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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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与河共生 原民智慧
时间Tue Mar 4 10:27:40 2008
中国时报 2008.03.04
与河共生 原民智慧
黄丞仪
二二八过後的那一日,大汉溪畔的阿美族三莺部落被台北县政府拆个精光。县府官员说
,他们只是「依法行政」;三莺以及在新店溪畔的小碧潭、溪洲这些违反水利法的「违建
」部落,都会在四月底前被彻底铲除。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单纯拆除违建的问题,而已涉
及复杂的河川治理规画与都市原住民生存权的冲突,可让我们重新审视「依法行政」的虚
与实。
的确,水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河川区域内禁止建造工厂或房屋。依法论法,似乎没什
麽好说的。但是,什麽是「河川区域」呢?民国九十二年修法前,原称为「行水区」,包
括:(一)已筑有堤防者,二堤之间的土地;(二)未筑有堤防者,为寻常洪水位达到地
区之土地。但现行水利法已经不采用此一规定,改以画定公告「河川区域」的方式来确定
。县主管机关必须提出县管河川的水文分析报告,提送水利署「河川区域画定审议委员会
」审查核定。
从而,水利法的「河川区域」一变而为人为画定的结果,不必然指涉因「地理形势自然
形成的河流」(释字第三二六号参照)。三莺、溪洲等部落的建物是不是违法?端视河川
区域如何画定。高滩地有多少应该画入河川区域,不仅是水文分析的结果,其实更属於河
川治理政策的形成范围。
依据台北县政府施政计画,河川高滩地的整建美化工程将自三莺新生地至莺歌陶博馆一
带兴建自行车道,进一步连结到二重疏洪道运动公园。另外从大汉溪右岸开始,也要兴建
一条自行车道贯通到新店溪的碧潭沿岸。这两条自行车道的规画,就注定了河岸边这些弱
势的原住民部落必须被铲除的命运。
事实上,原住民生存空间并非不能和河川治理并存。水利法施行细则已经允许原住民依
照原住民基本法的规定,在河川区域内从事猎捕、采矿、采集植物等行为。原住民基本法
第二十三条也提到,「政府应尊重原住民选择生活方式、习俗、服饰、社会经济组织型态
、资源利用方式、土地拥有、利用与管理模式之权利。」
阿美族人习惯依山傍水而居,在河里打鱼、在河岸种菜养猪,遵循原乡的生活方式。当
他们找不到工作时,至少还可以靠这种经济模式生存下去。县府在画定「河川区域」时,
难道不用考虑到这些人文因素吗?
不要忘了,「依法行政」原则的真谛在於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不受政府侵害,不是作为官
僚或政客「假法律之名、行国家暴力之实」的工具。都市边缘的原住民不是大型废弃物,
为了美化河岸,就可以把他们的家园拆了,全部集中到国宅去吗?他们的人性尊严置於何
地?这实在是「依法行政」一词最大的反讽。
法律须「看」到原住民的存在,像溪洲、三莺这些位处高滩地原住民聚落,县府於画定
「河川区域」时,可依行政程序法举行听证或邀请陈述意见,扩大部落住民参与机会。水
文分析报告中,亦可比照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对当地众多居民之迁移、权益或少数民族
之生活方式,有显着不利之影响」时,应当重新评估规画。
河川治理更可以融合地方性知识,撷取阿美族「与河共生」的智慧,丰富当地人文景观
。即便要将住户迁移,也可以诱因代替强制,例如提供房屋津贴、就业保障或以地换地。
无视於现实中族群差异的法律,不啻一种变相的政经压迫。
(作者曾任律师,现为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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