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hech (ILoveMyWife)
看板medache
標題Re: [新聞] 安樂普利諾致死? 家屬控榮總
時間Thu Jan 16 18:15:17 2014
※ 引述《Eleen8651 (Eleen)》之銘言:
: 因為有這個想法很久了
: 所以還是想用回文的比較多人會看到
: 以下有可能因為敝人件不多視部廣所以有偏頗 請多見諒
: 之前工作業務的關係所以有接觸到ADR通報這一塊
: 基本上醫生都不太喜歡報ADR
: 這點是非常可以理解
: 1.工作都忙不完了 誰跟你報這個不知道要幹嘛的東東
: 我會覺得報這個不知道要幹嘛是因為 她最大的功用就是貧賤時看報了多少件
: 但是報了以後呢 我們有像FDA這樣有專家審核然後異動仿單嗎
: 每次ADR的警訊不是大部分都是翻譯外電嗎
: 又或著報那些八百年以知道的case也沒有產生什麼科學新知
: 2.第二點是我覺得最重要的一點
: 照目前藥害就意申請的制度
: 報上去基本上是要病人或家屬申請
: 所以也不太可能背地裡默默的幫他申請
: 但是目前的alogram就是兩條路
: a. 是藥的問題 成功得到救濟 皆大歡喜
: b. 不是藥的問題-->無法得到救濟
: (病人都是好好的進醫院 不是醫師醫院的問題那會是誰的問題?)
: 我以前就在想 如果藥害救濟失敗下一步是不是就是告醫師....
: 不懂榮總為什麼不順水推舟就好了....
: (反正case study沒有辦法證明因果關係)
走藥害救濟等同認為患者所造成的損害是藥物產生。
當家屬都這樣認為的時候,反而就沒有訴訟的空間。藥害救濟
的賠償,根據藥害救濟法第三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
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
無法認定其他原因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未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
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最多才拿兩百萬,死者又要給你拿去解剖,否則審議不過,怎
麼拿誠意(誤)。如果家屬先走藥害救濟,顯然第一時間判斷
藥害所致,後面不管有沒有拿到,再走醫療疏失這條路,對法
官心證多少有所影響(你自己都認為是藥害了,還來亂醫生跟
法官幹嘛)。
所以在司法程序上,除非是非常明顯藥物所致,否則在訴訟策
略上,當然先跟醫生要誠意先,連上法院都要不到,才會想到
藥害救濟這一條;或者,就算有藥害救濟,我也要同時說醫師
解釋風險不清或沒有解釋,導致權利受損,兩樣都要拿。
除非法令多一條「醫療訴訟當事人,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才
有可能有家屬權衡利弊後,不來告醫生先,這個制度設計上的
問題,才是現在藥害常演變變成醫療訴訟的原因。
所以不是藥害救濟的下一步就是告醫生,而是不爽先告醫生就
對了,是不是藥害等後面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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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5.18.208
※ 編輯: achech 來自: 111.255.18.208 (01/16 18:16)
1F:推 gentlwind:當然不會加這條.不然某些人怎麼抽佣? 01/17 10:44
2F:推 holyhelm:馬的 我再也不開allopurinol了 01/18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