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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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投資型保單收益 要報稅
時間Fri Sep 12 11:24:12 2025
投資型保單收益 要報稅
2025-09-12 01:1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購買投資型保單,如因連結之投資標的
或專設帳簿資產獲配收益,無論是否提領,都應併入「收益發生年度」所得額申報納稅,
並依其收益來源分成境內或海外所得,申報綜所稅或最低稅負。
依據財政部在2009年11月6日發布的解釋令,投資型保險契約的「收益發生年度」,是指
保險公司將投資收益計算並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的年度。
也就是說,只要投資帳戶價值因投資收益而增加,就視為所得已經實現,與是否實際提領
無關;若連結的是境外投資標的,該投資收益更屬於海外所得,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規定申報最低稅負。
舉例來說,小光(化名)已依規定申報2021年綜所稅,但卻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其
與配偶透過投資型保單獲配的投資收益,經查,小光及其配偶該年度分別有海外所得新台
幣1,200萬元及190萬元,合計1,390萬元,扣除免稅額670萬元後(2024年後則調整為750
萬元),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仍有應補稅額。
小光不服,提出復查,主張這筆海外所得並未匯入其銀行帳戶,依「收付實現原則」應不
算實際所得,然而,國稅局認定投資收益既已分配至投資帳戶,要保人即可自由處分,無
論是否提領,都屬於已實現所得,於是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於課稅年度內透過投資型保單獲配投資收益,應依規定申報綜所稅
或最低稅負,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列入,若涉及海外投資,更須納入個人
最低稅負制計稅,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及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9956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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