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ko3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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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财务会计准则3号公报(利息资本化)
时间Sat Apr 4 02:28:27 2009
: 故应予资本化之利息金额计算如下:
: 可予资本化之利息金额为平均支出款乘以加权平均利率
: $1,000,000*12%*233/365=$76,603…(89/3/1~89/10/20共233天)
: ^^^^^^^^^
: 为什麽累积支出平均数是$1,000,000
: 而不是 $1,000,000*233天/233天(89/3/1~89/10/20共233天)
: + $900,000*51天/233天(89/9/1~89/10/20共51天)
: ---------------------------------------------------
: $1,196,996
: 我猜想可能我观念上某部分错了
: 却不知错哪里
: 麻烦热心的前辈们帮忙
: 谢谢大家
小弟提供一点拙见
这是一个分期付款
也就是说是借钱买东西
一开始就借入一百万支付购价
所以一开始就支出一百万
才可以把资产搬回家
至於要利息资本化的原因(第三号公报第二段)
是因为在10/20以前还没达到可使用状态
达到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包括借钱买资产的利息)必须当做成本
如果资产可以马上使用,那麽就不用利息资本化(第三号公报第九段)
不知道这样有没有简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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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40.225
※ 编辑: aiko3508 来自: 219.68.40.225 (04/04 07:07)
※ 编辑: aiko3508 来自: 219.68.40.225 (04/04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