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ayan (邪恶势力大反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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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老问题,新见解?
时间Fri Dec 27 20:27:04 2002
※ 引述《tzama (Daniel)》之铭言:
: ※ 引述《tzama (Daniel)》之铭言:
: : 以上对现况以及章程修正案作出说明,
: : 免得有些白痴搞不清楚状况,居然到处乱问乱批评......恶......怎麽不去死一死?
: : 至於汉人能不能入社?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 以下向各位说明本人见解。
: 首先,就原住民身份的范围,血统是不能不考量的身分依据,也是唯一可以考量的
: 依据。这是族群区隔客观依据的出发点。因此,本人要向大会建议,入社资格办法
: 制定原则应有以下四点
: 「一、具有原住民族血统者均具原住民籍。
: 二、前项血统需附证据证明之。
: 三、申请入社者应负举证责任。
: 四、审查小组应依职权调查。」
针对曾委员所提之有关「贵社」(本人并非社员,故以此相称)章程第三条之审
议原则,以下提出本人之不同意见书:
首先、贵社第三条之立法说明五提到:「为免社员入社资格受『原住民籍』四
字之文义解释限制而过度僵化,乃授权社员大会制定办法,得按时势予以适当调整
,故增订第三项。」其本旨在使过往之入社资格得以舒缓,并且得以权衡时势已予
更动。诸如近年来平埔族群的复名运动日盛。许多身份为汉族但具有平埔血统者亦
极力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贵社便得依法制定「入社资格办法」
,使具平埔血统之汉族(可能其主观上认定自我是平埔族)之台大学生,亦得加入贵
社。所以,曾委员所提之入社资格认定原则,在本具原住民族籍学生身上本不存有
疑义,但在平埔族群身上则会造成「举证困难」之情事。盖血统原则在官方认定平
埔族群上都难度甚高(例如提出族谱),更何况是在一个大学学生社团之中。而且,
原则四提到要求审查小组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贵社既非政府机关有权有钱,又无行
政体系一般拥有庞大人力资源,如何能够贯彻「职权调查原则」,相信亦是诸多困
难。第三条本系做为放宽资格认定之条款,但「血族认定」在实务上却容易导致与
法相违之情事。
职此,本人以为以该上述四原则作为制定贵社社员入社办法之基调,实有与贵
社章程第三条制定意旨相悖之嫌。是以本人拟具下列两点供贵社参酌:
第一、在现行法令中具原住民身分者当可依贵社章程取得社员身分。
第二、在现行法令中不具原住民身分,而於过往历史中曾存有「具原住民」身
份之事实(例如平埔族群)者,於审查其入社资格时应参酌其主观认知及
其过往经验(是否积极参与原住民族相关事务等);或於客观资料的审查
上予以放宽认定,例如家中口述的家族史、私自收藏的族谱,或其他足
以认定而非官方记载之资料。
在这两点的原则之下,曾委员所提之第三(举证原则)、第四(职权调查原则)
方有付诸实践之余地。并且亦不害贵社章程第三条之本旨。
: 其次,汉人可否入社,本人表示支持!
: 「可不可以让汉人入社」的问题本身,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作为社会运动团体的
: 原声带,扬言要「把原住民族的声音待到社会的每个角落」的原声带,以传承文化、关
: 心暨参与原住民族事务、导正社会观念为宗旨的原声带,应该以什麽样的人为团体组成
: 份子?试想,一个以「把同性恋的声音带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为宗旨的同性恋团体,是
: 由异性恋组成,或是以异性恋者为主要组成份子,社会大众能接受这个团体所声称的具
: 有「同性恋族群」代表性?
: 因此,除非这个团体「仅是」联系感情用的联谊组织,不然上述的情况会伤害这个团体
: 的运作目的与成立宗旨。
再者,曾委员提出有前提(如限制权利等)的收取汉人社员之见解。本人不敢苟同!
当然,本人还是恳认曾委员对於社团功能性之推论。组织任何一个团体,不管是
资合团体(像是财团法人某某基金会)或是人合团体(像贵社),都有其成立之宗旨及其
所欲达成之目标。贵社既为以「把原住民族的声音待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为己任之社
团,则不得不审慎考量其组织之成分。更何况贵社是希望以原住民族学生作为主体而
为原住民族发声之社团。易言之,如果贵社之组成是由汉人居多数的话,则「主体」
地位何以复存?
然而可能有论者言:「限制汉人社员在总社员人数之比例就行了嘛!」例如原住
民和汉人比维持7:3的局面,这样就不会损害到社团的原住民主体性。这样的论点存
在着两个问题。其一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他在取得「社员」身份上的公平性
到底何在?其二,如果学期之中有原住民社员离开贵社,为了维持法定比率,是否应
将超过比例之汉人社员依法开除,这样是否又会损及社员之权利与贵社之尊严。
所以本人以为仿照行政机关的那种比例制度(如原住民族教育法中的「原住民族教
育审议委员会」就规定原住民之代表席次不得低於几分之几)在贵社中是非常不可行的
。
回到曾委员的论点,本人觉得曾委员以「有条件式」的收纳汉人社员,不仅有害
社员平等之原则,更使得汉人社员所取得之「社员」身份仅图具形式而已。根本就无
身为一个社团之社员之意义存在。既不得提案、讨论、表决,不用缴交社费,干部对
其也不负职务上义务,这样形式的一个「社员」,跟一个偶然路过,然後参与贵社社
团活动的路人有何差别。
另外,对社员身分再作区别或权利之限制,无异又走回了1994年所修订之章程的
旧路(区分当然社员及一般社员)。本人虽不敢妄自评断该年修改章程之优劣,但如此
之修正方向,毋宁是增加社团在制度上运作之负担,其成本又会再度转嫁到每一个贵
社的成员之上。
最後,本人对於不赞同汉人进入贵社的结论是:台大原声带社社员资格之取得,
仅代表得以议决原声带社未来的策略方向尔,并不完全等同「不属於这个社团的一份
子」。台大原声带历经十年,其中有多少非原住民的学长姊曾经在这个社团待过,是
不是「社员」似乎不是那麽重要的问题,而是你到底是「什麽心态」来参与这个社团
吧?然而「限制」也不全然就代表着「封闭」,而是为了这个社团它本身组织上的需
要,所不得不然的结果。倘若今天原声带社是以「促进族群融合」为依归的社团,相
信今天本人根本无言在此置喙。
贵社章程第三条的修正,相信对於一些人来说冲击很大,这绝对不是如一些传言
所说「关起门来打手枪」这等「自己爽」的情事;而是不希望台大原声带社变成「挂
羊头卖狗肉」这种「自欺欺人」的社团。本人也很希望,贵社社员能够多提出自身的
看法,来凝聚大家的共识,然後对此作出一个比现在更具前瞻性的改变。
以上...............
: 如果开放汉人入社,又不会伤害团体的运作目的与成立宗旨,自然就没有必要全面拒绝
: 。但是为了维系运作目的与成立宗旨,则应该以「有条件入社」的方式,同意他们参与
: 社团。对社团而言,一方面可以增加提供人力、劳力、时间、费用的成员,二方面也可
: 以对外维持社团的开放形象(虽然,本社的封闭形象本是虚假。)本席主张,开放汉人
: 入社,但因为章程限制只有原住民籍学生方可入社,因此,汉人只能参与社团活动,不
: 能成为正式社员、不能参与社员大会之提案、讨论、表决,相对的,相对的,本社不得
: 向其收取社费,仅能收取活动之必要费用!本社干部也不负有「通知社团活动」的章程
: 义务。简言之,本席主张社团可以成立特殊组织「山亲团」,专门收汉人,但非正式社
: 员。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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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自我表达能力与机会,这就是人格。《礼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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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65
※ 编辑: askayan 来自: 140.112.214.65 (12/27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