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梦想起飞的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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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经部智财局:101当广告背景不得收取权利金
时间Wed Feb 15 00:10:35 2006
记者丁万鸣/台北报导
台北101大楼有意对利用该大楼做背景、拍广告的厂商收取权利金,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昨天说,101大楼虽有注册商标,但只要广告不使用101大楼商标,就不构成侵权。
政府已开放立体商标申请专利权,去年七月台北101大楼是国内第一个获准取得立体商标
权的案件,所有人为台北金融大楼公司。
但智产局昨天表示,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虽有商标权,但不代表其可任意限制任何人使用「
101大楼」的权利,也不可对以101大楼为背景的广告或相关商业行为收取权利金。
智产局组长陈淑美说,以目前台北101大楼已使用的商品为例,有101大楼造型的模型玩具
已经注册,除非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生产贩售相同或类似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之虞,
或认为是台北金融大楼公司所生产或经其同意所制造,否则都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以101大楼为背景设计的房地产广告,只要不是用於贩售101大楼,或让人误会是台北金融
大楼公司在卖房子,也不构成侵害其商标权的问题。
智产局指出,一般建商在广告中,将建地附近着名建筑物一并刊载,是告知消费者建地的
相关位置和附近环境的机能,应属商标法的善意且合理使用方式,并非做商标使用,因此
不受商标权拘束。
着作权法规定,街道、公园、建筑物的外壁,或其他向公众开放户外场所,以及长期展示
的美术着作或建筑着作,除以建筑、雕塑、展示或专门贩卖美术着作重制外,依规定可以
任何方法「利用」。
包括向公众开放利用着名建筑物作成纪念品、拍摄照片、制成明信片、纸雕或海报、
拍摄戏剧入镜做背景等,都属於「合理使用」,不构成违反着作权法或侵权的问题。
2006-02-14/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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