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manMJ (黑鬼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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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原运最後一个命题-原住民族自治(一)
时间Mon May 23 22:18:19 2011
再论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之一
概念的重新检视--原住民族自治
文/曾兴中
什麽叫做「民族自治」,各种有趣的说法都曾经出现过。例如,前考试委员伊凡诺干
所自提出定义:「原住民族自治权不仅包括管理自治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
自治区域内部事务的权利。」不仅简单明确,更是令人非常振奋!估且不论这样的说法是
不是有弄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差别,不过,如果我们愿意更负责任的询问自己,就
会发现「过度简单的说明复杂事务,会错过真正重要的概念!」因此,让我们先暂停振奋
的心情,从下列的问题出发:甚麽叫做「民族内部事务」?甚麽又叫做「区域内部事务」?
自治权的范围一定包含在前述的两个概念中吗?
事情有这麽简单吗?
首先,这两个概念之间,很难相互区分。例如这件事情:「排湾族人某甲在自治区域
内杀了排湾族人某乙」,这是发生在该民族成员间事务,应该是「民族内部事务」,又是
发生在自治区域内的案件,也应该是「区域内部事务」。不过,就算不能区分,但仍然可
以看出「自治权力」行使的范围,这倒也是无妨。但是如果将题目改成「排湾族人某甲在
自治区域外没有工作亟需救助」,照伊凡前考试委员的说法,这应该归属於该民族自治区
政府管辖,地方政府反而不能伸出援手,就不免让人觉得可议。
其次,这两个概念本身,似乎过度涵盖自治的全部意义。例如这件事情:「菲律宾海
军入侵雅美族自治区传统海域」。这是发生在自治区域内的案件,照伊凡前考试委员的说
法,只要是「自治区域内部事务」就应该归属於雅美族自治区政府管辖,中央政府不应该
介入以免侵害雅美族的自治权,换句话说,雅美族自治区政府要单独负起驱逐他国海军入
侵的责任,这不免让人觉得更加可议。
因此,无论是「民族内部事务」还是「自治区域内部事务」,都是对「民族自治」概
念的「过度夸大」。自己的族人在外地流离失所,我们会希望治理当地的各级政府袖手旁
观?外国入侵了,我们会希望中央政府坐视不管?除非这个自治体是一个国家,否则无论
是自己的内部事务,还是治理区域内的全部事务,都要面对「需要其他政治主体」的情况
。
所以,从「自治权限范围」的角度切入,即便实施民族自治,但无论是「民族内部事
务」还是「自治区域内部事务」的治理权限,都有可能,甚至有必要交由其他自治体(中
央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办理。所以,我们必须负责任的继续问下列的问题:「哪些事务
的权限可以交给其他政治主体?」、「哪些事务的权限又必须要留在民族自治体的手上?
」以及「前述两种事务的如何区分?区分标准是甚麽?」更精确地说,就是「原住民族自
治体应该有哪些事务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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