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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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选观察》谁尊重原住民族?
时间Mon Mar 17 19:24:5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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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选观察》谁尊重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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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3 月 13th, 2008 由 廖元豪
文◎廖元豪
原住民族人口据统计约有四十八万人,其中成年有投票权者约三十二万人。纯从选票数量
看,虽是少数,但也已是一股不能忽视的政治力量。而且,原住民族的声音,除直接的选
票外,更涉及道德与政权正当性的问题。因此,谢长廷、马英九两个候选人也不该轻忽。
从目前的两个候选人的选举语言、行动,以及过往的纪录来看,谁当选会对原住民族比较
有利呢?
事实上,先不论候选人嘴里说的多好听,至今原住民族在政治情势下都是被忽略的弱势。
即便选举期间亦然。看看最近马谢两位候选人到处大放送,也同时对许多群体提出「大赦
」。未缴健保费的低收入者、「偷跑」的台商,都因选举竞争而获利。
但是,三峡三莺部落的都市原住民却没有「享受」到这些优惠。台北县政府毫不顾忌「选
举将届少惹事」或「选战期间大放送」的政治逻辑,毅然在社运与人权团体的抗议下,强
制拆除原住民在河岸边的家园。而在「整治河岸」的说词下,同样的命运可能随时降临到
新店溪洲部落。周锡玮、马英九,与谢长廷,压根儿就没想到对他们「大赦」。是周锡玮
太蠢太暴冲,全不考虑选举效应(回忆一下,在民进党初选时期,「乐生疗养院」暂时被
行政院保了下来);还是说,三莺部落原住民的力量太弱,因此无法引起原住民族对国民
党的反弹,也吸引不了谢长廷的关怀?
外观来看,拆除三莺部落在桥下的栖息地,没什麽了不起。台北县政府强调「依法行政」
,也有不少民众认为「违建就该拆」:哪有人可以在公有地上面自己盖起房子,然後就占
为己有划地为王?
然而,「违建」逻辑套在三莺部落,甚至所有的原住民族上,都有正当性的问题。从原住
民族的观点来看,目前国家整套土地所有权法制,才是一套大「违建」!
数百年前,中国各地的汉人不请自来(既未申请签证,也没有像今天的新移民般缴交财力
证明),跨海到台湾居住。在生存斗争的过程,逐渐地缩减了原住民族原本的生存空间。
而清朝、日本以至中华民国的统治时期,更在没有经过原住民族实质同意的情况下,单方
把原住民族原本悠游生活的空间,都变成「国有地」!原住民族本来是台湾岛的主人,却
被「後来者」擅行霸占,到底谁才是「违建户」?从逻辑与历史来讲,水利法、土地法、
民法物权编才是违建,原住民族应可追究汉人移民侵入与窃占国土。
再讲近一点,许多弱势原住民之所以在都市游离,同样导因於汉人政府的开发政策与都市
政策。他们的传统生活方式遭到破坏,愈来愈无以维生,於是迁徙到都市工作。但到了都
市,部分人难以适应汉人资本主义社会的竞争逻辑,於是成为边缘人。好不容易找到一块
栖息地,还要面对警察与怪手的威胁,并且被指控为「占用公地」!
从土地被收归公有,到生活方式及地点的改变,都是由汉人政权(无论你叫它「大清」、
「日本」或「中华民国」)片面决定,原住民族所能发出的声音微乎其微。在这个结构下
,任何涉及原住民族的政策法律,都必须先面对这个「後来者侵夺先住者」的结构不正义
(不追究数百年来的剥夺、压迫、歧视,却斤斤计较少数「违建」),而不是动辄拿出形
式主义的「依法行政」来进行镇压。
只有先面对这种结构问题,才能理解为什麽原住民族会有「国与国夥伴关系」、「部落主
权」,或「还我土地」的诉求。政府不能硬拿着「後来」的法制,去要求「先到」的原住
民族无条件接受-这是征服,而不是民主融合。
也是在这样的理解下,美加等国的原住民法制,会站在「国家与原住民部落缔结条约」的
「部落主权」基础上而发展。同样的,也因为承认了白人对土地原主的巧取豪夺,所以会
有各种的「赔偿」(reparation)措施与主张。
依此,中华民国政府以赎罪、负责的心态,与原住民各族平等协商土地、文化、政治、经
济发展,及其与主流社会的关系,并且将协商结果制定为有效执行的制度(宪法、法律,
甚或条约)毋宁是天经地义之事。在此之前,「依法行政」,可能只是征服者的暴政!
那麽,两位总统候选人是怎样看待、对待原住民族的呢?他们将来当选总统後,会真正尊
重台湾岛的先住民吗?
先看看马英九怎麽说。
马萧的原住民政策说明中,一字未提「国与国」或「夥伴关系」。相反地,马英九似乎并
不愿意使用这个概念。政策说帖中,虽然提及「尊重差异」、「不得强行同化」以及「推
广(试办)自治」,并援引「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但未使用「主权」、「国与国
」之类的用语。基本上似是将原住民族当作一般的「少数民族」,而在文化、经济、教育
、福利等方面予以扶持及保护。但这就会忽略「原住民族」不同於其他「少数民族」的特
殊地位。
以美国这个多元族群的国家来说,法律上看待「原住民族」是与「非裔美人」、「西语裔
族」、「亚裔」等少数民族相当不同的。仅有原住民族部落享有与各州相近的主权地位,
并与联邦政府缔结条约。部落保留区拥有相对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权。
例如,美国各地充斥着优惠少数族裔之积极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同时,原
住民族部落或相关政府机关,也有类似的制度:优先甚至全部雇用原住民族成员!但扶助
一般少数族裔的积极平权措施,受到法院严格的检验,偶尔还会被宣告违宪(因为可能侵
犯白人的权利);然而对原住民族的优惠却从未遭到质疑。法院为何将原住民族与其他「
少数种族」分别看待?理由就是原住民族部落拥有的是「主权」,是国中之国,而不是一
般的「种族平等」而已!
不知是单纯因为没知识而仅从主流法律观点思考,还是局限於「原住民是铁票」的国民党
思维,马英九从没能真正理解原住民族与其他少数族群的差异。这使得他轻忽甚至贬抑「
夥伴关系」的概念。任何有关原住民族的诉求,只要出现「夥伴关系」或「条约」等用语
,他就必然退避三舍。殊不知,欠缺对原住民族「主权地位」的认识,就无法画出「自治
」的范围,也难以理解「还我土地」的诉求。对於溪洲、三莺部落、山地部落迁村、土地
主权等议题,自然会从形式主义、汉人中心,乃至资本主义的眼光来处理-拆就拆,迁就
迁,给钱或另给地方住就是了。
谢长廷的原住民政策,看来可就漂亮得多了。从「夥伴关系」、「准主权关系」、「土地
条约」谈到「转型正义」,很清楚地比马英九更符合原住民族的「主权期待」。马谢两人
的原住民政策,都包含许多政府的福利、支持措施。但马英九的政策内容虽然具体详尽,
但比较像是一般的社会福利。相较之下,谢长廷的政策内容固然相对抽象、空洞,然而却
与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紧密连结,突显出谢长廷在这方面更精辟的视野。
但谢长廷话说得漂亮,能实现到何种地步?尤其当民进党与谢长廷都口口声声要将原住民
族的特殊地位「入宪」时,其实就隐藏了一个危机:用「修宪困难」作为搪塞的口号,顺
便谴责国民党居多数的立法院,以及这部成天被当作代罪羔羊的宪法。
从法律上来说,谢长廷的「夥伴关系」、「土地条约」等政策大多不需要靠修宪,即可实
现。美国宪法只规定州与联邦的分权,而从未提到原住民部落拥有「主权」,更没有规定
原住民部落与国家之间可以缔结「条约」。可是美国的宪政实务,毫无困难地承认印地安
部落拥有主权,并享有极高度的自治权限,甚至豁免於联邦法律的管辖。美国法院一向承
认美国政府与印地安部落的关系,其实就像是国与国的关系,当然依据「条约」来处理。
何况,中华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增修条文第十条又明文规定了
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要透过宪法解释来实现「夥伴关系」,其实比美国更容易。然而,
陈水扁执政八年来,可曾正正经经与任何一个原住民族签订有拘束力的条约?除了一个抽
象而欠缺直接执行力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外,提出过什麽具体可行的原住民主权法案?
每次有人询问,他们就会说「修宪很困难,国民党都在阻挠」云云,其实只是推托之词。
所以,马英九的原住民政策,好处在於较为具体,所以容易检验是否执行。而且仔细看看
内容,其实也有不少值得称道之处。但他仅把原住民族当作一般少数民族,严重忽视原住
民族的特殊「台湾主人」地位。而谢长廷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然而抽象暧昧的「夥伴关
系」到底怎样具体落实,一直未能说清楚讲明白。前者笨到该挨骂,後者则让人怀疑是否
只是口头上讲好听话骗选票。原住民族以及所有关心原住民族的朋友,都应该严格地批评
、检验这两个汉人是否真诚尊重原住民族!马英九应该修正立场,更加深入地认识原住民
族的特殊地位;谢长廷则必须提出更具体的措施,证明他有诚意实现美丽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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