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lie (站方ISO级认证非iso!!!!)
看板About_Life
标题[申诉] 不服 L_SecretGard #18CQw_co 判决
时间Tue May 20 01:18:21 2008
※ 引述《kendofox ((举杯)安心上路!)》之铭言:
: 但 版主不应该为了此条去改变以往判断的准则及标准
: 版规理因有解释空间 但不因为了去解释而破坏了版主过往的判断依据
: 且 经查 政黑板历来都是依据"被检举人数"作为"检举件数"的依据
烦请小组长提出「经查」的具体证据。
「被检举人数」与「检举件数」,据我所知从未被定义与宣示清楚,有的话请举证。
以往总是刚好一件检举是检举一人,不代表「被检举人数就是检举件数的依据」,
「存在」不代表「被定义故那样存在」,这其中没有绝对的逻辑关系。
况且「相同文章里紧邻两句几乎相同的推文」,硬要分成两件,有何实质意义?
就算硬要分,这次也可比照前大板主待遇予以警告,直接水桶对小板友显然过重与过苛。
※ 引述《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之铭言:
: dielie主张的两点
: 1.目前的认定就是检举不同人就算是一件
: 可以在同一篇文章中合并检举, 但是件数仍然是分别计算
: 不会因为合并在一篇文章中, 就只算一件
一、很明显,板规四-5:一ID一日以「两件」为限,不是以「两人」为限。
二、单就「板规的精简」来看,板友显然不会联想到你「复杂的认定」,
板主也从未对板众讲过他的「复杂认定」,显然该板规在实务上有所争议。
三、根据板规一-3:
如文章内容是否涉及违反板规有争议时,应尽量作有利於发文板友之解释。
在板规定义模糊,且板主「从未」对板众宣达约定其「认定」时,
一个负责任的板主,就应该「先作有利於发文板友之解释」,
或予警告下不为例(如同对前板主ROCKMANX6的「特权礼遇」),
再跟板众讲明板主对该板规之认定,并将板规定义明确。
请问IBIZA板主,你有做到上述程序吗?
而对前板主,和对板友如我,为何是两套标准?
前板主涉嫌的违规刑期还比我为多,这是什麽比例原则?
: 2.dielie说他看了TRADR2700的推文觉得不舒服, 主张他自己是具体被害人
: 然而政黑对於具体被害人的定义是被点名或是客观可得知是在说某特定人
: TRADR2700该推文讲的是228受难者, 并没有指特定人
: dielie自称看了文章後「不舒服」, 无法被认定为是具体被害人
请问你除了对着作权法一知半解外,对法律上的「性骚扰」懂是不懂?
政黑板不是性板,该文也跟性事完全无涉,突如其来的性语言,
已构成客观上言语性骚扰的要件,只要对方主观上感受到被侵犯,性骚扰就成立,
还需要加害者或权力者如你的认可吗?
该推文是不满我文章又无能反驳下,说我「然後又要开始讲蒋杀二二八阴茎」,
显然是针对我本人而来,我当然是直接当事者。
所以该推文之违规涉有非具体被害人和具体被害人两项,非同小可,何以又没事?
这样还不叫西斯文那什麽叫西斯文?这样还不够对台湾先贤先烈构成羞辱歧视?
还敢说板主裁判都没强烈个人政治立场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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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ielie 来自: 210.192.237.78 (05/20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