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lsol (乱风)
看板AboutBoards
标题[申诉] solsol 不服 IanLi 之认定 (2026/4/28)
时间Thu Apr 30 20:31:21 2026
申诉人ID:
solsol
被申诉小组长ID/所属小组:
IanLi / LaweEconomic Law-Service
申诉原因/申诉证据:
#1fxvS_-t (Law-Service) 判决涉及程序不正义.且板主涉嫌不适任
是否已向小组长私信反应/寄送系统时间:
有,有发信简单表示不服判决的简略原因是长期未参与、未表态的实习板主不该列入
判决分母。 小组长已回信坚持必须将其列入判决分母所以维持原判。
有请求小组长详述引用的具体条文,小组长至今未回引用条文。
申诉人发信时间 4/28/2026
小组长最後一篇回信时间4/29 00:31:49 2026
诉之声明:
一、程序正义部分:
就本人申诉案件所作成之「不通过/否决」决议提起申诉。该案审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请求撤销原决议,并就决议人数之计算方式重新审酌,作成合法且符合程序正义之判断。
二、板主适任性部分:
板主 Paul1021 於审理过程中,就板规适用及申诉人所提关键争点,未为充分具体说明,
影响审理之公正性,请求相关单位予以检视并作适当处理。
一、程序正义部分
(一)事实与经过
1. 本人於2025年5月26日提出申诉案
#1eCqWfJ5 (StockPicket) ,
由 StockPicket 板审查小组审理。
2. 第一审期间,实际表示意见者为两名正式板主:
Paul1021 表示反对,rayccccc 表示同意。
3. 当时另有一名实习板主 TroyeSivan,於长达66天之审理期间内,
未对本案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之任何意见。
4. 嗣後StockPicket板决议系以「未达过半」为由认定申诉不通过,
并将未表态之实习成员纳入决议人数计算。
上诉後小组长IanLi也采纳未表态之实习成员须纳入决议人数计算,认定申诉不通过。
5. 嗣後该实习板主 TroyeSivan,已因执行板务效率不佳、导致明显延误,
经板主群认定并正式解任(附证一)。
(二)申诉理由
1. 争点核心:何谓「有效参与表决之人数」
本案争点并非单纯过半门槛之计算,而在於:
未实际参与审议且未表态之成员,是否得纳入决议人数计算。
若未参与审议且未表示任何意见之成员,仍一律纳入分母计算,将使未参与决策者对结果
产生实质影响,已偏离多数决原则之正常适用。
2. 未表态不应产生否决效果
未表态属未形成意思表示之状态,并非反对意见。
若将其效果等同於反对,将使未表示意见者取得影响决议之能力,形同赋予消极成员否决
权,与多数决制度之基本精神不符。
3. 未参与审议与弃权性质不同
弃权系明确之程序行为;
本案则为长期未参与且未表示意见,两者性质显然不同。
若将未参与视为弃权,将使未履行审议责任之行为反而对决议产生影响,难认合理。
4. 表决基础不完整
既采表决机制,即应确保参与成员完成明确表态。
本案於66天期间内,未见对未表态成员进行任何补正或处理,即迳行作成决议,
致使表决基础不完整,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5. 未实际参与者纳入计算,欠缺正当性
决议人数之计算,应以是否实际参与审议并行使职权为基础。
若仅以名义身分纳入,将使未履行职责者影响决议结果,难认符合程序正当性。
6. 已被认定未履行职责之成员,不应影响决议结果
本案之特殊性在於:
该未表态之实习成员,事後已经板主群认定为「执行板务效率不佳并造成延误」,并据此
解任(附证一)。
在此情形下,其於本案审理期间之未参与状态,已非单纯未表态,而系:
经事後确认之未履行职务。
若仍将其纳入决议人数计算,并使其对结果产生影响,则实质上等同於:
‧ 由未履行职责之成员影响决议结果
‧ 使程序责任与决议影响力产生不对称
‧ 将制度运作风险转嫁於当事人
此已非单纯表决技术问题,而涉及程序正当性之根本疑义。
(三)反证说明:现行计算方式之不合理性
若列名成员一律纳入分母,将产生:
‧ 一人同意、一人反对、一人未参与,仍否决(非反对多数)
‧ 多数不表态,反而可阻止通过
‧ 成员可透过不作为影响结果而不负责任,存有明显黑箱操作空间。
此将使表决制度流於形式。
(四)制度风险
该计算方式将导致:
‧ 消极不作为影响结果
‧ 审议责任降低
‧ 决议可预测性与公信力下降
(五)请求对造说明事项
1. 决议人数计算之制度依据
请承办板主 Paul1021 及小组长 IanLi 说明「未表态且未参与审议之实习板主」纳入分
母之依据,并明确区分其性质为:
‧明文板规
‧一致惯例
‧个案裁量
如非明文规范,请说明其形成起源於何时/何人、适用范围与一致性。
不得仅以「制度如此运作」或「惯例如此」作为唯一理由。
2. 请承办板主 Paul1021 及小组长 IanLi 说明本案中「未表态」之处理方式,
其法律效果为何;是否被视为未支持而影响决议结果。
<未表态之实习成员可成为关键一票>如为一贯作法,并请提供过往一致处理之案例。
3. 未表态之处理义务
请承办板主 Paul1021 说明:
在长达66天之审理期间内,对於未表态之实习板主:
‧是否曾进行正式通知、提醒或催促
‧是否设定任何表态期限或处理机制
‧若未处理,其理由为何
‧是否曾影响本案「分母计算」之形成
并请提供相关纪录或佐证。
4. 实习板主纳入分母之合理性
请承办板主 Paul1021 及小组长 IanLi 说明在未参与、未表态、未履职情形下,
仍纳入分母之制度理由及正当性基础。
二、Paul1021板主适任性部分
(一)板规适用说明不足
对於申诉人所主张「须同时符合涉及政治且违背板旨」之构成要件,未见具体说明适用标
准,致裁量基准不明确。
(二)未充分回应核心争点
申诉人多次请求说明何以构成违背板旨,惟相关回应未就该核心争点具体论证,影响申诉
人防御权之行使。
(三)程序运作影响公正性
未说明纳入长达66天未表态实习成员之正当性。
(四)个案审查流程差异
於他案
#1eJ4WSKz (StockPicket) 中,对於「白莲教」一词之使用,板主 Paul1021 曾
采取以下审查程序:
(1)承认判断涉及主观理解
(2)要求当事人补充说明实际意涵
(3)参考其他板主意见後再行判断,并最终改判
然於本案中,未见采取相同之补充厘清程序,亦未就关键用语进行进一步确认,即迳行作
成不利判断。
两案於「是否进行补充厘清程序」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否基於案件性质不同或其他可说
明之裁量理由,仍有厘清必要。
(五)裁量一致性检验
为检视审理标准是否具一致性,兹就审查流程进行比较如下:
他案
#1eJ4WSKz (StockPicket)
该案包含以下程序:
(1)主观判断说明
(2)要求补充当事人说明
(3)参考其他板主意见
(4)再行判断并修正结果
本案
本案未见上述完整之补充厘清及多方参考程序,即迳行进入裁决。
比较结果
两案主要差异如下:
(1)是否进行补充厘清
(2)是否引入多方意见
(3)是否具修正机制
若审查标准一致,应可说明程序差异。。
然目前两案呈现不同审查结构,仍有厘清必要。
结论:
本案核心并非单纯表决结果,而在於:
未实际参与审议且未表态.未屡职之实习成员,是否具备影响决议结果之制度正当性基础
。
若该纳入方式:
‧无明确板规
‧无一致惯例
‧无可预见制度
则属事後扩张解释,并使制度适用处於不确定状态。
爰请撤销原决议,并就决议人数之计算方式重新审酌,作成合法且符合程序正义之判断。
附证
附证一:
#1f0YUeO9 (Stock) 板公告(2025/10/29)
内容:认定 TroyeSivan 实习板主执行板务效率不佳并造成明显延误,予以解任。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23.33.12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Boards/M.1777552284.A.752.html
※ 编辑: solsol (61.223.37.138 台湾), 05/02/2026 20:14:05
※ 编辑: solsol (61.223.37.138 台湾), 05/02/2026 20:42:22
1F:→ nknuukyo: 这案我看事实部分是「未过半」, 123.50.47.117 05/03 00:13
2F:→ nknuukyo: 虽然写了很多补充,但就有无过半这个事 123.50.47.117 05/03 00:13
3F:→ nknuukyo: 情上还是很难被说服。 123.50.47.117 05/03 00:13
4F:→ solsol: 内文质疑的点说得很清楚了 61.223.37.138 05/03 19:53
5F:→ solsol: 请承办人员提供具体条文 61.223.37.138 05/03 19:53
6F:→ solsol: 请承办人员证明有审理中有善尽督导实习人 61.223.37.138 05/03 19:53
7F:→ solsol: 员的义务 61.223.37.138 05/03 19:53
8F:→ solsol: 申诉理由说得很清楚 61.223.37.138 05/03 19:54
9F:→ solsol: 此板分组在国家研究院/法律财经研究院 61.223.37.138 05/03 19:57
10F:→ solsol: 在法律和程序正义专业性在PTT顶层 61.223.37.138 05/03 19:57
11F:→ solsol: 相信小组长.承办板主能且应当厘清争议 61.223.37.138 05/03 19:58
12F:→ solsol: 相信任一民众受到程序不正义的特殊对待 61.223.37.138 05/03 20:00
13F:→ solsol: 都会提出此类质疑。 61.223.37.138 05/03 20:01
14F:→ solsol: 肯请庭上就申诉理由的数点,一一具体说明124.217.135.182 05/03 20:20
15F:→ solsol: 赞同或不赞同。不赞同理由为何?124.217.135.182 05/03 20:20
16F:→ solsol: 依正常审理程序一一回应。210.242.153.199 05/03 21:13
17F:→ solsol: 若无法在此获得释疑,申诉人将考虑再上诉 61.223.37.138 05/04 01:53
补充说明:关於「未过半」结论之前提问题
上级审理意见将本案简化为「未过半」之问题,然此一表述,
系建立於特定计算前提之上。
本案争点并非单纯是否过半,而在於:
决议人数(分母)之计算方式,是否具备明确制度依据与程序正当性。
现行结论系以「将未实际参与审议且未表态之成员纳入分母」为前提,进而得出「未过半
」。
然该前提本身,正为本案争执之核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关键问题尚未被回应
截至目前为止,尚未见审理单位就下列事项为明确说明:
1. 未参与审议且未表态之成员,纳入决议人数之明文规范依据为何
2. 如无明文规范,是否存在一致且可验证之长期惯例
3. 如属惯例或实务运作,其适用范围、例外条件及可预见性为何
4. 在该成员事後已被认定「执行板务效率不佳并造成延误」之情形下,是否仍具备影响
决议之正当性基础
上述问题均属本案判断「是否过半」之前提事项,惟目前并未被具体回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以未厘清之前提直接导出结论之疑义
在决议人数计算方式尚未厘清前,迳以「未过半」作为结论,将产生以下问题:
‧ 将争议前提视为既定事实
‧ 使程序争点被结果性叙述所取代
‧ 回避对制度依据之实质审查
换言之:
若分母之构成具争议性,则以该分母计算所得之「未过半」,即无法单独构成完整结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案之进一步特殊性
本案并非单纯存在未表态情形,而系:
该未表态成员,已经审理机关事後认定为「执行板务效率不佳并造成延误」,并据此解任
(附证)。
在此情形下,其未参与审议之状态,已可评价为未履行审议职责。
若仍将其纳入决议人数并影响结果,则涉及:
‧ 由未履行职责之成员影响决议
‧ 程序责任与决议影响力之不对称
‧ 制度风险转嫁於当事人
此一问题,性质上已超出单纯表决技术范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请求明确回应争点
爰请审理单位先就下列事项为明确说明:
「未实际参与审议且未表态之成员,是否得纳入决议人数计算,其制度依据为何?」
并请具体说明其属:
‧ 明文规范
‧ 一致惯例
‧ 或个案裁量
在上述前提厘清之前,迳以「未过半」作为结论,恐难认已就本案核心争点完成审查。
※ 编辑: solsol (61.223.37.138 台湾), 05/04/2026 02:10:17
18F:→ nknuukyo: 换个方式讲,就算他是因为家里死人请假 210.242.3.184 05/05 13:33
19F:→ nknuukyo: 这个状态都还是 未过半 啊... 210.242.3.184 05/05 13:33
20F:→ nknuukyo: 所以没有讨论实益的事情实难算是争点 210.242.3.184 05/05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