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dark92 (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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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代診醫師改藥沒告知禁忌症 肝癌婦病逝
時間Mon Apr 6 18:29:54 2026
※ 引述《jeff1214a (Kung fu)》之銘言:
: https://i.mopix.cc/QF58IQ.jpg
: ****
: 須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
: 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
: 給相同方劑
: ****
病人沒到診能不能開藥?
法律位階的醫師法第11條說不行,除非特殊急迫情形,[ref 1]
行政命令位階的
法規命令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有條件同意,
而條件是慢性病,掌握病情,相同方劑, [ref 2]
(ps 行政命令位階的健保醫療辦法其實有牴觸法律位階醫師法之虞...)
也就是說,如果遇到家屬代領藥,又陳述病人病情有變有必要改藥之時,
醫師法和健保醫療辦法都不允許直接改藥,
正確的做法是告知代為到診的家屬依法依規不能開藥,
請家屬把病人帶來門診甚至急診,由醫師親自診察再開藥
至於說到代診醫師與病人自主權的問題,
如果是相同方劑,實務面來說,即便原主治醫師
也不可能每次門診都從頭到尾所有藥物重新解釋一遍,
應可推定第1次處方時已經對病人解釋過,
代診醫師按照原處方開藥應該無庸重新解釋
改藥當然就會有影響病人自主權之虞
話說回來,不論是否代診,
如果家屬已經把病人帶到診間,醫師不看病人直接改藥當然是醫師問題,
反之如果家屬明知病人病情有變,卻沒把病人帶來診間,
讓醫師無法親自診察親自解釋用藥滿足病人自主權,
只能被動根據家屬陳述病情改藥,從而導致病人自主權被侵害的結果,
那家屬是否自始可預期該結果發生,而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
侵害病人自主權的加害人究竟是家屬還是醫師呢?
除非是自主權可以轉移授權給家屬? ...
此判決一出,大家以後應該考慮嚴格合法合規看診,
不要貪圖給病方一時方便,將來上了法庭百口莫辯!?
有些家屬可能會說: 其他醫師可以你為何不行?
有種合法合規的回應: 本人無法確信掌握病情,歡迎另請能隔空掌握病情的醫師
ref 1: 醫師法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01&flno=11
醫師
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
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或有
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
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
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ref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9&flno=7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繳驗
之文件;
其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用藥之
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
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
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
掌握病情,始能開給
相同方劑:
一、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二、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四、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五、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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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owilliam: 同意! 04/07 00:51
2F:推 cerberi: 推 拒絕才是保護自己與家人 04/07 03:31
3F:推 rainsilver: 確實 04/07 23:48
4F:推 neptunecl: 為了賺他一次慢籤搞到自己上法院請律師還敗訴,CP值也 04/08 20:08
5F:→ neptunecl: 太低了吧…… 04/08 20:08
6F:推 diogofseixas: 這是R的門診代診,沒有任何一毛錢可多賺 04/08 22:57
※ 編輯: moondark92 (111.250.151.81 臺灣), 04/10/2026 09:03:53
7F:噓 mark0204: 判決書哪一段寫病人沒到診開藥,所以醫生因此被罰? 04/13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