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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Pursuer (捕夢捉影)》之銘言: : 公告日期:2010.3.7 : 公告主旨:徵求板規修正案 : ─────────────────────────────────────── : 公告內容: : 經板規制定者──前板主TheRock自陷多項違規情事後, : 在下認有部分板規或有可議之處。 : 徵求各方賢達提出板規修正之具體意見。 : 以下列出在下認為可議之處。 : 若板友認為其他板規亦有問題,亦歡迎提出。 : 第九點第一款:抱持誠懇、和善、開放之態度。 : 問題:凡筆戰,此規必爆。試問是否有留存之必要? : 正面意義:遏制筆戰。 若從板主是「討論板主持人」的角度來看,這個條文正是板主發動管制權來警告或處 罰違規者的依據。 從使「筆戰」得到正面結果的角度來看,這條規定也可讓板主在參與討論者剛開始出 現這種現象的時候介入,討論者或許就會開始調整自己的言行,進而避免筆戰陷入參 與者相互攻擊的醜惡情勢。 在筆戰發生之時,雖然比較難期望參與者「誠懇、和善、開放」,但這樣的規定並不 會因為在筆戰發生時無用武之地而完全喪失存在價值。 這就好比我們不會因為「戰爭」時常會有虐待俘虜的事情發生,就把國際法戰爭罪中 關於虐待俘虜的處罰規定拿掉,對吧? : 第九點第二款:認真瞭解他人文章或推文所要表達之意義。 : 如有不明之處,應以虛心誠懇之態度請求他方予以澄清。 : 問題:同第九點第一款。 : 正面意義:同第九點第一款。 回應同上。 : 第九點第五款:避免使用會造成他人之誤解之用語。 : 問題:由誰認定?由板主認定,當事人勢難服氣。殆語言為 : 內化之能力。極少語言使用者會認為自己用詞有誤。 : 建議修改方向:將認定方式明訂之。 其實也正因為對理解的語言能力是內化的能力,所以「很難」訂出具體標準。由於這 是板主採取管制行動的依據,因此發言者的文字是否有造成「誤解」的疑慮,必須由 板主作成最終決定。 若要讓當事人服氣,板主在指摘當事人使用「令人誤解」的用語時,最好提出一些依 據,例如說明:「這可能會讓人誤以為是什麼」。法院判決要寫理由,板主指摘使用 者違規,亦同。 此外,就好比我們說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是依「自由心證」來認定法律事實,但其認 定方式及作成的結論並不是完全恣意的,並不能違背論理法則。不管怎麼說,總得說 出個道理。 又,如果遇到有使用者像我在上面的回文中那樣質疑板主厚此薄彼,板主把自己的認 知講清楚也是很重要的。板主藉此也可以瞭解其他板友的看法。板主並不是聖人,也 有可能犯錯,板友也會允許板主犯錯(只要不是太離譜)。為了補救板主單方認定可 能出現的「恣意」或「難以服人」的弊病,說明判斷依據或許是可行的作法。 : 第九點第六款:避免就他人發文或推文之動機或目的做負面之解讀。 : 問題:筆戰一起,殆無永遠對對方發言作「正面解讀」之可能。 : 不知此條有無修改之必要? : 正面意義:同第九點第一款。 對本款之回應同第九點第一款之回應。 : 第九點第十款:不得譏諷、嘲諷、挖苦他人。 : 問題:同第九點第一款。 : 正面意義:同第九點第一款。 對本款之回應同第九點第一款之回應。 : 以上公告。 我認為「筆戰」是一種特殊狀況,並不是平常就會出現的現象。沒錯,我們或許很 難期待筆戰參與者在「筆戰發生時」遵守前述規定,但只要前述規定是本板討論者 期望感受到的討論氣氛,那麼,以其作為板主「及時介入」、「防止狀況進一步惡 化」、「對嚴重違規者做出緊急處置」的依據,相信並不違反本板使用者的期望。 因此,我認為似乎沒有必要為了極少數的「特殊狀況」而去更動大原則。 最後,板主在開頭說的話讓我有點擔心。我希望板主提出此項議題是因為「有人」 對於板規的運用提出質疑,而不是因為對板主執法提出質疑的人「曾當過板主」或 「曾是板規制定者」。我想一個看法如果合理,誰說的並不會影響該看法的價值, 反之亦然。就算貴為一國之尊,講了屁話還是會被痛批的。 :) 從我的 ID 名稱從上端消失之後,我就是一般使用者。給我特別待遇(不論是更寬 鬆還是更嚴格)反而會讓我覺得不自在,對其他板友也不公平。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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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92.29
1F:→ lifegetter:筆戰有「據理力爭」和「意氣之爭」之別;善用XD是王道 03/08 07:58
2F:→ SakuraHaRen:我越來越覺得原PO是法律系畢業的了XDDDD 03/09 17:22
3F:→ TheRock:給樓上:你的感覺沒錯。 03/09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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