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About_Life
标题[建议] 有关法律问题
时间Thu Jun 26 12:44:52 2008
更正: JOB1111 版主已将该法列入版规并执行. 特此更正.
本人在去年曾告知小组长. 请 JOB. part-time. JOB111 三版
公告 "就业服务法" 之内容. 因就业服务法中规定. "雇主对求职人
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
、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
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
本人也去信询问过劳委会相关单信与劳委会就业服务中心. 该
中心回覆告知. 在 "徵人广告" 中明白刊登 "限制性别" 之内容
确实违反就业服务第五条相关规定.
本人已去信过版主. 小组长. 小组长也曾公告过要求一周之内
要求版主改进. 但将近一年过後. 三版未曾修改过相关规定. 同时
也未公开告知刊登广告之雇主. 也未公告就业服务法有这条条文规
定.
烦请站长或小组长 ( 还有小组长吗?? )在站内管理阶层取得
共识. 若可能的话请要求版主公告该法令. 以维护求职者的权益.
烦请站长拨拨冗处理.
附一. 就业服务法第 1 ~ 5 条内容.
就业服务法 (民国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立法目的)
为促进国民就业,以增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
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名词定义)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就业服务:指协助国民就业及雇主徵求员工所提供之服务。
二、就业服务机构:指提供就业服务之机构;其由政府机关设置者,为公
立就业服务机构;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团体所设置者,为私立就业
服务机构。
三、雇主:指聘、雇用员工从事工作者。
四、中高龄者:指年满四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之国民。
第 3 条 (选择职业之条件)
国民有选择职业之自由。但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接受就业服务之规定)
国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业服务一律平等。
第 5 条 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
阶
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其他法
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
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为不实之广告或揭示。
二、违反求职人或员工之意思,留置其国民身分证、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
文件。
三、扣留求职人或员工财物或收取保证金。
四、指派求职人或员工从事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工作。
五、办理聘雇外国人之申请许可、招募、引进或管理事项,提供不实资料
或健康检查检体。
附二. 前小组长之公告.
作者 abc61061 (劳碌奔波) 看板 L_LifePlan
标题 Re: [建议] 请三个工作版版主依法公布
时间 Thu Aug 30 19:05:1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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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要求版主於一周内修正,
但请注意,本事件本可向版主提出即可,无须直接向组务提出。
今後若再有类似情形,请先与版主讨论,请不要还未讨论出结果就急着吵到组务来。
另外,先前本人已表示组务文章不要寄到本人信箱,
由於你再三转寄,本人已将你设为个人特殊名单中之坏人名单内,
若造成将来不便请自行负责。
附三. 劳委会回函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 L_LifePlan
标题 Re: [建议] 请三个工作版版主依法公布
时间 Fri Aug 10 17:52: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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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附上 劳委会 电子邮件 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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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日期: 2007年8月9日 下午 05:31:27
收件者: ( 保密 )
Dear ( 保密 ) 先生/小姐 您好:
感谢您使用「全国就业e网」。
关於您来函询问就业服务法修正案之相关问题,回覆如下:
立法院本会期审理通过之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修正案,系将现行之防制就业
歧视条款增列「年龄」、「出生地」、「性倾向」三项目,尔後雇主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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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人才徵试时,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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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应徵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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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雇之员工外,亦不得以年龄、出生地及性倾向为歧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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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雇主运用各式大众传播媒体之招聘人才启事,亦不得将前开就业歧视禁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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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16项列为显示条件,如雇主违反该法规,经业务主管机关迳行查察或经由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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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方业务主管机关申请评议成立就业歧视之案件,将受到就业服务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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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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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近期将会同各地方政府加强本案业务宣导,建议雇主於招聘人才应以求职者
工作经历及能力等条件,做为人员进用之考量。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日後对於本网若仍有其它使用上之相关疑问,亦欢迎您随时
致电本就业服务科技客服中心。
预祝您求职顺利。敬祝 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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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委会职训局
就业服务科技客服中心(全国就业e网)
http://www.ejob.gov.tw
Tel:0800-777-888
FAX: (02)7706-6123
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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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03.21.244
※ 编辑: kkoowwee1102 来自: 210.203.21.244 (08/10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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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03.21.227
1F:推 Britishgirl:你可以直接告发 61.230.12.92 06/26 14:10
2F:推 cin:板主都有处理 也有公告 并非无处理 211.76.175.139 06/27 11:29
3F:推 cin:板规也有修订 请组长明察 211.76.175.139 06/27 11:31
※ 编辑: kkoowwee1102 来自: 210.63.246.162 (06/29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