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d520 (笛笛)
看板Accounting
标题Re: [问题] 不动产租约之会计处理
时间Thu May 14 19:04:59 2009
※ 引述《wmqoanskdey (爱听歪歌的怪咖)》之铭言:
: 在书上看到在租赁会计有一个段落
: 有写关於不动产租约(房屋、土地)的会计处理
: (一)符合1、2条件(无条件移转、优惠承购权)
: 我想知道
: 为什麽一会儿分成25%
25%的规范系为了判别土地之价值是否重大,
记得会计原则内有个重要性原则吧!
系因这理由而存在。
: 一会儿有3、4条件
: 为什麽土地和房屋要分成营业租赁或资本租赁
: 我想知道这其中有什麽原因在
而3与4系为了判别营业租赁或是资本租赁。
而土地区分出来不作为资本租赁应该是为了简化计算,
再则通常地上物(房屋)才是主要之租赁之标的物。
而台湾没有相关之准则,此作法乃参考美国之会计准则。
若有错误,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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