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ftPig (SoftPig)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申诉]不服L_SecretGard小组长FoxTz之判决
时间Sat May 12 01:26:48 2007
着作权的行使不是你们说了就算,台湾现在有个东西叫着作权法
你们先翻出站内文可以互转的声明再上来反驳
否则我不相信 bbs站规可以高过中华民国现行法律
转载自<<中山美丽之岛 / 请问BBS上转贴post的合法性>>
一、「经同意引用,但未注明原作者或出处」
所称「引用」, 若是「重制」, 且BBS上着作似都是具本名或别名, 则虽经同意
重制但未注明作者时, 似为侵害第16条及第93条之姓名表示权。若合於第52条规定
之「合理引用」, 而未依第64条规定明示出处时, 依第96条规定科罚金刑。
二、「未经同意, 在同一bbs站上跨版引用」
「跨板引用」问题较为复杂, 例如, 资料存放在同一硬碟的不同目录内是否为
重制行为? 即有疑义, 不过, 以中山站之着作权公告为例, 不论是否构成重制? 似
已可视为使用人同意「跨板引用」。
三、「未经同意, 跨站引用」
若无着作权声明, 擅自「跨站引用(重制)」, 除合於第44条至第66条规定外,
有侵害着作权之虞。
**** 天理国际智慧财产权事务所 执行长 翁自得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铭言:
: 经向站务站长询问所引站规之解释,是否属於看板违规行为,由该文所转至之
: 看板版主决之,又小组长转文为根据本组规定之公务需求,故本案予以驳回。
: ※ 引述《civelant (阿痕)》之铭言:
: : 事由:
: : 我在该组务版提出我对hate版两位版主之申诉 , 原因是hate版两位版主
: : 漠视版规 ,
: : 以hate版版规第20条
: : ====
: : 20.未经他人同意,私自转载他人文章,造成他人不适
: : ﹂*直接水桶两个礼拜处理。
: : ====
: : 使用者FoxTz在无经我同意下转录我於hate发表之两篇文章於某隐形看板 , 我向该两位版
: : 主申诉 , 此二位却以这是备份证据为由不予以任何处份
: : 我到组务版提出抗议
: : 并提出站规以为证据
: : ===
: : 第一章 违规行为之范围及认定
: :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 :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 : 一、看板违规行为:
: : (一)未经作者同意,於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 : (二)未经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 : 公开之个人资料。
: :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於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
: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 (四)重覆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响看板秩序者。
: : (五)於文章中有挑衅他人之语词或刻意制造纷争者。
: : (六)发表与板旨无关之商业广告者。
: : (七)违反其他由小组长订定之群组规范及版主所订定之板规者。
: :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组长管理群组时,违反本站关於板主及小组长权利义务及管理
: : 之各项规定,或其他不当行为。
: : ===
: : 之第一项暨hate版版规 FoxTz未经当事人同意转录文章已同时违反版规及站规
: : 但FozTz小组长却扭曲站规 将我的申诉驳回
: : 其理由是 "但於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
: : 不在此限。"
: : 但这项例外条款明明是附在上述站规之第三项後面
: : 而非第一项後面
: : 该小组长却自行拼凑站规 并硬凹说以往都是这样判
: : 故在此提出申诉
: : 请群组长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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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8.211.25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