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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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cofepupu不服IanLi之判决(2019/04/20)
时间Tue Jul 2 01:16:16 2019
本案裁判如下:
主诉:
(一)、对於IanLi
#1SkU4vPF (Law-Service),此判决不服,希望改判。
本案维持小组长之原裁定,
因站规与版规之适用难谓有失当之处,故维持原判。
惟本次水桶长达十年,如原告方有悔过或改善之情况,
小组长得视其改进情况减免刑责,具体配套与认定由板主处理。
如板主无意愿,因本次适用难谓不当,小组长亦无义务主导责罚之减免。
(二)、希望能确立Stock板 至底闲聊区主题之言论自由与板规合理之标准,
避免板友滥行适用板规检举,鸡蛋里挑骨头,行文字狱之实
〔鸡蛋里挑骨头,行文字狱之实〕之描述应系乞题,
不过此处建议stock板之两位板主,针对姓名权侵害之状况举些实例於该板,
以免未来仍有板友游走在模糊地带。
(三) 小组长IanLi判决过程明显偏袒板友y1896547以及板主eyespot,明显已不适任,请
群组长作相对应处置
站规与板规难谓有不当适用之状况,
故群组长碍难据以认定本次事件具小组长偏袒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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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姓名权是否受到侵害应考量【法益衡量原则】,
亦即〔受侵害之人格法益、加害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等部分作整体比例原则之判断。
故,并非仅止於单方言论自由之保障。
且姓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自当受宪法保护,
本案当事人有权以站内程序请求对造去除其侵害,
经板规与站规之涵摄适用,难谓板主或小组长有不当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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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过去这类民法判例而言,
多以受侵害人是否认定自身姓名权受侵害为主,佐以裁量者之心证判断。
即便其为菜市场名,在比例原则的考量下,
在经过当事人具体反映後,
对造〔亦无理由继续使用这些姓名在昵称或推文上〕,
故,此处认为原告三诉系无理由,裁定维持原判。
(另,按目前批踢踢对个人资料的规范,
非公众人物之姓名权与个资保障应认系采从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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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howeig: 如果stock两位版主想知道姓名权侵害相关法院判决或学理 07/02 23:47
2F:→ showeig: 实例,欢迎来law版询问07/02 23:47
3F:→ showeig: 群组长辛苦了!07/02 23:48
※ 编辑: nknuukyo (101.10.66.77 台湾), 07/03/2019 12: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