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sg (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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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组规
时间Tue Jun 27 01:27:51 2006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 ※ 引述《emsg (msg)》之铭言:
: : 既不知逻辑从何而来,又如何得知答案呢?
: : 如果你再问一次,不就是重覆PO文吗?这样你认同吗?
: 是没有人回答他的问题吗?
有啊,他未得答覆,再提问题又何错之有?
: 还是他对於别人的回答视而不见?
这就是主观认定了。
: : 有啊,当年不是基督徒的时候,我与他无异,您呢?
: 我对您如何没有兴趣
是吗?那您回我的文是有兴趣的表示吗?开开玩笑别介意。
: : 注意了,这是你的认定不是监定,所以我只能尊重您的看法,
: : 但不同意这种论断,您正在下别人的「定义」。
: : 所以我无认同的的必要,可接受吗?
: 那怎麽办? 定义是主观的,
重点是,我们自己主观下别人的定义,和证明一个定意识不同的吧!
: 所以每个人都可以我行我素?
当然不行喔,尤其是执法者如版主。
: 难道陈进兴可以说强暴不好是你们的定义,我无认同的必要?
您又见笑了,他是在事实认定下经调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如此,我才有认同的必要。
和大家说aq不好,就会使我认同是两回事。
: : 妄自类推?一个版规处置一个人的永久禁声,依法剥夺人的基本权不叫刑法叫什麽,
: 什麽时候在网路上po文是基本人权?
言论自由不较基本权,难不成是投票权吗?
: 又,刑法的处罚就是刑罚,现在是Q版友去坐牢了吗?
请您看清楚,刑罚不一定让人坐牢,
但将人禁声的自由限制与坐牢限制自由有差别吗?
: 要引用法律概念,也多了解一点吧
好阿,那就多指教了。
: : 难道是行政诉讼吗?这可是您的主张吧!
: : 看过你的文,既然你对法律清楚,那您我之间应是地位相同也是武器平等。
: : 这样就好谈了。
: : 再问您一次,这是不是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
: : 版主该不该提证据办人?
: : 按事实认定,该不该照版规处理?
: : 以上三题可是简单题喔。
: : 谢谢
: 对不起,我并不认为你对法律清楚
对不起,您还未回答我这个对法律不清楚之人的三个简单问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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