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dowen (舰队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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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规
时间Mon Dec 24 02:10:54 2007
※ 引述《yangon (杨公)》之铭言:
: 如果「仲介什麽东西都没有违法疑虑」的话,
真的阿。刑法186,187都只处罚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未经允许的
枪械。
法规: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186 条
未受允准,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
爆裂物或军用枪炮、子弹而无正当理由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187 条
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
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或军用枪炮、子弹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则比较详细,但是也只处罚制造、贩卖、运
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
名称: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民国 94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第 2 条 枪炮、弹药、刀械,除依法令规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条例之规
定。
第 4 条 本条例所称枪炮、弹药、刀械如下:
一、枪炮:指火炮、肩射武器、机关枪、冲锋枪、卡柄枪、自动步枪、普
通步枪、马枪、手枪、钢笔枪、瓦斯枪、麻醉枪、猎枪、空气枪、鱼
枪及其他可发射金属或子弹具有杀伤力之各式枪炮。
二、弹药:指前款各式枪炮所使用之炮弹、子弹及其他具有杀伤力或破坏
性之各类炸弹、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鸳鸯刀、手指虎、钢 (铁) 鞭、扁钻、匕
首 (各如附图例式) 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查禁,非供正当使用
具有杀伤力之刀械。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枪炮、弹药,包括其主要组成零件。但无法供组成枪
炮、弹药之用者,不在此限。
枪炮、弹药主要组成零件种类,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5 条 前条所列枪炮、弹药,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制造、贩
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
第7到9条的罚则就不列了。
: 想来奇摩拍卖就真的会是什麽都卖什麽都不奇怪了....
所以法律上没有奇摩的事情阿,受罚的是买方跟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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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民治,民享,这是对的,我们与美国人持相同立场。
但苏联比美国伟大之处在於,苏联人民只需要享受就够了,其他
两件事就交给党来作。
Leonid I. Brezhnev,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P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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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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