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rodingli (鼎爷)
看板Accounting
标题Re: [讨论] 无形资产成本认列的问题~
时间Fri Apr 10 22:49:41 2009
※ 引述《TellMeAnswer (告诉我答案)》之铭言:
: 虽然这个问题比较小,比较少人会去注意到,
: 不过还是希望有人可以一起讨论或指教一下~
: 内部生产无形资产的成本认列问题,
: 在37号公报里相关内文如下:
: 38.~42.
: 这几段主要是说内部发展之无形资产应将产生过程划分成研究和发展两阶段,
: 研究阶段应列认为费用,发展阶段则可认列为成本。
: 这部分常见题型多半是配合自行研发之"电脑软体"出现;
: 但我的问题是在於若是内部自行发展的"商标权"呢?
: 44.内部产生之品牌、刊头、出版品名称、客户名单及其他性质类似项目之支出
: 无法与整体企业发展之成本区分,因此该等项目不宜任认列为无形资产。
: 46.内部产生无形资产之成本包括所有开发、产生及整备资产,以达可供使用
: 状态之必要可直接归属成本,该成本举例如下:
: (中略)
: (3)法定权利之登记规费。
: 那根据以上几段所述,自行发产之商标权的成本应如何认列呢?
: 若依照38.~42.观念,则应区分研究和发展阶段来衡量;
: 若依44.段则不应认列为无形资产;
: 若依46.则和一般取得资产的做法相同,依达可供使用状态之必要支出认列入帐。
: 究竟,关於商标权成本的认列应怎麽做始为正确呢?
: 另外,在某本会计用书上相关部分看到以下叙述:
: 商标权的成本:商标权如自行设计而取得时,仅商标登记之支出可作为商标权之成本;
: 如向外购得,则以所支付之相关代价为其成本。
: 这部分又是否有所疑义呢?
照你所述的话,主要商标权是偏向企业整体不可分的经济资源(类似商誉)
(无法可靠衡量)
所以应该是依44,不应认列无形资产,顶多只能以当初商标权
的实支成本入帐(仅商标登记之支出可作为商标权之成本)
不知道这样解释算不算对,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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