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看板AboutBoards
标题[公告] US_STOCK 审核始末
时间Mon Apr 19 11:27:12 2021
首先,
先就这次事件群组务nknuukyo未尽良善沟通之责任,
向IanLi组务与美股板的众连署人致歉。
以下群组务会说明这次在事务处理上的疏失与本可以小心的地方,
也谢谢hateOnas等於程序上所提出的疑虑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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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以下落落长的法规讨论会让人看不懂,
所以先简洁的说明这次处置失当的地方。
【非组务提出的开板申请】=>【群组务误会并依四、新增看板规定第3项作判断】
=>【群组务行使群组代表权代为处理】&【未确实做好要件审核与群组内沟通】
一、【非组务提出的开板申请】:
通常由组务代转的开板申请会比较没有疑虑,
但由连署人/板主直接在本板提出申请的比例也非常高。
这主要是因为每个小组对新增看板的未必有自已小组的特别规定。
二、【群组务误会】
本次事件因为看到是连署人本人提出,所以群组务先去查询是否小组有特别规定。
该小组当时的规定有两个版本:
2009/03/17:-开板规定 (Law-Service)
2010/07/18: [公告] 财金法律群组开版原则
#1CGmuHbZ (Law-Service)
因为2009的版本还在讨论稿,而且主体仍是沿用zoea 2006年的版本,
故以较新、较完全的 [公告] 财金法律群组开版原则 为准。
其中在开板部分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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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 若欲在本组进行新版连署,请依据:
A. 国家研究院组务问题讨论版之 4. PTT国家研究院小组组规 3. 新增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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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按其设订之精神,应直接适用本群组的规定,
且以法理观之,适用上新法应优先於旧法。
三、【依四、新增看板规定第3项作判断】
观本群组之 四、新增看板规定:
本案非小组长依需求自行开设,故不适用第1项;
且因2010开版原则的描述,应认 [未特别明订【开板流程於小组组规】],
故,当依 四、新增看板规定第3项 作判断。
四、【群组代表权代为处理】
因为群组务误以为这次申请也是上述的开板逻辑,
所以才由连署人自行於本板提出申请。
故本着加强群组事件处理效率的发心,
依 群组长权力义务规范 之 (6)群组代表权 代为处理。
[群组长有代表该群组所有看板及组长之权力,并可参与各群组会议之代表权。]
五、【未确实做好要件审核与群组内沟通】
虽然群组务行使代表权,但未确实检查相关审核要件。
其中也未发现原来这个程序都还没跑....
[b. 发起连署人需於该板所属小组组务板发表申请文,其中详述该板之板旨、
讨论范围、管理方针等板务运作相关资讯,交由小组长审核。]
这些疏失,原本群组务跟组务稍微沟通一下,
或是多检查该小组组务板的发文就能轻易避免,
但我处理得太轻率,致使两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也希望连署方的朋友,
不要将这次事件与误会上纲到管理者的人格或心态上,
这些担子对组务来说是不公允的,
因为这些质疑其来有自,
群组务在这次处理中确实有很多瑕疵,
而组务也很尽责的 新增 连署新增看板办法细则
#1WV61emd (Law-Service)
来避免往後有类似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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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之後的程序的处理上是否会用补正、追认或移去其他小组的方式,
希望大家能稍待我们的讨论结果,
也希望这次我的疏失可以给未来管理者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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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0.242.3.18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Boards/M.1618802840.A.045.html
1F:推 hateOnas: 该小组组务板置底有20201104那一个 你只看到2009 2010? 04/19 12:13
2F:→ hateOnas: 我的问题是 到底开在那 我看其他群组板路径也跟这次不同 04/19 12:17
[公告] 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 ver 20201104 这个版本就是我们订的,不可能不知道的XD。
但它不是本文所谓小组内自订的[特别法],
本文讨论的是:
如果小组内在看板设立这个议题上没有自订之特别法,
则无[特别法优先於普通法]的状况,故应直接适用国研院所订之开板法规。
因为批踢踢跟现实法规仍存在落差,这里的普通法、特别法仅以相对性论之。
原本的位置是:
8 LaweEconomic
研究 Σ法律财经研究院 18)
US_STOCK 学术
※ 编辑: nknuukyo (210.242.3.184 台湾), 04/19/2021 13:14:37
3F:→ hateOnas: 你知道ctrl+w吗 我是问ctrl+w位置 04/19 16:41
4F:推 hateOnas: US_stock没有显示国研 法律财经 04/19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