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tineen (绿色浩呆熊加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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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连署补充理由
时间Wed Feb 23 07:02:58 2005
※ 引述《peal (学英文)》之铭言:
: i版主并不是只有超浸
: 他还有双重标准 判决不公
: 因此许多人投票都投赞成票
: 我是这种标准的受害者
这些你说的"许多人"有多少是跟你一样的受害者?
[甚至连在 kmt 版发过文都没有的人
你要说这些人对 kmt 版有多了解,这样能说服人吗?
还不是看颜色拉人去投票的
: 也是jeromec 第4项所要提的补充
: 及politiclaw 我的检举也该处理一下吧
你不合理的地方在哪你知道吗?
你一直坚持如果都是人身攻击那水桶期限一定要完全相同
也就是别人因为人身攻击被处以水桶1周
你也人身攻击的话,就一定要一周
你这种想法完全是错的
你去看看全PTT的版面
有哪个版是完全按照你这样说法在做的
前任小组长已经强调过了版规是板主权限的延伸
你现在却在死钻版规
你可别忘了kmt版规还有一条恶意钻版规漏洞的送半年水桶
之前因为狂转贴文章洗版的fkumctk
是,没错,版规是没规定狂转贴文章要处罚
但是版主送他两周水桶,就有"正义之士"出来鸣不平之声了
但是我觉得版主送他两周我还觉得太轻了,这种钻版规漏洞的不是要半年吗?
那我是不是也应该来检举版主袒护fkumctk?
那麽请问你到底版主应该怎麽做才能让所有人都满意?
: ※ 引述《zoea (quit...)》之铭言:
: : 第一次所称超浸
: : 您於Thu Dec 9 09:34:21 2004向版主提出申诉同时
: : 已经超浸 然是否此为第一次提出请求解除水桶通知?
: : 若此为第一次合法通知 并无系争所称超浸之实
: : 第二次所称超浸
: : 文中所指
: : 第二次超浸:水桶期间:Wed Feb 2 00:43:16 2005~ Feb 5 00:43:16 2005
: : 本人於水桶期限到”之前已经先会知版主ilyvonne”
: : (会知未留底,但於第二封信件中已经提出),但是ilyvonne执意超浸。
: : 并於水桶到期10小时过後,提出第二次抗议:
: : 可知
: : 两次通知分别为水桶期限到之前
: : 及过後十小时
: : 若就此而见应以水桶到期後通知为第一次合法通知 何来超浸之实
: : 第三次所称超浸
: : 於abouttemp发表通知 而非以信件或水球方式通知
: : 不是不能在这个版发表 但是要立即性使版主得知
: : 快!快!快! 我水桶已经到期了 快解除我的水桶
: : 此通知不符bbs使用习惯 本次所称超浸 难符故意超浸事由
: : 依上述说明 除第一次有补充余地外 本理由驳回
: : 另外 若只有一次这种情况 则应以申诉方式作处理
: : 难以此种情况称版主不适任而为连署罢免理由
: : 请注意 版主仅义务性职务
: : 实难要求版主24小时在站上待命
: : 然使用者权益亦需兼顾
: : 故版主应於得知有该超浸事由情事发生时立即解除之
: : 版主亦应尽可能的注意避免有上述情事发生
: : 所以才会有以信件通知版主为解除水桶之必要
: : 这样看来似乎是科以使用者另外的责任
: : 但是考虑版主职务之性质 烦请各位版主及使用者能多加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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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70.1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