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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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多重帐号处置临时条款 (2024/7/22版)
时间Mon Jul 22 13:50:23 2024
为因应站内对多重帐号比对之职务调整,故将相关职务之调整与流程明文如下:
【举报之要式与判准】
第一条,多重帐号之举报者可为板主或板众,然板众须以私信寄给本院之管理干部,
如牵涉本院多处看板,始得直接以私信请求组务或群组务协助统筹处理。
第二条,接收板众检举私信之管理干部,有保管该私信之责任,以一年为期。
第三条,板众检举至正式确立多重帐号成立前,应负於公开版面保密之责任,
违者管理干部得不受理或终止多重帐号之处理。
第四条,强证据力之判准,板主或直接影响之干部应与上层组务或群组务报备後,
讨论罚责後并予以裁定。
第四条之一,本条款所谓强证据力之判准有四:
1.「90天内IP重复一次」、
2.「一年内IP重复三次」、
3.「多次多处揭露高辨识度之资讯,如足以辨识为同人活动之不同纪录等」
4.於本站其他群组经确认分身之事实者。
第四条之二,该案罚责确认完成後,管理干部始得公告於板面,并以站内信通知各群组
之群组务备查,以利其考虑是否同步进行处分。
第四条之三,IP期程之认定以发现同IP出现之之间隔日期为准,三重复以首次至末次间隔
日期为准;如有多分身之情形,得递进认定,一并处分。
如A(2023/8/6)-B(2023/10/6)-C(2024/1/3),
得将AB-BC递进认定、合并处分。
第四条之四,强证据确认後,是否有误会情形,转由帐号部评估,
如过去判例曾确认非同人持有,将於立案时予以标记。
翻案完成前,比照一般分身状况处置。
第五条,如管理干部认为该证据之证据力不足时(弱证据力),得将嫌疑人置於观察名单。
第五条之一,弱证据力之判准:
1.「IP前三码多次重复」、
2.「文气与用词异常相近」、
3.「超过三个月前曾有相同IP」、
4.「虽具辨识度,但不足以辨识为同人活动之相同纪录」
第五条之二,板主得与组务申请比对程式,并由板主加强分身查询之频率。
第五条之三,直接影响之管理干部为组务或群组务时,干部得分配查询工作给相关板主。
第五条之四,弱证据力之罚责应与上层管理干部讨论後为之,群组务可自行决定。
第五条之五,弱证据力之裁定,由上层干部另安排两位同级干部,三人合议後进行判断。
第五条之六,裁罚成立并公告後,应转知予各群组务知悉。
【管理干部实务处理程序】
第六条,板主於查询观察名单时,纪录後应留存档案,至少须留截图并编号之。
第七条,组务应确认板主受理案况之事实证据,文气与活动区域仅作心证参考,
并应支援合议人力安排与相关程式更新。
第八条,群组务应配合实际需要研拟相关规定,并协助观察名单之程式更新;於上诉时,
须就程序涵摄、证据力强弱、活动纪录是否有利害关系等部分统筹裁量。
【举证责任及未定状态之帐号活动】
第九条,凡经由合议後成立之裁罚,被裁罚人得於组务板或群组务板提出申诉。
第十条,须由被裁罚人自行提出非同人使用之相关证据或活动纪录,以利厘清。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得要求「一定之相关证据」,待证据充分後,始推翻原合议裁判,
如实名与使用情境等。
第十二条,翻案证据应於管理干部要求後之60日内提出,翻案确立前,
嫌疑人帐号活动比照原裁罚,但可於组务或群组务板进行案情相关之发言。
【延宕与时限标准】
第十三条,未附加「强证据力」证据之举报,不得要求管理干部於特定期限内处理完成。
第十四条,「弱证据力」之观察名单,因仰赖长期追踪观察,毋须订立特定处理期限,
然有观察名单之干部,每月须与上层直属干部作汇报。
第十五条,如举报之证据力充分(无修改之截图或侧录影片),应於一个月内完成裁罚,
即与上层讨论罚责、并经三人合议认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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