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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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证据]站方的着作权所有规定(请pasaword组长阅读)
时间Sun Oct 16 02:46:04 2016
※ [本文转录自 Magic_Center 看板 #1NvBs-SP ]
作者: gkc (冠元大师) 看板: Magic_Center
标题: [证据] 站方对於着作权所有规定(请pasaword过目)
时间: Fri Sep 23 13:29:30 2016
关於我上次 8/29 申诉 rechris98 涉嫌侵害本人智慧财产权一事,pasaword
小组长说要和子玄小组长讨论FB转载是否有违规之嫌,但现在相信可以不用讨论了,
因为我已经找到相关规定了~~以下检附证据:
1.先前小组长认为的争议
之前我依据站规: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一、看板违规行为:
(一)未经作者同意,於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检举 rechris98 未经我的同意和授权转载我私人FB粉丝团的评论,涉及违反站规,请
小组长处置,等到9/14时我去信询问小组长,小组长的理由是,他认为这条规定指的是
PTT站内范围,不包含站外,所以认为有争议,在举证之前,我先对於这解释是否合理
提出逻辑分析,首先PTT本来就有规定版内不能未经作者同意转文到其他看版,如果两
条规定意思相同,那何必多立这一条?? 既然叫""任何形式""就表示不限於PTT站内这一
种形式。所以称说本条规指的是PTT站内的范围的解释不合理。
2.站方的使用者条款规定
而後我仔细查阅了站方对於使用者的规定,在站方看版《SYSOP》版的中有记载
3. ◇ ¢ PTT 使用者条款 2.0.1
清楚写到
1-2、着作权担保与授权
若您无合法权利得授权他人使用、修改、重制、公开播送、散布、发行、公开发
表某资料,并将前述权利转授权第三人,请勿擅自将该资料上载、传送、输入或
提供至本站。
==============================================================================
小结:
上面使用者条款,明白写着""无合法权力得授权他人使用"",後面又提到""提供至本站""
,表示站方的逻辑对於没有得到授权却将他人着作和智财权公开发表到""本站""就属违规
,而会用(提供至本站)这句话不就表示,PTT站方的逻辑有关智慧财产权包含其他网站??
而小组长你查了快一个月尚未查到的证据我帮你查到了,这下可以依法判罚了。
3.站方的智财权公告与小组长的疑虑
站方在 Announce 版早已提出公告:
请使用者注意,
於本站发送或存取资讯,
请遵守着作权法及相关智慧财产权法规之规定,
勿有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
除每次侵权将有相当之处罚外,
涉有三次以上侵权,
本站将依使用者条款第 8 条及第 8-1 条,
终止您所有帐号於本站之全部服务。
若您的着作权遭本站使用者侵害,
请行文通知本站。
(来信请寄:10099 台北邮局第33-131号信箱)
PTT 法务部
网址如下: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nnounce/M.1465114867.A.A96.html
==============================================================================
小结:
当时我有寄信给小组长,但小组长的回覆是,他记得这条是基於以前的档案分享跟现在
的漫画低调分享而来。所以他不觉得可以直接引用这条。
我当下没有仔细想,但後来回想这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仔细看我上面用黄色标注的字句:
请遵守着作权法及相关智慧财产权法规之规定勿有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
也就是站方新的公告的规定的是""请使用者遵守智慧财产权法规的规定"",也就是逻辑
应该是只要是(智慧财产权法和着作权法)所规定的内容都应遵守。而档案分享跟漫画只
是这条法规的立法原因,并不能推论成(只有档案分享和漫画受到站方智财权的保护)。
最好的例子就是~
2014年我国通过通保法,明定只有
最轻刑期3年以上的罪检察官才能调通讯个资,当初
会立这条法的原因是因为2013年时 王院长 被违法监听,所以才定这条规定。
那麽请问小组长??
如果今天一个检查官要侦办 刑法第 305 条 (恐吓危害安全罪)
而这个罪只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期未满3年""""""""""""""""""
他可以主张说: (我记得通保法当初是为了政治上监听所设置,所以我现在侦办的案件
虽然刑期少於三年,但是通保法是为了政治监听所设,我这次处理的不是政治监听,所
以不适合引用通保法,所以我可以调阅通讯个资)??
请问这个检查官的主张,在法界可以过关吗?? 当然不能~!!
所以,既然公告写说(请遵守着作权和智慧财产权法)。就表示是否违规要看的应该是
"""""有没有违反着作权法和智慧财产权法""""~!! 有的话就属违规~!!
4.着作权法与智慧财产权法规
以下是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所写的内容:
3. 转载网路上的文章、照片,是帮作者的忙,当然是多多益善?
作者将文章或照片等张贴在网路上时,并不代表作者「当然」同意网友可以任意转载或作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过出版社发行书籍,并不代表同意购书人可以任意影印书籍一样
有关於转载的问题,着作权法第61条规定,「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有关政治、经
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於
网路上公开传输。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
着作权法对於网路内容的转载的合理使用,采取二个严格的标准,第一个必须是「有关政
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学术论述、散文、食记、笑话、照
片、影片等,并没有第61条的适用;第二个必须是着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转载、公开传输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引用出处: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1
==============================================================================
小结:
可见,真相大白,本人并未授权98转载我粉丝团的评论,但他却私自转载,而且用途用於
闹版诽谤他人之用,很明显违法着作权与智财权法,也违反了站方公告的遵守智财权和着
作权的相关法规,更同时违反了上面我举证的使用者条款,根本罪证确凿~!!
5.智财权与着作权法规刑罚的严重度
所以,这次如果小组长要证明没有维护某人,那就不要再像上次只轻判个水桶两三周,因
为上次他被判的是版规的范围,而且只是涉及诽谤。但这次是涉及更严重的站规以及智财
权法,我们就来比较实务上诽谤和着作权法的刑责:
(诽谤罪)
第310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
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也就是最重不过2年有期徒刑,罚金了不起1000元~。
那麽我们找一条着作权法中罚则最轻的来比较~~~~~~~~~:
(着作权法中最轻的一条)
第 92 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也就是智财权和着作权法最轻的罪刑期也比诽谤罪中最重的刑期多上一年,而罚金更
高达750倍~!!可见着作权法的严重度实务上远比诽谤严重太多~!!
(总结)
所以如果小组长要证明没有偏爱某人,那麽现在证据跟法规我都帮你准备好了,那就
请快速判罚结案以正视听。如果你要证明没有维护某人,那这次很明显实务上智财权
和着作权的罚则都远大於诽谤罪,所以如果你真的没有偏爱某一方,这次希望不要好
不容易案子弄了快一个月,却又是罚个不痛不痒的水桶两三周。而是依照实务法界专
业的见解,罚的远比上次与诽谤罪相似的攻击闹版严重数倍。
请小组长判罚以正视听~!!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2.33.5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gic_Center/M.1474608574.A.719.html
※ 编辑: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3:58:03
1F:推 souldragon: 引用网站资料若违反着作或智财权 那我看所有人都中枪 09/23 18:14
2F:→ souldragon: FB或BLOG的文章 本来就是公开的 不想公开可以设隐藏 09/23 18:15
3F:→ souldragon: 就像很多女生波照片就是想让其它人看 作者动机就这样 09/23 18:16
S版,智财权法写得很清楚,我看是多数人都没人犯这规吧~
上面引用的法条写的一清二楚。
作者将文章或照片等张贴在网路上时,并不代表作者「当然」同意网友可以任意转载或作
^^^^^^^^^^^^^^^^^^^^^^^^^^^^^^^^^^^^^^^^^^^^^^^^^^^^^^^^^^^^^^^^^^^^^^^^^^^^^^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过出版社发行书籍,并不代表同意购书人可以任意影印书籍一样
※ 编辑: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18:24
4F:→ souldragon: 你照片或文章隐藏 进入要密码 被别人骇才是侵权行为 09/23 18:17
5F:→ souldragon: 这样beauty板可以关了 那些板友波照片有经本人同意? 09/23 18:21
是的~但因为着作权法是告诉乃论,所以一旦哪天作者出来主张侵权一样会有事,
但问题是人家作者没有告啊~!! 问题是现在本人就是作者而且提出检举。
※ 编辑: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28:10
6F:→ souldragon: 而且着作或智财权的重点应该是获利 是否再查清楚一点 09/23 18:26
上面有提供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网站不是吗?? 第一项就写的很清楚:
1. 没有营利行为就不会侵害着作权?
着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判断基准,是否营利只是其中一个小的判断基准而已,并不是
唯一的基准。有许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还是会造成着作权人很大的损害,例如
:把一首MP3放在网站上供网友无偿下载,和把MP3提供收费下载,若是都没有经过着作
权人的同意,所造成的损害因为无偿的情形下载的人多,恐怕损害还比较大。着作权法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重点并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营利行为,而是在於着作权人是否
受有损害,因此,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利用他人着作时没有营利行为,就不会侵害着作权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引用出处: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1
※ 编辑: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33:39
7F:→ souldragon: 引用和抄袭的定义不一样 引用是合法的 不想大家都中枪 09/23 18:33
引用如果你符合上面法条所写的目的当然OK,以前研究所时,就看过许多案例是因为论文
内容写到别人的着作,结果学长告学妹的案例。上面标蓝底字的内容写的一清二楚。
着作权法第61条规定,「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
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於网路上公开传输。但
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着作权法对於网路内
容的转载的合理使用,
所以除非98讨论的是政治、经济、时事议题,不然引用未经授权就不合法。
何况上面还写说,如果注明""不许转载""不在此限,表示即便这三议题,如果作者表明
不许转载也照样不能转载,而我的粉丝团在""关於""的地方写得很清楚,没什麽可争论
的。
※ 编辑: gkc (114.42.33.53), 09/23/2016 18:43:13
8F:→ souldragon: 帮你查到了 着作权法55条 非营利不罚 建议查清楚一点 09/23 19:02
9F:→ souldragon: 照片是属肖像权 民法18和195 前提是有侵害到人格法益 09/23 19:07
10F:→ gkc: 我还真的去查第55条,结果里面说这条是用在“活动中”,请问 09/23 20:05
11F:→ gkc: ptt是公开实体活动吗? 09/23 20:06
谨慎起见,我仍附给S版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说明:
着作权法第55条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
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於
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
开发表之着作。」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要件,在判断上有下述几项要件:1.必须是「非以
营利为目的」;2.必须「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3.必须「未对表演
人支付报酬」;4.必须是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5.必须是在「特定活动中」。
引用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3&ctNode=7561&mp=1
所以很明显~PTT不是实体有观众和听众的活动,所以不适用着作权法第55条~!!
※ 编辑: gkc (118.161.97.187), 09/23/2016 23:05:14
12F:→ souldragon: 那个你要问律师或法官的朋友才准 网路算是公开场合 09/24 10:25
13F:→ souldragon: 因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 照你的用法多数人都中枪 09/24 10:27
14F:→ souldragon: google youtube wiki fb几乎都可以关了 重点是在营利 09/24 10:29
15F:→ souldragon: youtube争议应该比较大 靠大家丢的免费视频收广告费.. 09/24 10:32
那我可以告诉你原因,我以前当过DVD商,所以回答你的问题""为何youtube没被检举""??
因为如果要检举某个影片是否违法,需要有DVD或影片""代理商""才告的成。
因为只有智慧财产权的所有者才有资格对智慧财产权作品""提出监定"",讲白话就是如果
这些影片没有代理商,或者作者不告,没人动的了你,因为没有智慧财产拥有人提供保智
大队监定报告,但要是作者坚持要告,那就倒楣了。
此外,你提到wiki,首先依法如果着作或影片过了50年,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复制使用,而
且依法上面不是写如果讨论政治、经济、时事不在此限,何况要先证明维机引用的图片没
有经过授权你才能抓吧,而且还需作者亲自提告。
※ 编辑: gkc (36.229.15.201), 09/24/2016 13:00:14
16F:推 portia: 好。 09/29 08:03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2: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