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dark92 (明星黯月)
看板medstudent
标题Re: [新闻] 代诊医师改药没告知禁忌症 肝癌妇病逝
时间Mon Apr 6 18:29:54 2026
※ 引述《jeff1214a (Kung fu)》之铭言:
: https://i.mopix.cc/QF58IQ.jpg
: ****
: 须长期用药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而无法亲自就医者,以继续领取相同方剂为
: 限,得委请他人向医师陈述病情,医师依其专业知识之判断,确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开
: 给相同方剂
: ****
病人没到诊能不能开药?
法律位阶的医师法第11条说不行,除非特殊急迫情形,[ref 1]
行政命令位阶的
法规命令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第7条有条件同意,
而条件是慢性病,掌握病情,相同方剂, [ref 2]
(ps 行政命令位阶的健保医疗办法其实有抵触法律位阶医师法之虞...)
也就是说,如果遇到家属代领药,又陈述病人病情有变有必要改药之时,
医师法和健保医疗办法都不允许直接改药,
正确的做法是告知代为到诊的家属依法依规不能开药,
请家属把病人带来门诊甚至急诊,由医师亲自诊察再开药
至於说到代诊医师与病人自主权的问题,
如果是相同方剂,实务面来说,即便原主治医师
也不可能每次门诊都从头到尾所有药物重新解释一遍,
应可推定第1次处方时已经对病人解释过,
代诊医师按照原处方开药应该无庸重新解释
改药当然就会有影响病人自主权之虞
话说回来,不论是否代诊,
如果家属已经把病人带到诊间,医师不看病人直接改药当然是医师问题,
反之如果家属明知病人病情有变,却没把病人带来诊间,
让医师无法亲自诊察亲自解释用药满足病人自主权,
只能被动根据家属陈述病情改药,从而导致病人自主权被侵害的结果,
那家属是否自始可预期该结果发生,而发生亦不违背其本意?
侵害病人自主权的加害人究竟是家属还是医师呢?
除非是自主权可以转移授权给家属? ...
此判决一出,大家以後应该考虑严格合法合规看诊,
不要贪图给病方一时方便,将来上了法庭百口莫辩!?
有些家属可能会说: 其他医师可以你为何不行?
有种合法合规的回应: 本人无法确信掌握病情,欢迎另请能隔空掌握病情的医师
ref 1: 医师法第11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01&flno=11
医师
非亲自诊察,不得施行治疗、
开给方剂或交付诊断书。但於山地、离岛、偏僻地区
或有
特殊、急迫情形,为应医疗需要,得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医师,
以通讯方式询问病情,为之诊察,开给方剂,并嘱由卫生医疗机构护理人员、助产人员
执行治疗。
前项但书所定之通讯诊察、治疗,其医疗项目、医师之指定及通讯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机
关定之。
ref 2: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第7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9&flno=7
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接受保险对象就医时,应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应缴验
之文件;
其有不符时,应拒绝其以保险对象身分就医。但须长期用药之
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况
之一而无法亲自就医者,以继续领取相同方剂为限,得委请他人向医师陈述病情,
医师依其专业知识之判断,确信可以
掌握病情,始能开给
相同方剂:
一、行动不便,经医师认定或经受托人提供切结文件。
二、已出海,为远洋渔业作业或在国际航线航行之船舶上服务,经受托人提供切结文件。
三、受监护或辅助宣告,经受托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四、经医师认定之失智症病人。
五、其他经保险人认定之特殊情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3.89.23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edstudent/M.1775471398.A.ECB.html
1F:推 wowilliam: 同意! 04/07 00:51
2F:推 cerberi: 推 拒绝才是保护自己与家人 04/07 03:31
3F:推 rainsilver: 确实 04/07 23:48
4F:推 neptunecl: 为了赚他一次慢签搞到自己上法院请律师还败诉,CP值也 04/08 20:08
5F:→ neptunecl: 太低了吧…… 04/08 20:08
6F:推 diogofseixas: 这是R的门诊代诊,没有任何一毛钱可多赚 04/08 22:57
※ 编辑: moondark92 (111.250.151.81 台湾), 04/10/2026 09:03:53
7F:嘘 mark0204: 判决书哪一段写病人没到诊开药,所以医生因此被罚? 04/13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