦同。
救护车之设置,以下列机关(构)为限:
一、消防机关。
二、卫生机关。
三、军事机关。
四、医疗机构。
五、护理机构。
六、救护车营业机构。
七、经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设置救护车之机构或公益团体。
医疗或护理机构<委托>前项救护车设置机关(构)载送伤病患,应<与受托人负连
带责任>。
第二项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救护车设置机关(构),其申请设置救护车之许可条件与程
序、跨直辖市、县(市)营运之管理、许可之期限与展延之条件、废止许可之情形与
救护车营业机构之设立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但军事
机关之军用救护车设置及管理,依国防部之规定。
第18条(救护车随车人员出勤之最低标准)
救护车於救护伤病患及运送病人时,应有救护人员二名以上出勤;加护救护车出勤之
救护人员,至少应有一名为医师、护理人员或中级以上救护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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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楼, 施肇荣医师的回覆
医疗或护理机构<委托>前项救护车设置机关(构)载送伤病患,应<与受托人负连带责
任>。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
不由医疗或护理机构来<委托>救护车设置机关(构)载送伤病患
而是
由伤病患,或家属或路人来<委托>救护车设置机关(构)载送伤病患
或者是
由伤病患,或家属<委托>医疗或护理机构来<代为电洽>救护车设置机关(构)载送
伤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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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63.36
※ 编辑: mk 来自: 114.47.63.36 (08/09 09:49)
1F:推 Tosca:最後一段是正解阿 把病人拖到马路边打119就对了XD 08/09 09:52
2F:→ Tosca:如果你是家属和民众就会觉得: 干 太扯了吧!! 08/09 09:54
3F:→ Tosca:但现行制度确实是把病人推去路边叫119 最符合规定~~ 08/09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